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汽车平行进口的消费者保护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石胜囡 发表于:2015-11-30 15:21  点击:
【关健词】平行进口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柠檬法
摘 要:平行进口汽车在上海自贸区的率先试点使其走出灰色地带,但是消费者对它的售后维修保养尚存疑虑。在法律尚不明确的背景下,借鉴日本、欧盟等国外的先进做法,取其精华,一定能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制度建设。

        一、日本对于汽车平行进口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态度
(一)立法现状
日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1988年《消费者保护基本法》为中心,形成了各部门、各社会团体和各级地方政府共同参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在国家体制上,消费者可以通过消费者厅及各相关省厅和消费者委员会进行维权,在地方公共团体体制上,可以通过消费者生活中心进行纠纷处理,此外还有独立行政法人国民生活中心、经合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民间机构和团体等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系统的维护。在汽车领域,虽没有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但是汽车消费者可以根据一般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进行维权。
1、《消费者保护基本法》
日本于1988年颁布的《消费者保护基本法》是目前日本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依据,汽车消费者也应依据此法进行维权。2004年,日本对该法进行大修,明确了消费者具有安全的确保、受害消费者的救济和消费者意见的反映等6项基本权利。此外,该法还建立了完整的产品质量保证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规定了产品召回等制度。
2、《产品责任法》
1994年日本颁布《产品责任法》,该法规定:“缺陷产品造成人的生命、身体或财产受到损失,受害者可以对制造公司等请求损害赔偿”,此规定使消费者、商家、政府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简化为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关系,增加了商家的责任。在日本,对汽车的维修和更换,主要是通过日本汽车工业协会设立的“汽车产品责任咨询中心”,而目前各大车企对汽车质量的保证期一般为3年或6万公里,重要部件为5年或10万公里。
(二)实践现状
在日本,消费者既可以通过团体诉讼来进行维权,也可以通过消费者厅、消费者协会及日本国民生活中心来进行维权。具体到平行进口汽车领域,1975年,日本平行进口商成立了海外车辆输入协同组合(FAIA),它将原本松散的平行进口商联合到一起,在平行进口汽车通关检验、配件供应、维修保养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支持,形成了完善的服务体系,极大地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美国对于汽车平行进口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态度
(一)立法现状
美国没有全国性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主要是通过对某些商品的单项立法和在实践中形成的众多判例来实现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比如《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消费者的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将面临司法程序、召回制度或高额的惩罚性赔偿等。具体到汽车领域,虽然美国没有专门针对平行进口汽车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但各州都有自己在汽车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法律。
1、美国联邦层面上的立法
在联邦层面上,为各州汽车行业立法提供蓝本的是1975年《马格奴森-莫斯质保法》(The Magnuson-Moss Warranty Act)与1952年《统一商业法》(Uniform Commercial Code)。由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在1952年对外颁布的《统一商业法》规定:“当买方发现货物不相符时,可要求卖方进行赔偿。”“销售者承担货物与描述不相符的责任,但是原告必须要证明货物是由此销售商销售、货物在销售时就不符合要求、原告的人身或财产因此而受到损害、已及时将此伤害通知销售商。”
1975年《马格奴森-莫斯质保法》要求所有的商家,包括汽车制造商,在产品质保条款上予以严格限制,除非能够证明车辆的缺陷是在投放市场之后产生的,否则汽车制造商不得免除其保证责任。该法规定:“担保人对消费者提供的救济途径有:维修、更换、退款三种形式。”“销售者必须对消费者作出书面、明确的保证,满足联邦所设立的最低标准的保证为全面的保证,否则为有限的保证,如果产品存在缺陷或故障,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或免费更换。”这些规定都为以后各州柠檬法的出台提供了依据。
2、美国各州的立法
20世纪80年代之前,美国各州还没有专门针对汽车保护的立法,汽车公司主要依靠其雇佣的律师来应对汽车质量问题的案件,由于普通消费者的精力、财力有限,其权益往往得不到很好的保护,因此,大多数消费者开始将目光转向日本车,使得美国的汽车行业一度低迷,为了重振旗鼓,自1982年起,各州陆续制定自己的汽车保有法,而“柠檬法”就是各州汽车领域法律法规的总称。
1982年10月1日,康涅狄格州率先开始实施“柠檬法”,该法规定:“车辆经过4次修理或停用达30个工作日或因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而进行2次修理的,可按法律的规定要求更换或退款。”此外,该州把保用期限规定为:“2年或行驶18000英里,以先达到的为准。”1983年1月1日,加利福尼亚州的“柠檬法”规定:“个人、家庭使用的车辆,由于存在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伤害的缺陷而进行2次修理的或者是4次修理或停用达30个自然日的车辆,可以得到更换或退款。”1983年3月13日,哥伦比亚特区实施的“柠檬法”规定:“4次修理或停用达30天的用于运输乘客的车辆,可以得到更换或退款。”1994年9月11日,阿拉斯加州实施的“柠檬法”规定:“3次修理或车辆停用达30个工作日的个人、家庭用四轮车辆可以得到更换或退款,保用期限以明确规定的保用期限或1年,先达到的为准。”此外,佛洛里达州、印第安纳州、纽约州等其他各州也都有类似的法律规定。对比美国各州“柠檬法”的规定,可以看到,虽然各州具体规定不同,但大致如下:“车辆经过三至四次维修或停用达30个工作日仍不能正常运行,消费者就可以进行更换或要求退款;一般以明确规定的保用期限或1年为限。”
(二)实践现状

      美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主要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及各州设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在争议解决方式上,包括非司法方式和司法方式两类,方式多样、灵活,能够有效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具体到汽车领域,消费者可以通过非正式争端解决机制、仲裁或诉讼进行维权。只要满足“柠檬法”的规定,消费者只要将汽车维修收据寄给各州下属的消费者协会,就可以根据要求换车或退款。此外,消费者即使仲裁败诉,仍可进行诉讼,这一规定对消费者无疑是极大保障。因此,在实践中,汽车制造商一般会对消费者的更换或退款要求进行妥善处理,避免给企业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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