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杨昌宇,女,哲学博士,黑龙江大学法学理论与法治发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法学院副教授,从事法理学、俄罗斯法研究。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08D025
中图分类号:D9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504(2011)04-0098-06收稿日期:2010-08-05
当代俄罗斯法治进程中,正同时面临两方面的压力:一个是移植性法律制度自身的运转和完善,另一个则是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的冲突与融合。在这种背景下,俄罗斯确立什么样的法律观将对国家的进一步发展产生根本影响。法律是引导社会和经济发展最有效的手段,“如果法律不能充分解决由社会和经济的迅速变化所带来的新型的争端,人们就会不再把法律当做社会组织的一个工具而加以依赖”[1](中文版序言,P2)。法律能够在社会与经济急剧变化的环境中起一种平衡作用,特别在社会变革期内,法律能否赢得人们的尊重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当代俄罗斯主导性法律观既是法律体系完备的目标和方向,也是标示法治国家发展的价值所在。在俄罗斯国家历史上,受社会制度变革的影响,不同时期主导性法律观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从十月革命前到苏联时期,再到当代俄罗斯联邦,在国家发展的不同阶段,主导性法律观在历时态上展现出一个演变过程。
一、十月革命前俄罗斯主导法律观的基本状态
法律观念是法律的理论形态,它依赖于职业化的法律家群体的共同推动,对一国法律制度的发展起着或积极或消极的作用。十月革命前俄罗斯法律观的确立取决于国家法学教育的发展和法学理论家们的自觉性推动。
从国家法学教育发展看,“自古以来,俄罗斯既有法律(法典),亦有执法的法律官吏。然而,有学识的法律家登上俄罗斯的历史舞台,却为时甚晚”[2](P327)。相对于欧洲而言,俄罗斯法学教育的发展是比较晚的,1755年俄国第一所大学——莫斯科大学建立,与哲学院和医学院并行设置了法律系,俄国的法学教育才宣告开始。直到1768年,诞生了被称为“俄罗斯法学之父”的俄国法律教授捷斯尼茨基(С.Е.Десницкий)。在法国大革命的冲击下,俄国法学教育开始缓慢发展,直至19世纪中期大学中的法律系才获得普遍的独立,司法权开始独立,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确立,律师协会出现。1864年阿列克谢二世开始了一系列改革立法,法律家这一职业最终获得承认。此时,俄国开始出版发行法律书籍。[2](P328)
俄罗斯早期的法哲学思想发端于18世纪上半叶,因20世纪初的社会革命而中止。当时的俄罗斯法学家从欧洲大陆,主要是德国,汲取了先验唯心主义和古典自然法的法哲学思想,并把这种思想与俄国的斯拉夫文化和东正教传统结合了起来。[3]
在理论上,俄罗斯的东正教传统曾一度主导其法哲学的发展,十月革命前的法哲学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1909年,著名论文集《路标》问世,它在批判追求革命空想主义和法律虚无主义的俄罗斯知识分子的同时,强烈呼吁要回归俄罗斯宗教哲学传统,坚持自由人的伦理和法的价值,宣布了“精神生活对社会生活的外在形式的优先地位”[3]。俄罗斯早期法哲学理论中,体现了人们对专制国家的不满,为探索合理的国家制度,有人或者转向君主立宪制,或者转向民主制;也有人看到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必然没落,希望在宗教精神中寻求慰藉,主张建立宗教性国家。正是在东正教的长期影响下,早期俄罗斯法律观在一定程度上融入了宗教性文化特征,被人们冠之以“宗教性法律观”之称。以知识精英为代表的很多人,在批判专制帝国法律制度的同时,希望建立理想化的宗教性国家。这种文化观念在社会层面上也有明显的体现,俄罗斯普通民众对法怀有一种复杂的矛盾心理,“他们一方面厌恶并畏惧法律;另一方面又出于对真正‘良法’的渴望,将法律视为神圣之物”[2](P327)。
二、苏联前期国家主义法律观的生成
