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苏联后期对国家主义法律观的批判与突破 随着时代的发展,苏联国内法学界对维辛斯基关于法的定义进行了批判,认为维辛斯基关于法的定义是特定时代的产物。从20世纪7080年代开始,苏联对法的本质突破性认识开始被
三、苏联后期对国家主义法律观的批判与突破
随着时代的发展,苏联国内法学界对维辛斯基关于法的定义进行了批判,认为维辛斯基关于法的定义是特定时代的产物。从20世纪70—80年代开始,苏联对法的本质突破性认识开始被理论界所接受。苏联列宁格勒大学雅维茨教授1976年出版的《法的一般理论——社会和哲学问题》一书,1981年由苏联进步出版社作为向其他国家推荐的、反映当时苏联学术水平的马列主义基本理论丛书之一出版。[6](译校者序言,P1)雅维茨教授对法的本质进行了多方面、多层次的分析,提出了一个 “法的三级本质”理论。他认为,法的本质具有不同的层次,第一级本质是上升为法律的统治意志;第二级本质是个人和阶级关于对它们的利益给予法律的和政治的承认的要求,这些要求由许多条件所制约;第三级本质是法的基础本质,由现实生活中的实际的财产关系构成。[6](P71-75)实际上雅维茨教授理论的突破性并不是三级本质的划分,更主要的是他指出了对法的认识次序与法真实产生的相反次序关系。“对法的认识次序是从法的第一级本质到第二级本质,然后再到第三级本质,这个次序与法的真实产生和发展的方向是相反的。”[6](P76)这种认识方法对当时占统治地位的理论是一种冲击,实质上是对法与法律进行了区分,“法不是由于国家的强制力或由于政治强制而产生的,法律中没有法的最终渊源”[6](P76)。雅维茨通过马克思对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立场确证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从属性,同时暗含着对苏联理论界当时流行的所谓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正本清源的作用。他强调从法与法律区分的角度认识法的本质,这在一定意义上是对黑格尔与马克思对法与法律关系认识的回归,对法的政治色彩进行剥离,从而引导苏联当时理论界对法本质认识进入一个新阶段。
苏联后期对法本质认识的突破的理论基础直接来源于黑格尔与马克思对法及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在黑格尔那里,法与法律是不同的,但在一定意义上,法律就是法,所以他有时用法来替代法律。“法律就是法,即原来是自在的法,现在被制定为法律。”[7](P227)法作为理念的自由,最初是自在的,当“法采取法律的形式而进入定在时就成为自为的”[7](P229)。自在法向自为法过渡有一个中间环节,即实定法。理念的自由的法首先通过实定法而具有一定的形式,而后在适用过程中逐渐获得内容上的具体。“法首先以实定法的形式而达到定在,然后作为适用而在内容方面也成为定在。”[7](P222)“法首先是自由以直接方式给予自己的直接定在。”[7](P48)这种定在通过法的客观现实性表现出来,一是对意识而言可以被认识,二是具有现实的普遍效力。“法的客观现实性,一方面对意识而存在,总之是被知道的,另一方面具有现实性所拥有的力量,并具有效力,从而也是被知道为普遍有效的东西。”[7](P218)但法是如何成为实定的法律呢?可以说人的理性认识在这里起了中间环节作用,“法律是自在地是法的东西而被设定在它的客观定在中,这就是说,为了提供于意识,思想把它明确规定,并作为法的东西和有效的东西予以公布。通过这种规定,法就成为一般的实定法”[7](P218)。正是人的理性思维给予法以最后的规定性。“法的东西要成为法律,不仅首先必须获得它的普遍的形式,而且必须获得它的真实的规定性。所以,想要进行立法,不宜只看到一个环节,即把某物表达为对一切人有效的行为规则,而且要看到比这更重要的、内在而本质的环节,即认识它的被规定了的普遍性中的内容。”[7](P218)
马克思深受黑格尔的影响,他接受黑格尔对国家与市民社会的明确区分,但他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得出“不是国家和法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和法”的结论。在国家与法的关系上,马克思很早就认识到,市民社会内物质利益的对立使应该是普遍物的国家丧失了权威,法律沦为维护单方利益的机构。马克思把对国家与法的理解置于社会物质关系之中,因为国家和法就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不像黑格尔一样限于抽象的国家理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概括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8](P32)
雅维茨教授深受这种理性主义法律观的影响,在理论上较为全面地阐释了物质生活条件如何成为法律的最终决定因素,是当时理性主义法律观的一个代表,在苏联后期已经在法学理论界逐渐显露出来。
四、当代俄罗斯法律观的变革及其理性主义法律观的确立
苏联解体后,社会制度的变革直接引发了整个俄罗斯法律体系的变化,引发了法律观的全面变革。社会现实的变革要求对法和社会发展目标的普遍观念进行重新定位,同时由于社会的开放以及对西方公民文化与政治文化基本成果的吸收,迫切要求将俄罗斯与世界性法学理论与实践进行融合,因此借助俄罗斯法理学过去取得的最高成就,复兴法律传统成为俄罗斯法现阶段发展的又一重要特点。[9](P147)具体而言,当代俄罗斯法律观变革基于这样两个立场:一个是如何对待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二是苏联解体后俄罗斯联邦法学理论界如何在多元法律观的喧嚣中确立起一种主导性的法律观,并使其成为法治发展的理论依据和动力。在俄罗斯法治国家近二十年的建设和发展中,既有理论上各种观点的激烈交锋,同时更多的则是一种实践的探索,从现有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和立法理念来看,其法律观的变革较为明显,多种社会性因素对法律的功能和价值产生决定性影响。
(一)法律观基本立场的转变
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俄罗斯对法的理解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自然法与人权领域国际标准的确立成为现实问题;二是开始注重法律文化的地区与民族特点。[9](P148)这种理解上的变化反映了当代俄罗斯法律观正在从盲目移植走向理性化发展,对法律观思考的基本立场发生了转变。
俄罗斯独立后,法学理论发生了根本的转向,最明显的理论变化表现在对苏联时期占主导地位的马克思主义法理论的态度上。在20世纪 90年代,俄罗斯国内对马克思主义法理论的态度主要有两种:一种认为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是空想或乌托邦,是错误的,其部分理论及预测与实际不符,应当彻底抛弃;一种认为马克思主义国家与法的理论已经过时,应当让位给符合社会发展新学说,但可以吸收具有普遍意义的原理。[10]持两种观点的学者各自站在自己的立场表明观点。如持前一种观点的学者弗拉索夫 (Bлaсов)认为,“在19世纪后半叶,乌托邦社会主义之理论得到广泛传播。其中之一就是马克思主义。在马克思主义学说体系中,法被理解成上升为法律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历史本身、现实生活揭示出这个学说的错误和不足之处,揭示出其部分原理与实际不相适应。”[10]有的俄罗斯学者不仅把马克思主义归结为乌托邦,还对它大加批判,认为马克思主义以美好的社会理想把人们迷惑住,以它为指导的结果是对社会和人类的损害。如俄罗斯著名法学家、俄罗斯联邦科学院通讯院士阿列克谢耶夫(Алексеев)教授由20世纪80年代对马克思主义法理论的积极推崇到90年代发生了一个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弯,认为“任何一种哲学,任何一种理论都没有实现正统马克思主义所完成的事情,即没有变成巨大的摧毁力量,没有转化为毫无人性的暴政,并最终异乎寻常地摧毁了社会、人和基本的人类价值,包括(也许是首要的)法、法的理想和真正的使命”[10]。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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