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板建设的理论障碍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中国国家地位的提高,中国资本市场是否应该发挥、如何发挥在世界资本市场上的定价权、话语权,目前各界尚存在不同认识。这是国际板建设的主要理论障碍。
一方面,目前有研究认为,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后。欧美部分主要国家的政府和家庭负债率都比较高,鉴于危机影响的深度和广度,这种状况还可能长期存在。这是中国资本市场在世界范围内发挥重要作用的外部条件;同时,由于改革开放30年来的发展,中国积累了约2万亿美元的外汇储备,银行系统还有约50万亿元人民币的私人储蓄,这为中国加快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发挥中国资本市场在世界资本市场的定价权、话语权提供了内部条件。
另一方面,也有学者认为,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虽然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得到了飞速发展、国内资本市场已经成为世界重要资本市场之一。但中国资本市场目前还不具备主导世界资本市场的定价权和话语权的条件,过早国际化还可能带来负作用。持有这种主张的研究者不少,其侧重点也很多。比如,有学者研究认为,与欧美股市、香港股市相比,中国A股市场平均市盈率偏高;当股票上市涉及到两个市场的时候,往往是A股市场的发行价格偏高。因此,如果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发行股票,这意味着要拥有同等股份数量的权益,中国投资者要比外国投资者花更多的钱。或者说出同等的钱,中国投资者获得的股东权益要少于外国投资者。这就导致上市公司资产权益向境外投资者转移,导致国民财富外流。
从国外相关研究来看,关于外国公司到东道国发行证券并上市的研究,包括法律学者进行的研究,文献比较丰富。但这些研究所依据的实践都是经济和金融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实践,都是这些国家或地区在经济和金融已经比较发达以后开始的国际板实践。因此,一个正在发展中的国家(比如中国)和一个正在发展中的资本市场(比如中国资本市场)是否应该以及如何发挥其在国际资本市场中的角色,对于这个问题,世界范围内缺乏发展中国家成功建设国际板的先例,而国外研究也几乎没有涉及这一问题,这都进一步加剧了国内学者在国际板问题上的分歧。
二、国际板建设需要解决的三个方面关系问题
(一)国际板和香港世界金融中心地位的关系
虽然目前表示愿意到中国上市的外国公司还不多,但国际板推出以后。上海和香港在国际范围内争夺上市的企业资源似乎不可避免。这也是目前香港方面对上海推出国际板、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存在忧虑的原因。从中国中央政府的角度来看,虽然国务院于2009年3月25日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但是,继续维护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长期贯彻一国两制这一重要制度仍然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因此,正确认识和解决国际板建设和维护香港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关系是国际板建设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制度问题。
不过,尽管香港和上海在争夺海外上市资源方面存在竞争,但这种竞争似乎也不一定完全是“你死我活”的。比如,近几年纳斯达克和纽约交易所的竞争也非常激烈,两个交易所在中国都设有办事处。许多原本计划到纳斯达克上市的企业,比如新东方、永新同方,先后都转到纽约交易所上市。即便如此,两个交易所的竞争似乎并没有削弱美国资本市场对于中国和其他外国公司的吸引力,美国依然是外国公司上市地的重要选择。何况,交易所之间仍然可以通过确定适当标准来确定自己针对的上市群体,巩固和确定自己的竞争优势。比如,纳斯达克仍然是高科技公司的上市首选地,而纽约交易所依然是大盘股、蓝筹股公司的集中地。
(二)国际板和外汇管理制度之间的关系
目前支持国际板的理由之一,在于后者能够从不同程度上缓解或解决中国目前面临的外汇方面的问题,比如外汇储备较多、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维护人民币币值以及拓宽境外人民币进入渠道问题等。国际板开通后。允许外国公司将境内发行证券获得的人民币兑换为外汇汇出境外,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缓解目前外汇较多的问题。同时,允许境外人民币持有者以基金方式购买国际板股票,也有利于人民币国际化,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
因此,国际板的建设将会涉及目前外汇体制的松动、甚至改革,从而改变了现有的外汇管理体制。但是。国际板的建设是否能起到缓解外汇储备过多的问题,这仍然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此外,目前国内A股市场市盈率大大高于国外股市,而国内证券发行越来越市场化的情况下,允许外国公司将国内证券发行所得人民币换成外汇汇出境内,政府很难通过采用额度控制等办法控制汇出境外的外汇(因为发行价主要由市场来确定):如果采用额度或类似办法加以控制(比如控制上市发行的节奏),那么,又有可能与建设国际金融中心的初衷相背离。如何加以平衡,这都是国际板建设在外汇管理制度方面必须加以考虑的问题。
(三)国际板和国内板的关系问题
允许外国公司登陆A股市场,这势必会形成一整套适用于外国公司的法律规定。是否将外国公司区别对待、多大程度上区别对待,是否会造成适用于外国公司的法律制度和适用于国内公司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过大,从而不利于国内资本市场的整体发展,这是国际板建设需要解决的第三个方面的关系问题。
从目前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实践来看。国际板都是这些国家和地区吸引外国公司到该国或该地区上市的措施,因此,基本都会加以区别对待,并且主要是降低标准,不完全要求外国公司完全遵守东道国的要求。比如,美国证券法律要求美国公司必须公布季报,而国际板公司则无需遵守这个要求。这大大减轻了国际板公司在财务报表准备和季报披露方面的负担。不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的国际板公司在所有上市公司中的比例似乎不是很高,因此,适用于国际板公司特殊制度的存在没有对国内版公司的规制构成威胁。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由于近几年许多企业(比如中国工商银行)同时在上海和香港上市,我国事实上同时存在适用于国内公司的法律制度和适用于H股公司的法律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两种法律制度并存不是一个新事物。但是,前述企业本质上仍然是中国企业,不同类型股票(A股和H股)、不同法律制度的差异仍然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而国际板公司可以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公司,试图在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创造出一块特别适用于这些千差万别的公司,并且这种差异不至于对目前国内板造成冲击,从而影响中国资本市场的整体协调发展,这将是国际板建设必须考虑和解决的另外一个方面的关系问题。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