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契约理论的网络侵权法理分析(3)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梁平 梁键 发表于:2010-11-05 09:36  点击:
【关健词】网络侵权:连带责任;契约理论;法理分析
另一方面,考察连带责任大小问题。对网站来说,追求约束条件下的利益最大化。针对网络侵权这一点,假设网站的效用函数包含网友不当言行给网站巨大流量带来的收入,(In-come)和产生的连带责任J(ioint liability)两个

  另一方面,考察连带责任大小问题。对网站来说,追求约束条件下的利益最大化。针对网络侵权这一点,假设网站的效用函数包含网友不当言行给网站巨大流量带来的收入,(In-come)和产生的连带责任J(ioint liability)两个因子,效用函数为u(.J)。网站会在收益和连带责任之间取一个均衡点。对其效用函数u(1,J)求导,令其一阶条件为零,aU/al+au/oJ=O,aU/al=-au/aJo其均衡条件为得到一单位收益等于受到一单位的连带责任处罚。比较发现,如果连带责任过小,相当于没有二次契约,网站不会对网友行为进行监督,而去追求扣除连

带责任后的剩余流出权利。如果连带责任过大要么直接使他们结盟,帮助掩盖网友的行为,使法律取证不全,求得自保;要么直接扼杀网友的言论自由权或是监督权,不准他们在自己的网站上留言或是其他业务,同样带来一次契约失效。如果网友不去违法,那么二次契约就不会履行,因为一次契约并未留下的缺口。相反,如果违法,那么网站应该受到连带处罚。连带责任引入了一种自动稳定机制,提供了网友、网站分享业务上的合作剩余的一种稳定制度,防止给双方带来诉讼成本。
  综上,针对网络侵权的理论框架动态机制可用下图表示:
  
  如图1,通过连带责任的产生原因和作用机制图,可以看出解决网络侵权的效果,取决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一次契约和二次契约。正式制度界定网友权利和责任存在不足的“缺口”,导致不完全的一次契约约束激励机制不够而难于正确履行,一些权利流入非正式制度并受其规制。非正式制度对这些性质模糊的流出权利做出反应,假如不能被非正式制度接受时,一次契约的缺口会自动弥合。针对流出权利引入合适的连带责任,实现网站对网友的监督;同时,形成了一个二次契约。二次契约弥补一次契约缺口使之得以履行的同时,也从根本上补充了正式制度的不足,最终实现了网友的权利与责任、网站的“流出权利”与连带责任的全面平衡。
  
  四、结论与启示
  
  上述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针对网络侵权的特殊性,通过连带责任解决会有效地解决目前网络侵权在法律上的缺口。因为连带责任的运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法律的一致性和灵活性的统一,一致性源于正式制度界定的责任,灵活性源于非正式制度产生的连带责任。
  2.法律等正式制度界定网民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时,并不能保证网民能够自觉履行自己权利上的一次契约。而一旦产生突破权利范围、出现过激言论时,有可能给网站带来收益,即为流出权利。
  3.一次契约中可能的“流出权利”流向非正式制度而应受其规范,非正式制度会在这部分权利和因之而产生的连带责任做出抵制或默认的反应。网络侵权中网站能否从正式制度外享有从契约“缺口”流出的权利,很大程度取决于基本的道德和社会意识形态。引入连带责任后达到“权利和责任”、“流出权利”和“连带责任”之间的平衡。
  由此给我们的启示是在运用连带责任解决网络侵权这个难题时需要考虑两点:首先,二次契约当事人之间只要存在显著的相关性,就可能带来连带责任激励,并且这种相关性最终会体现到效用函数上来,使网站适当对网友行为进行监管。其次,要注意连带责任的大小。如果连带责任过小,相当于没有二次契约,网站不会对网友行为进行监督,而去追求扣除连带责任后的剩余流出权利。如果连带责任过大则可能导致他们结盟,帮助掩盖网友的行为。使法律取证不全,求得自保;也可能直接扼杀网友的言论自由权或是监督权,同样带来一次契约失效,而不能达到预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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