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模式的建议(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程懿 发表于:2010-09-25 14:00  点击:
【关健词】上市公司; 治理; 模式; 建议
3. 改善公司治理的法制环境 公司治理从其表现形式上看是一个法律制度体系,它包括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内部机构的分权制衡机制和影响公司制衡关系的外部环境的法律规定。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依照《

  3. 改善公司治理的法制环境
公司治理从其表现形式上看是一个法律制度体系,它包括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内部机构的分权制衡机制和影响公司制衡关系的外部环境的法律规定。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依照《公司法》建立的,但是由于《公司法》必须服务于转轨企业的特点,其本身也表现出一种过渡性和矛盾性,既吸收了国外《公司法》的一些通用规则,又在某些方面不够完善,存在一些漏洞。例如对于股东大会参会人数缺少明确规定,导致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少,流于形式;在国有股占主要地位的情况下,一股一票的投票制度无法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等。所以,我国的《公司法》还需要根据实施中的问题和改革的状况进一步修订。总体来看,我国公司治理发挥效用所需的法律环境已初步形成,但是如何针对实施中暴露出的不足和新的需要进行及时的调整和补充,为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环境提供相应的法律框架,是我国转轨期法律环境建设的重要问题。
  4. 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
  对于我国证券市场而言,公司股权过度分散,将导致股东监控能力不足,监控成本上升。由数个适当身份的大股东适度集中地持有公司股权可以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有利于公司绩效的改进,所以转换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身份至关重要。
  我国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控制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大股东(机构持股者)控制,我国大股东控制型的公司治理之所以导致较高的代理成本,其原因不在于大股东控制这种方式,而在于作为大股东的国家并不是一个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独立经济实体。目前我国股市仍是一个政府调控色彩很浓的“政策市”。证券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很低,在个人投资者占主体的市场上,政府的政策调控也有其被动的一面。由于庄家的操纵和散户的非理性投机,人为造成了我国股市频繁地异常波动,而无论涨跌,受损的都是中小投资者。政府为了保护中小散户的利益,往往被迫对股市进行干预。但政府的被动干预,又会被庄家利用,进行下一轮的炒作,这就形成了政府、庄家和大散户三者之间复杂的博弈选择。而在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中,主体投资行为较理性,市场较平稳,政府不需要过多地对股市的涨跌直接加以干预。所以,政府部门在减持国有股的过程中,应积极推进各类基金组织的发展,培育机构投资者的力量,以解决目前投机过度、庄家操纵市场的问题。
  同时,应建立有效的配套制度来引导机构投资者的行为。机构投资者不应该由政府来控制,而应该按照市场化的模式来运作。比如,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将会形成一些规模较大的基金组织,如养老基金、住房基金等,可以将这些基金与国有成分进行适度的剥离,这样可以减轻国家的社会负担;还可以考虑通过招标的方式,通过市场来运作这些基金,以引导这些基金对上市公司持股,有效改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主要参考文献
  
  [1] 纪显举.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借鉴与创新[J].财经问题研究,2003(9).
  [2] 高愈湘.中国上市公司控制权市场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
  [3] 杨世坤.公司治理模式的趋同化以及对我国的借鉴[J].企业经济,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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