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老字号的商标法保护(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王朝霞 发表于:2011-12-09 10:55  点击:
【关健词】老字号 字号权 商标法
(三)老字号登记条件和保护范围的完善 老字号字号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产生应不同于一般的字号权的登记主义,而应以实际使用为准,采不登记主义,虽没有经过登记,但已经在生产和服务中使用且已有一定影响的老字号,

  (三)老字号登记条件和保护范围的完善
  老字号字号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产生应不同于一般的字号权的登记主义,而应以实际使用为准,采不登记主义,虽没有经过登记,但已经在生产和服务中使用且已有一定影响的老字号,应确认其字号权并予以保护。
  对企业名称和商标注册管理中,应建立商标和字号交叉检索制度。建立对企业字号的全国联网检索体系,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和商标注册主管部门在当事人申请设立企业登记或注册商标时,便能率先发现所申请的企业名称或商号是否与已有的老字号相同或近似,若存在相同或近似,则可拒绝登记注册。
目前对于字号权保护所实施的区域注册登记制度,容易出现不同行政区域的企业拥有相同的字号,同时还会侵犯到其他企业在先字号权。可借鉴我国商标登记注册跨越区域限制的体制,实行全国统一管理和登记。
  (四)参照“许可或转让”模式对老字号进行保护
  字号权的期限限于使用该字号的企业进行注销登记后,但企业在注销登记前将字号权转让给其他商业主体使用的,该字号权转为受让商业主体所有而可得以继续存在。企业一旦破产后,其使用的中华老字号因不再得到保护而面临风险,因此,当使用中华老字号的企业面临破产时,应鼓励其将使用的字号权转让给其他商业主体,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破产企业的破产债权,另一方面可以保护我国中华老字号的存续。
  (五)纳入驰名商号体系
  老字号作为一种特殊的字号,应给予不同于字号的保护,尽快在我国建立起驰名商号制度,并将老字号规定为驰名商号中的一部分,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的所有行业内具有排他权利。在其他国家也有发展历史悠久的老字号企业,如美国的肯德基、麦当劳、可口可乐、等公司,国外并没有将这些发展历史悠久的企业称为“老字号”,而是将其包含在驰名商号中,在全国范围内提供统一的法律
  
  注释:
  ①“首届中华老字号品牌价值百强榜公布(附名单)”.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6-08/24/content_5001901.htm.011年6月25日.
  ②朱鹏飞.浅析商号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解决机制.前沿.2004(l).第146页.
  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5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章第28条.
  ⑤本文使用“驰名商号”而不是“驰名字号”,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第一,大家习惯上较常使用“驰名商号”;第二,在第四章的相关立法比较中,将会使用“驰名商号”这一概念,因为在国外只有“商号”、“驰名商号”,而没有“字号”、“驰名字号”的称谓。
  
  参考文献:
  [1]陈志平.老字号商法.广州:广州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
  [2]郑成思.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郑成思.传统知识与两类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2002(12).
  [4]严永和.论商标法的重新与传统名号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商研究.2006(4).
  [5]顾慧萍.老字号的法律保护.上海企业.2006(1).
  [6]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7]曾陈明汝.商标法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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