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钢事件始末
2012年4月,业内曝出山西立恒钢铁公司(下称立恒)正式与中钢集团(下称中钢)签署协议,全面托管民营企业山西中宇(下称中宇)。立恒将以削债方式托管中宇,中宇所欠中钢40亿债务削减为约10亿元。中钢人为流失30亿国有资产,无人被追责。2010年,继审计署完成对中钢审计之后,国资委曾派出纪委组跟进调查。近日,国资委又特派帮扶小组进驻中钢,全面参与企业的管理变革。这在央企中很少见,只有当一家企业面临生存威胁时才会有此举。目前有消息称,考虑到钢铁行业目前的不景气,以及中钢过高的债务水平,中钢有被重组整合的可能,整体或并入五矿集团。“中钢事件”最早在2008年10月就被媒体曝光过。当时,通过收取预付货款方式,中宇不断占用中钢资金,累计金额超过60亿元,其中有约26亿元变成了“中宇对中钢的欠款”。尽管后来中钢通过接收中宇欲挽狂澜,但事与愿违,2009年11月中钢委托的代管者河北国丰钢铁离开时,中宇对中钢的欠款扩大为38亿元,算上中钢通过国丰钢铁收购中宇股权支付的资金,中钢在中宇失去的资金已高达近40亿元。
中钢曾经作为央企的先进典型,如今却因与中宇的资金往来问题导致上市进程停滞。中钢是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2010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1831亿元,位列2011年《财富》全球500强排行榜第354位。中钢传统主业为钢铁和铁矿石贸易。2003年上任的总经理黄天文,为中钢提出了向矿业开发、炭素制品、耐火材料、铁合金和装备制造五大产业发展的规划,以及“打造世界一流钢铁生产服务商”这一目标。受益于中国钢铁产业的整体繁荣,中钢销售收入从2004年的201亿元,发展到2008年的超过1600亿元。2009年初,中钢总裁黄天文还接受了国资委网站“国企改革发展30年系列高端访谈”。而现在,中钢深陷中宇债务事件,拿不出一份有说服力的审计报告,成为其上市最大的障碍。
二、从中钢事件中应吸取的教训
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凡占有、使用和管理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各种方式和手段,通过各种渠道侵占私吞、隐瞒挤占、截留转移、呆滞浪费、毁损破坏国家各种类型的财产或财产权利,或本来应在国有经济主体内实现的利润,通过转移价格等方法流入到非国有主体中去。从国有资产流失的类型来看,又分为:合法流失、非法流失和无形资产流失。据国资委报告,黄天文作风清廉并无个人经济问题,因此,中钢所造成的国资流失属“合法”流失,是由于公司体制不健全,管理水平不足,认识水平不高以及法律上的不健全造成的。中钢30亿元的债务流失带来了严重的后果,无论其管理层是否受到责罚或哪些人将受到责罚,整个事件的所反映出的企业问题值得深刻反思。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资委及央企集团层面的专职董监事制度
随着公司制改造,国企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完善,但企业是否真正起到公司治理结构应有的作用还有待考察。特别是部分企业出现的董事会弱化、监事会虚化、“三会”以及经理人员缺乏相互制衡的机制。2008至2010年,中钢内部经历了一番人事更迭,2008年3月,中钢设立中钢股份,黄天文当选为中钢股份董事长,总会计师刘安栋被聘为中钢股份总经理。在九人董事会中,除黄天文和党委书记张涵光,国资委指定刘福春等五人作为外部董事进入董事会,其余两名董事因内部分歧较大而暂缓决定。这次人事任命,在中钢内部产生了不同意见,导致刘安栋去职中钢股份总经理,但仍保留总会计师的职务。2008年10月,国资委调任攀钢副总符岳岩至中钢股份任总经理,但因其摔伤,迟迟未能到中钢就任。2010年初,武钢副总贾宝军获国资委任命,接替符岳岩出任总经理一职。同时,国资委又以干部交流的形式,将中钢股份副总李志民调至中铁物资担任副总,将中铁物资副总张经华任命为中钢股份副总,并在副总中位列第一。而经办中宇交易的原中钢兰州分公司总经理辛希乐,则早在2009年被调至中钢国际担任副总。中钢频繁的人事变动并没有达到一种“共同治理”的效果,中宇占款问题也未有效解决。另外,从企业领导者的角度来看,包括中钢在内大部分国企经营者通常采取政府委派制,而不是市场化择优选聘,导致经营者素质不高,管理水平低下,由此带来的决策失误和盲目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企业缺乏竞争力,企业领导也不可能独自承担决策失误的责罚。
不可否认,公司治理结构对于企业经营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将为企业提供一种运行的基础和责任体系框架。良好的公司治理才能保障投资者的权益。这也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可以分离的制度基础。中钢事件暴露出,在国企中,部分“兼职”董事,没有真正参与到企业的经营决策当中;而“监事不知事”,没有能力实施监督;有的董监事更不具备应有的专业知识;这些造成了国企“走过场”式的管理,很难去实现企业制定的目标。对此企业应改变董事会因人设职、无标准、随意性强等问题,实现职能到位,对于监事会,则可考虑提高其地位,建立监事资格认定制度,以达到各层级之间的相互制约。
2.改进监督和激励机制,促使个人利益与企业经营业绩紧密联系
部分国企管理者采取家长式的管理,出现内部不敢监督,外部不容易监督,中介机构不服就换的现象。庙越来越穷,和尚却越来越富。中钢当初与中宇达成协议,采取预付款形式,垫付资金,具有很高的财务风险,但资金最终得以转出,应该是获得了相关决策者的支持。2008年中宇的违规占款是通过媒体曝光才引起公众的注意。另外,中钢数年前一直聘任普华永道担任其上市审计。在2008年前两季度,普华认为,中钢对中宇的预付款已经出现严重问题,必须为可能存在的损失进行相应调整,但在2008年下半年,中钢“解雇”了普华,将审计报告权利交给了中瑞岳华会计事务所。中瑞岳华最终出具了2009年审计报告。 从以上一系列事件可以看出,由于管理体制和利益相关等原因,监督机制在企业中未能挥出应有的作用。因此,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一方面应受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严格监督,内部强化民主决策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另一方面,企业应建立起一套完整的从审批程序、信用分析到合同监管的运作机制,确保企业债权的实现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同时,事件从另一个角度也说明管理层或员工收益如果没有与企业效益相关联或关联度较小,企业也没有严格的问责机制来进行约束,那么管理层或员工将缺乏动机和压力去做更多有效的工作,所以建立起多层次激励机制和有法律参与的责任追究制度也是解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点。举例来讲,对于国企职业经理人可采用:股票期权、可交换债券以及经营业绩档案等方法,将个人利益与企业经营业绩紧密联系在一起,这样可减少“内部人控制”、“经营腐败”等问题,并激励领导者确立和实施企业长远发展战略,使企业得到持续发展,而不是目光只局限于短期利益。(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