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次贷危机所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对国际金融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和破坏,给各国经济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国际经验表明,金融危机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金融监管不力造成的,而监管不力往往又与各金融监管部门各自为政、缺乏协调合作紧密相关。危机过后,许多国家和地区相继对原有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进行了改革,而在另一些国家,不仅受到的冲击较小而且没有对此进行改革,原有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经受住了此次金融危机的考验。总结、借鉴这些国家金融监管协调合作的成功经验,我们从中可以得到一些重要的启示,对于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外金融监管协调合作的成功经验
(一)加拿大
加拿大能够成功应对本轮金融危机的冲击,很大程度上要归功于其独特的、保守的、稳健的金融体系和监管制度。作为联邦制国家,加拿大的金融监管采取的是联邦和省分权、协作高度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目前被全世界公认为最稳健的金融监管体系。
1.在监管机构①设置与职能方面
联邦层面的监管机构有加拿大财政部、金融机构监管署(OSFI)、存款保险公司(CDIC)、加拿大银行、金融消费者保护局以及证券管理委员会;省层面上政府也设立了专门的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各监管机构分别具有以下职能。
(1)财政部。是加拿大金融系统的最高监督人,负责制订金融政策和金融法规,同时协调金融机构监管署与省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
(2)金融机构监管署。根据《金融机构监管署法案》设立的加拿大金融机构监管署,隶属于财政部,是加拿大联邦政府中唯一负责监管金融机构的部门,在整个监管体系中具有核心地位,其主要职能是立法和监督,审慎监管在联邦注册的金融机构。此外,金融机构监管署还可以通过国家设立的行业管理中心和行业自律协会,来实现对省属监管对象的一些影响。
(3)加拿大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专司货币发行,负责货币政策制定与执行、支付系统的正常运作,以及充当最后贷款人,从控制信用的角度对金融机构进行管理。
(4)存款保险公司。其也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但检查的重点和目标与金融机构监管署不同。二者共同制定了《干预联邦管理的存款机构指南》,明确了各自在对存款机构进行干预时的具体职责和工作机制。
2.在监管机构协调与合作方面
加拿大基本确立了以金融机构监管署为核心的统一监管模式,但仍注重加强各监管机构间的沟通、协调与合作。
(1)在金融机构监管署与其他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金融机构监管署与财政部、加拿大银行、存款保险公司职能划分比较清晰,权责比较明确,没有错综复杂的职能交叉关系。
(2)在金融机构监管署与省金融监管部门的关系。一方面,联邦和省级金融监管机构形成了特殊的“分权”模式,二者不是垂直领导关系,而是相互协调与合作的关系。各省银行和保险公司主要由联邦的金融机构监管署监管,证券公司和投资基金分别由省证券监管委员会和省金融服务委员会监管。另一方面,联邦与省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两级机构之间在银行的监管上,通过财政部、联邦和省金融机构监管部门之间签署金融监管协定。当出现矛盾时,金融机构监管署会与省监管部门进行正式或非正式的协调。
(3)在信息的有效共享与协调关系。为了掌握更多的监管信息,联邦政府和各省建立了信息沟通渠道,实现信息的有效共享。这不仅加强了整个金融系统的监管,也提高了监管效率,同时降低了监管成本,减轻了金融机构的负担,而且化解了由于因信息不畅引发的矛盾。
(二)日本
在经历了泡沫经济崩溃和亚洲金融危机后,日本政府对自身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改革,加强了金融监管的协调与合作,健全了日本的金融监管体系,提高了金融业的风险控制能力。
1.在监管机构设置与职能方面
经过改革,日本形成了金融厅全面负责、中央银行和存款保险机构共同参与、地方财务局受托监管地方金融机构的、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日本新金融监管体制框架。其主要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如下。
(1)金融厅。作为内阁府的外设局,是日本金融监管的专职机构,独立全面负责金融监管业务。金融厅设长官1人,下设总务企划局、检查局和监督局三个局,各局下设的总务课,专门负责检查与监督的协调与信息沟通等工作,同时协助财务省(2001年大藏省改为财务省)共同对存款保险机构进行监督。
(2)日本银行。作为独立的中央银行,在法律上并不兼负银行监管责任,其对金融机构的检查是为了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着眼于金融机构的流动性。
(3)财务省(地方财务局)以及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等行政部门作为金融监管的协作机构,根据金融厅授权或相关法律规定对相关金融机构实施监管。
2.在监管机构协调与合作方面
改革后的日本金融监管体制比较注重监管的协调性和统一性,金融厅与日本银行、财务省建立了明确的分工协作关系。
(1)金融厅与日本银行。实际工作中,二者经常互换信息,形成相互配合的密切关系。为了不加重被检查金融机构的负担,双方还通过协商机制协调对同一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日程作出安排。
(2)金融厅与财务省。由于金融厅未设立分支机构,财务省下属的地方财务局仍然接受金融厅委托承担对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
(3)监管机构与其他机构团体。日本在不断推进金融监管机构改革的同时,还从多方面加强监管机构与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社会团体之间的沟通与协调,以适应金融环境发展的新要求。
3.在国际金融监管协调合作方面
日本积极参与有关国际会议,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的合作。通过参加重要国际会议和积极参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证券监督委员会国际组织、保险监督委员会国际组织等的有关活动,及时了解国际金融市场的动向,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
(三)韩国
亚洲金融危机使韩国政府认识到多元化分业监管的弊端。因此,韩国政府以统一监管为指导思想,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和改革,加强了金融监管的协调合作。
1.在监管法律方面
韩国政府贯彻依法治国的精神,奉行改革立法先行的原则,亚洲金融危机后,韩国政府先后制定和修改了15部有关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如《韩国银行法》、《统一金融监督机构设置法》、《金融监督机构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为韩国金融监管协调提供了法律依据。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