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张莉(1980-),苏州市职业大学讲师,硕士,研究方向:社会法学。
中图分类号:C913.7;D632.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11.56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11-121-02
我国通常将居家养老定义为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以及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养老模式。居家养老改变了传统的家庭养老格局,体现了养老从传统模式向现代模式的转变。养老的服务主体由原来的以家庭为主,转变为家庭、政府和社会共同承担。在这种模式之下,老年人仍然可以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生活。它既符合我国传统文化,使老年人可以保留长期在家庭中形成的生活习惯,同时,也可以避免机构养老带来的重新社会化和环境疏离等问题。①而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离不开资金的支持,因此在发展居家养老体系的同时,必须要建立完善的筹资机制,只有这样,才能把居家养老体系发展好,也才能保证这一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一、现有筹资模式的缺陷
(一)老年保险制度的不足
老年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和强制手段形成一定的社会消费基金,针对老年人基本生活和可能发生的生存危险而建立的带着预防和事后补偿制度,是老龄法制体系中最核心的内容,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和老年医疗保险。目前,老年社会保险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
1.有待全面实现实质公平。尽管近年来,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制度上进行了有力度的改革,比如苏州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城乡一体化,但是在现有社保体制下,仍有许多方面未能实现实质性的公平。比如,我国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存在较大差别。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实行由财政统一支付的退休养老金制度,其中,机关退休人员的退休金高于事业单位,而企业退休职工则实行由企业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的“缴费型”统筹制度,享受的待遇低于上述两类。
2.进一步增强制度的透明性。社会保险基金的数额较大,逐年积累下来的资金总量相当可观。在许多国家,养老保险金被视为是国家的“第二财政”。其次,社保资金的收、支的时间往往跨越几十年之久,因此造成对资金的挪用有机可乘。近几年来,全国曝光的几起“社保基金案”就是其中典型的代表。因此,对于老年人颐养天年的养老金,必须加强监管,健全监管制度,增强透明度,形成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三方监督体系,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基金的透明性。
3.医疗保险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强制参保措施,部分企事业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或人员结构比较年轻的企业等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困难企业,关闭破产企业由于缺乏稳定的缴费能力,职工的持续参保问题也没有得到解决。这些企业的退休职工难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然也不可能享有应有的医疗保障待遇。虽然政府推出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该保险坚持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无法有力保障较高的参保率。
4.商业保险发展严重滞后。以医疗保险为例,在发达国家,老年人的医疗费用超出基本医疗保险限额或有特殊医疗服务需求的,都通过补充性的私人医疗保险来解决。但我国针对老年人的商业医疗保险发展却相当落后。从寿险产品来看,涉老的医疗保险有很多的限制性条款,比如住院医疗费用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均是一年期的附加险,而一些重大疾病长期保险投保年龄都限制在65 岁或60 岁以下。我国涉老商业险落后的主要原因,一是还没有找到一条成功的适合中国国情的健康保险专业化发展道路;二是还没有建立有效支持商业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政策体系。
(二)筹资模式相对单一
1.过度依赖政府资金。资金筹集不足,来源单一,是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模式的主要障碍。在我国,政府是居家养老资金投入的主体,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财政预算,筹资模式相对比较单一。对老年人的居家服务,基本上大部分都是由政府买单,由于政府预算有限,投入有限,服务的对象有限,所以大部分的试点区域设立的居家养老服务其服务对象仅限于高龄和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在有些地区以及街道仅仅在养老服务设施上(如建立活动中心,水、电、设施等)给予一点投入,有的甚至根本没有任何投入。想要扩大居家养老服务对象的范围,就需要丰富资金总量以及进一步扩展筹资渠道。
2.民间资本投入不足。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中,民间组织扮演的是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其主要作用是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弥补政府服务的不足,同时整合了社会资源,增加了资金的来源。民间组织可以说是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中必不可少的因素,但我国的民间组织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筹集资金的能力也就不够。首先目前养老产业还没有形成规模,利润率不高,一些企业或社会组织更愿意将资本投入到其他领域,以获得更大的利润。其次,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尚处于发展中国家的水平,而老龄化程度却迈入了发达国家的行列,社会呈现出“未富先老”的特征,这导致了许多老年人“没钱花”、“怕花钱”。如此的老年消费观无法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投入居家养老服务之中。另外,政府对民间力量的扶持仍停留于书面文件之中,真正落实和实施这些政策,需要更为有效和有力的推动。
二、完善居家养老的筹资模式
(一)准确划定筹资类型
从国际经验来看,居家养老服务的购买主体既包括政府也包括老年人自己。无论是哪种方式,居家养老服务的性质是以福利性为主,老年人享受的养老服务大多数来源于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②考察我国目前各地的居家养老实践,往往要么把服务局限于政府支持的狭小范围,把对象定位于生活自理能力下降、经济困难或者空巢老人,要么把居家养老看成是完全的商业行为,针对少数的有钱人。这两种观点都是对居家养老服务内涵的误读。应该从居家养老的本质出发,对服务进行准确划分和定位,才能确立正确的筹资导向。目前来看,将居家养老分为福利型、公益型和营利型三种是比较科学合理的划分方式。
(二)国家要从政策扶持上入手
首先,应明确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地位,既是管理和筹资的重要主体之一,但同时也应该积极鼓励其他筹资主体的加入;其次,政府应将居家养老服务所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年递增,与地区老年人的实际需求相适应;第三,研究制定财政补助、贴息贷款等相关扶持政策,推进居家养老事业的发展;第四,将社会养老服务建设纳入地区配套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税收、用水、用电、用气等方面合理布局,贯彻相应优惠政策,配合居家养老制度的顺利进行。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