十月革命前,在沙皇统治所面临的社会危机中,俄国的法律思想活跃而多样,当时西方法律思想传播主要有两大派别,一派是代表平民和无产者利益的马克思主义思想的传播,另一派是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法律思想的传播。[4](P17)十月革命后, 苏维埃社会主义法观念逐渐形成,但由于受到政治因素的过多影响,形成过程经历了很多波折。很多人认为,这主要与国家领导人从宣告法的消亡到肯定法的积极作用的观念变化息息相关的[2](P330-331)。十月革命后的最初一段时间里,法律消亡论占据理论主导地位,也正如日本比较法学者大木雅夫所评价,“与法国大革命树立法治之结局截然不同,十月革命的目标是,最终实现作为阶级压迫手段的法的消亡”[2](P329)。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之下,法学教育的发展很受局限,法学教育被限定在几门课程上,大学里的法律系被废除,法学合并到由法律政治、经济和历史三个学科构成的“社会科学系”的大学科中。1930年,苏联纠正了关于国家与法消亡的命题,在法律领域由斯大林主张并由维辛斯基加以阐述的理论成为唯一可以接受的观点。维辛斯基认为,“只要苏联周围还有资本主义,国家与法律的消亡便是不可能的事情;相反,在这个时期,最大限度地完善和强化国家权力乃是无条件的和必要的”[5](P538)。于是法学教育被重新重视起来,为建设社会主义必须培养法律家,独立的法学院开始建立。到20世纪70年代,苏联法学教育除正规的全日制之外,夜校和函授教育也成为当时法学教育的重要部分。这种状况表明,人们已经认识到,“无论司法怎样民主化,法律总是没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便无法运作,所以如果不加倍努力广泛普及法律知识,就不可能让民众掌握法律”[2](P330)。
苏联时期,政治因素对法律观的形成起了根本作用。在法学理论中长期占统治地位的法律理论是法学家和政治家维辛斯基对法律所下的定义:“法律是表现统治阶级意志、以立法形式所规定的行为规范以及为国家权力所认可的社会生活规范与惯例的总和。这些规范的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以确保、加强和发展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关系与社会条件。”[5](P517)实际上,法已成为确认、保护和发展各种社会关系的手段,即有计划地调整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结构的手段。维辛斯基对法律的理解与认识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苏联法学界对法的本质的理解,一直被视作关于法的权威定义,在苏联的法学理论中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是苏联法学中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学说,并对当时社会主义国家产生了普遍和深刻的影响。但客观上讲,维辛斯基的法律观只是“一种反映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社会特征的社会主义法”[5](P517),与马克思对法的认识相去甚远。德国比较法学者对此进行了较为尖锐的批判,认为在苏联“人们从阅读马克思的著作中,可能认为法律仅仅是‘自发地’变化着的生产关系的反映,但这一观点在苏联却从来没有被真正接受;相反,苏维埃国家的领导人们一直将法律作为计划和组织国家的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工具来使用:由此,上层建筑改变和重建了经济基础”[5](P517)。西方学者在对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与其他法系进行比较后认为,将苏联法合理地归入一个独立的法系的充分理由,就在于法律承载着不同的政治功能和社会功能。“法律完全是由它的政治功能所决定的,因为法律不仅是由当时的社会与经济关系所确定,而且还对社会结构具有反作用,以便将社会向既定的发展道路上推进。”[5](P519)在西方学者看来,法律虽然不能不受政治的影响,但必须为公众留出自治的空间,并不得以为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名义而加以侵犯。因为,“政策目标的实现却并非法律秩序的唯一的或排他性的目的。法律总是具有对政治施加限制的附加功能,这种限制所使用的方式是确认公民自由的自治领域,它们不得仅仅以社会整体利益的名义而受到侵犯”[5](P520)。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