动产公示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4)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廖焕国 发表于:2010-02-08 09:33  点击:
【关健词】占有;登记;动产公示;效力冲突
。根据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动产所有权保留和动产让与担保也是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鉴于我国尚不承认此种类型的 动产登记。且其基本原理与动产抵押登记类似,因此本文对其不作专门探讨。 例如我国舒匈墒:;j勤第

。根据有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动产所有权保留和动产让与担保也是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鉴于我国尚不承认此种类型的 动产登记。且其基本原理与动产抵押登记类似,因此本文对其不作专门探讨。
‘例如我国舒匈墒:;j勤第9、10、13、14条分别规定了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抵押权登记,眠用航空}j勘第14、16条分别规定
了航空器所有权登记、航空器抵押权登记。
5不过也存有少数例外,例如,在日本,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抵押权的设定均以在登记簿上登记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 (参见旧]近江幸治:魍保物权渤,祝娅、王卫军、房兆融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0页);德大利民法典》第2683 条、第2684条也规定在机动车登记簿中注册的机动车其所有权的变动、设定用益权等均应办理登记。
”叶金强:怯瞄力的法律构造》,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第14页。
7也有学者虽然提出了‘‘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不统一,登记公示的动产抵押权与占有公示的抵押动产的所有权的矛盾如何
消除’这一问题,但未作解答。参见孙鹏:物权公示论一以物权变动为中,∞,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95页。
9于海涌:《}治舶抵押权法律效力问题研究》。载眠商法论丛》第9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94页。
m参见王闯:供于最高法阿掣担保法司法解释’饷若干问尾勤,载邹海林主编:《金融担保法的理论与实磅》,社会科学文献出
版社2004年版,第65页。
u参见届茂辉:物权公示方式研罗勖,仲国法鬻k2004年第5期。
。参见刘保玉:供于动产抵押权的几个问韪》。载邹海林主编:《金融担保法的理论与实E勘,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 版,第113页;耿林:《论我国动产抵押制度的完善》,载江平主编:绅美物权法的现状与发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 版,第619页。
n罗思荣、梅瑞琦:甜氍押权追及效力理论之重构》,载舒每峡两岸民法典研讨会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论 文集(中卷:物权法)》,第449、450页。 “参见日本健设机械抵押渤第4条,我国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实施细则’笫16条。
”刘文涛、魏文超:锄产抵押物交易中的权利冲;勖,继学论坛》2000年第5期。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第5条规定:“动产担保交易,应以书面订立契约。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程啸:《中国抵押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34页。
m《俄罗斯民法典》第130条甚至直接规定不动产包括应进行国家登记的航窑器和船舶。
”在我国交通工具登记虽然仅有对抗力,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L一语可以理解为具有一定的公信效力,因此交
通工具登记优先具有可行度。
。留置权虽然也属于占有型担保物权,但其为法定物权,与一定的公共政策相关,各国立法通常认为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 包括抵押权在内的约定担保物权。
。-普通动产设定动产浮动抵押后,依然具有可流动性,因此占有效力有限也具有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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