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汽车平行进口的消费者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石胜囡 发表于:2015-11-30 15:21  点击:
【关健词】平行进口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柠檬法
此外,美国的汽车召回制度相对完善,从2009年的丰田召回事件中可以看到:美国的汽车召回主管机构国家公路与交通安全管理局能够全面掌握汽车缺陷相关交通事故信息,从上到下地启动和运作消费者权益维护措施,国会介

  此外,美国的汽车召回制度相对完善,从2009年的丰田召回事件中可以看到:美国的汽车召回主管机构——国家公路与交通安全管理局能够全面掌握汽车缺陷相关交通事故信息,从上到下地启动和运作消费者权益维护措施,国会介入举行听证会、法院进行相关诉讼活动等都极大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美国国家公路与交通安全管理局也可以依照美国的《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各州“柠檬法”等相关法律对存在缺陷的汽车进行自我认证或强制召回,最高可处1500万美元罚金或处最高15年监禁,而75%以上的企业都是自主召回问题车辆。
三、欧盟对于汽车平行进口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态度
(一)立法现状
欧盟允许成员国内部之间的平行进口,对来自外部的平行进口基于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统筹考虑。在汽车领域,欧盟允许个人从国外购买汽车后在欧盟内部使用,只要通过欧盟规定的认证要求就可以在欧盟国家内部进行销售或使用。在汽车的售后维修上,主要通过一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汽车领域的专门立法进行规制。
1、《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阿姆斯特丹条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欧盟一体化进程中的重要部分,1991年《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1997年《阿姆斯特丹条约》是继1957年《罗马条约》、1986年《单一欧洲文件》之后对消费者权利的又一强调,形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促进了消费者的社会化进程,较好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关于消费者商品销售及其担保的某些方面的指令》
欧盟将汽车作为特殊商品加以保护,根据欧盟理事会1985年颁布的《关于协调成员国关于瑕疵产品责任法法律和行政规定的第85/374/EEC指令》规定:“生产者应对因产品的瑕疵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为3年;各成员国应在本指令颁布的3年内,实施与本指令相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并将此情况通知委员会。”自1996年1月1日起,全欧实行汽车型号认可程序,统一了技术指标,为消费者在异国购买汽车提供了方便。欧盟国家并不存在汽车“三包”服务,主要适用1999年5月25日欧洲议会与欧洲联盟理事会颁布的《1999/44/EC指令》,具体来讲,第一章第二款e项规定:“卖方或者生产者给消费者的承诺,不得有额外费用;如果产品不符合规定声明或与广告不符,卖方或生产商须给消费者价格补偿、维修、更换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进行处理。”第三章消费者权利中,规定:“卖方应对向消费者交付的商品负责,在商品不符的情况下,消费者首先应当要求卖方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
2001年12月3日欧洲议会与理事会颁布的《关于一般产品的2001/95/EEC指令》也有类似规定:“生产者有义务投放安全产品;各成员国应在2004年1月15日实施符合本指令的必要的法律、规章及行政规定。”2011年10月25日颁布的《新消费者权益指令》,也规定:“消费者可以任何理由向销售商提出退货要求,若消费者决定退货,销售商必须在退货后14日内向消费者退款。”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消费者在产品出现瑕疵时,可以向经销商要求维修或更换,同时,各成员应将各指令的内容在一定期限内转化为国内法适用并上报欧盟理事会。
(二)实践现状
在欧洲,赔偿功能是产品责任的主要功能,各国政府往往通过事前监管的方法来保障产品安全,同时,各国在必要时也会发布产品禁令或召回令来确保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免受更大侵害。任何在欧盟成员国内销售的汽车都可以得到制造商一年期的泛欧洲保修,有的制造商甚至将保修期延长至两三年,这使得消费者在售后维修上更加方便。
此外,欧盟各国的汽车召回制度也非常成熟。以德国为例,2012年5月9日,因宝马某些排放组件不合格导致油耗提高、排放物超标,宝马在美国召回24340辆2009-2011款柴油版车型;2014年3月14日,宝马在全球召回因凸轮轴螺栓问题而存在缺陷的49万辆车,在这些问题车辆的召回案件中,可以看出德国在汽车领域对消费者人身安全的维护。
四、结语
消费者保护是平行进口车辆制度不可分割的一环。就中国目前的发展现状来看,已经发布了《关于开展平行进口汽车三包责任试点工作的通知》,未来也将进一步推进平行进口汽车的三包险业务。但是,与国外先进制度相比,仅在有限范围推行三包险是不够的,对此,我国可以参考日本、欧盟等国外的立法与实践。
具体来讲,我国可以借鉴日本FAIA的做法,以上海自贸区展销平台或汽车协会为基础,设立统一的召回基金,架设汽车零配件采购系统,从而在全国范围内构建一个全面的平行进口汽车售后网络。目前,上海自贸区平行进口汽车售后中心已在安徽合肥布点,汽车交易中心二期也正在筹划之中,如此看来,能够满足多样化市场需求的平行进口汽车体系将逐步在中国完善起来。只有不断完善,借鉴国外先进立法与实践,才能使平行进口汽车真正惠及民众,也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 胡田野.最新欧盟消费者权益指令的解读与借鉴[J].河北法学,2012
[2] 邱东.国外汽车排放缺陷产品召回案例与点评[J].质量与标准化,2012
[3] 杨立新,陶盈.日本消费者法治建设经验对中国的启示[J].广东社会科学,2013

  [4] 孙晓芳.国际法视野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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