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山东商人主要来自齐鲁两地,即山东半岛的登、莱、青三府和鲁中的济南、济宁等地。前者因地少人多,“养生者以贸易为计”,加上“海运道通”,商旅往来南北,风帆便利,故大商人辈出。后者则处于全省中枢,且附近物产丰富,可输出商品较多,或处于运河沿岸(济宁),工商业较发达,“逐末者多于务本之人”。同时期的山西商人(晋商),主要兴起于山西平阳、泽州、潞州、蒲州、汾州及大同等地。山西自古有经商的传统,明初实行食盐的开中和商屯制度,依靠地理位置的优越性,山西商人率先进入北方边镇市场,依靠贩运粮食、布等军需品迅速发展起来,并通过食盐行销与全国市场发生联系。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山西商人经营规模日益扩大,品类日益增多,以至形成了一个实力强大的商帮。
笔者通过对明清时期鲁商和晋商的对比研究发现,鲁、晋商帮既有经营理念和方式技巧上的相似性,又有相异性,并均取得了颇具借鉴意义的成功经验与教训。对祖先这一经商智慧的挖掘将有助于中国商业史理论的扩展与深入,更有利于现代经商实践。
一、鲁商与晋商兴起与经营方式上的相似性
(一)兴起原因
鲁商与晋商作为明清之际的两大地方性商人集团,在兴起之初,在社会经济背景、自然地理特征、政府政策的制定三个方面有诸多相似之处。
1. 社会经济背景。鲁商与晋商两大商帮都是在生产力水平普遍提高与商品经济快速发展的国内经济背景下兴起。明朝中后期,社会生产力有了巨大的发展,农业生产技术已经日渐成熟,并引进了许多新品种。农产品的商品化普遍提高:商品粮销售量大大增加,棉花、烟草等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扩大,山东和山西两地出现了专门生产农产品商品的地区。山东的临朐县和山西的曲沃县种植的棉花几乎全部作为商品出售。手工业也快速发展,随着纺织技术的提高和工具的改进,棉纺织业已成为当时较为普及的手工业。农业的巨大发展以及手工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和工艺技术的提高,不仅为商业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物质基础,而且为脱离生产而专门从事商业活动创造了非常充分的条件。生产力的普遍提高与商品经济快速发展是两大商帮兴起的物质基础和根本原因。
2. 自然地理特征。山东和山西两地的自然条件都是地狭人稠,使得人们只靠农业生产无法满足生存需求,所以有些人走出去开始了经商之路。明清时期的山东人多地少,土地贫瘠,产量低下,不能糊口,迫使有些人放弃农业而开始学做经商。山东多山地丘陵,山东的东部地区与中南部分布着大量的山地丘陵,不适合农作物种植,并且明清时山东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的地区,素有“十年九灾”的说法。“仅在明代,山东水旱虫灾,竟达数百次之多,清朝时期,山东的自然灾害发生更加频繁。据不完全统计,在清代的268年中,山东曾出现旱灾233年次,涝灾243年次,黄运洪灾127年次,潮灾45年次”。[1]山西境内多山,地势起伏较大,地貌类型比较复杂,土地贫瘠,清代康基田在《晋乘搜索》中就提到:“太原以南多服贾远方,或数年不归,非自有余而逐什一也,盖其土之所有不能给半岁,岁之食不能得,不得不贸迁有无,取给他乡”。并且明清时山西人口众多,明代洪武年间山西的人口密度仅次于山东,这种人多地少的格局使得有些人只能弃农从商,从而导致山西商帮的兴起。
3. 政府政策的制定。鲁商与晋商两大商帮的兴起与政府制定的政策有关。明代洪武年间,统治者废除了元代匠户长期服役的制度,放宽了工匠的某些权利,增加了工匠自由支配的时间。工匠制度的改善,为商人的兴起创造了条件。同时为保障商品的顺利流通,洪武七年(1374年)设立宝钞提举司,发行“大名通行宝钞”,规范货币流动领域。神宗时期实行的“一条鞭”赋税改革,放宽了户籍限制,使更多的山东和山西农民可以走出去进行经商。晋商还受到明初实行食盐的开中和商屯制度的影响,山西商人紧抓机遇,不畏艰难,利用地缘优势,把内地的粮食、粮仓运到边防,换取盐引,大显身手,驰骋商界。
(二)经营方式
明清时期的鲁商和晋商虽属于不同的地方商帮,但在经营方式上存在诸多相似之处:
1. 依托地缘结帮经商。明清时期的鲁商和晋商最为典型的经营特点是以地缘关系为依托,以会馆为重要组织形式,重乡谊结帮经商。明清时期当时社会化程度不高,技术水平相对落后,为了抵御经商过程中不可预测的风险,鲁商和晋商借助地缘关系,在其活动的区域建立会馆、会所,相互扶持,同舟共济。如鲁商在北京、天津、关东地区等设立经营各种商品的会馆,晋商也在全国各地设立山西会馆,其中最为出名的是山西人在北京经营票号所建立的会馆。鲁商和晋商依靠会馆组织,“通过联络乡谊,维护同乡或者同行商人的利益;通过互通市场信息,了解各地市场行情;通过同籍商人之间的‘敦恰比,同情愫’在商业上联成一气,建立垄断;通过会馆同官府交涉实物,来解除‘商旅大困’的威胁”[2]。
2. 开展多种经营。由于中国版图辽阔和各地资源互补性很强,明清时期的鲁商和晋商大多数通过长途贩运将一个区域的物产运到另一个区域,贱买贵卖,赚取差价。他们往往经营多种项目,分散风险,增加利润。由于没有进入或者退出某行业的限制,明清时期的许多鲁商和晋商为了追求利润,减少风险,大多集地主、商人、高利贷于一身,操业非常广泛。只要是消费者需要的商品他们都经营,其中主要经营各地人们的生活必需品。如在吉林榆树县,清道光年间鲁商姜潍清开设了功成德商号,以经营杂货为主,后扩大经营,建立了油、酒作坊和金融、当铺等业,其联店、分店遍布关东各主要城市。山西祁县乔家堡乔家起初就做蔬菜、油面及杂货生意,后来逐渐发展到兼营钱、当、粮、茶、票号等业。
3. 官商结合。明清时期,山东商帮和山西商帮的大多数富商巨贾发迹的一大共同特征就是通过官商结合,借助政府的力量,走上富裕之路。山东半岛的登、莱、青三府商人大多为海商,为了保证对外贸易的顺利进行,往往勾结地方官员,许多海商甚至以封建官吏的“义男”“厚生”的身份出现。山西许多商人在清初受封为皇商,到后期的捐官,晋商始终与清政府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明清时期的鲁商和晋商之所以同政府联系密切,是同当时的封建社会没有有效的产权制度紧密相连的。由于当时商人社会地位较低,为了取得自己的经济利益,他们必须和官吏相结合,通过官府的保护来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而官吏为了取得自己的经济利益也愿意跟商人合作。正是基于共同的利益,官商结合成为明清时期山东商人和山西商人发迹的一个途径。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