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公示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3)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廖焕国 发表于:2010-02-08 09:33  点击:
【关健词】占有;登记;动产公示;效力冲突
辅助公示说l舅补强公示说铽图克服动产与登记之间的隔阂,减轻普通动产交易人查询登 记簿的困难,应当说业已认识到问题所在,也具有一定的实际效果,并为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立法 所采纳。14但所谓的辅助公示方法仅仅

“辅助公示说’l舅‘补强公示说’铽图克服动产与登记之间的隔阂,减轻普通动产交易人查询登 记簿的困难,应当说业已认识到问题所在,也具有一定的实际效果,并为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立法 所采纳。14但所谓的辅助公示方法仅仅具有辅助功能,不可能完全解决动产占有与动产登记的效 力冲突。首先,贴标签的方法固然简便易行,但标签粘贴简单,动产占有人可以很容易撕去标签,隐 瞒设置抵押的情况,这种方法并不可靠。其次打刻抵押标记尽管比较稳固,但也不是没有弊端:其 一,并非所有动产都适合打刻抵押标记,相当一部分动产根本无法打刻标记;其二,即使打刻了抵 押标记,所有人也可以将其磨损,使他人无法辨认:其三,倘若打刻的标记无法磨损,那么便与‘黥” 刑—样,具有不可逆转性,抵押权消灭之后,抵押标记仍然存在,从而影响到标的物的再次交易。
“善意取得说’男辟蹊径,不纠缠于公示方法的相关问题,而是从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入手,区 分具体情况,在动产抵押人与第三取得人之间寻求利益平衡。但仅以善意取得制度来说明第三 人权利的正当性是不充分的,因为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依法设定,抵押权人同样善意且无过失,如 因保护第三人而否定抵押权人的合法权利,并不太合适。垢更为关键的是,建立公示制度的初衷, 就是希望凭籍此种权利外观向外界展示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并借此获取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无 论第三人是否查询登记簿、是否观察了标的物的占有状况,均推定其已经知道相关事实,而无所 谓是否善意的问题。仅仅在没有办理公示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埔看来,单纯 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发,尚无法得出应限制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的结论。
四、解决我国动产公示效力冲突的另一种思路 可见,动产登记的出现给动产物权制度带来较大的影响和冲击,它一方面扩展了动产融资
担保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交易安全,另一方面却造成了占有与登记并存于同一动产之
上的格局,如何解决动产占有与动产登记的效力冲突是我国物权法应当认真对待的一个问题。 当私权在事实上发生冲突,解决的办法只有一种,就是‘编排权利序列”Ⅱ。笔者也试图通过
排列占有与登记在效力上的顺序来解决二者的效力冲突问题。对动产登记与动产占有的效力进 行排序,在逻辑上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二者效力平等;二是占有优先于登记;三是登记优 先于占有。前己述及,信奉二者效力平等,实际上是要求动产交易人既要查询动产登记簿之记 载,又要观察标的物的占有状况,这种规定不合情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难以得到普遍遵行,与 占有或者登记具有公信力的物权法基本理念也有所冲突。至于究竟应规定登记优先于占有,还 是占有优先于登记,不能一概而论,而是需要根据标的物的属性不同进行具体分析。
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被视方‘准不动产”,18参照适用不动产的有关规则,长期以来主要
是以登记作为其物权公示方法,当事人多信赖交通工具登记簿之记载而进行交易,至于标的物 的占有状况则常常并非当事人交易时关注的对象。法律规范应当尊重这一社会现实,赋予登记 以更强的公示效力,当事人对登记的信赖更加值得保护,进一步而言,当事人没有观察标的物占 有状况的义务。19惟有如此,当事人才可以根据登记簿册的记载放心进行交易,这就有利于交易 的安全与便捷,与经济生活的发展需要相适应。反之,如果要求当事人在交易时既查询登记簿, 又关注标的物的占有状况,无疑要增加当事人的征信成本,减损甚至否定登记对于交通工具物 权的公示公信力。因此,对交通工具而言,登记的效力优先于占有。∞例如,船舶既向他人抵押,又 向他人质押,无论设置先后,抵押权人均应优先于质权人而受偿。在此处理模式之下,质权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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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效力就仅仅体现在相对于普通债权人优先受偿。 交通工具以外的普通动产则正好相反,这些动产品类复杂、交易频繁且非常容易移动、替
换、隐匿或毁损,并不适合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从法制史上看,普通动产向来是以占有作为物 权公示方法,且占有对于动产具有公信力,信赖占有而为交易的人应得到保护,这是各国物权法 中的一个基本结论和规则。要求当事人在交易时,不仅观察标的物的占有状况,而且查询登记簿 的记载显然不合常理,根本无法在现实生活中得到遵行,并且也会使占有对动产物权的公信力 丧失殆尽。因此,对于普通动产应坚持占有的公信力,对占有的信赖更应得到保护,当事人在交 易时没有查询登记簿的义务,占有的效力优先于登记。21比如,某一动产设定抵押权后又转让给 第三人,那么第三人就终局、完整、无负担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抵押权不能对抗第三人的所 有权,抵押权的物权效力更多地只是体现在优先于一般债权人而受偿。

 


1[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仑:》吐册),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8—59页。 z关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学界表述有所差异。有的认为是占有,有的认为是交付,但多数学者认为是占有或交付(爨见 史尚宽:彻权法{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页:孙宪忠:《中国物权法总t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4 页)。笔者以为,交付不过为占有的移转,无论是动产物权的存在,还是动产物权的变动,均可以认为是以占有为公示方法。(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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