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袁德栋(1981— ),男,河南潢川县人,广西师范学院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管理哲学与文化哲学;周飞(1986— ),女,湖南永州人,广西师范学院文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语言学与应用语言学。
“文字是记录语言的书写符号系统”,①汉字就是记录汉语的书写符号系统。表音文字是通过“音”去表达“义”的,而汉字是用“形”表“义”的。简体汉字有一部分已改变了原有的以形表义的特点,但仍有很多可以由“形”知“义”。“每一种独立形成的文字都脱胎于记事的图画”②,也就是说每一个字在诞生之初,都是用特定的图画来记录客观事物和事件的,都包含着人们对客观事物主观的认识过程。因此,我们可以通过某些汉字及其古文字来推知它在诞生之初的含义,也就是本义,进而推知词义的演变过程以及这些文字所蕴含的古代的社会制度和文化习俗。
人类漫长的婚姻史,大致可以分为五种婚姻制度,即杂婚制、群婚制、对偶婚制、父权制(一夫多妻制)和专偶婚制(一夫一妻制)。群婚初期实行的是血缘婚,它是一种以同胞兄弟和姊妹之间互为婚配为基础的婚姻制度。互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既是兄弟姐妹,又是夫妻。在周代漫长的年代里,我国一直沿袭这种“同姓而婚”的血缘婚。一般认为,人类社会的蒙昧期实行群婚制,野蛮时期实行对偶婚制,文明时期实行的则是一夫一妻制。而在从群婚到对偶婚的过渡时期,大约还伴有伴侣婚制(普那路亚婚制)和交表婚制。
一、姓
《说文解字》:“姓,人所生也,古之神圣母,感天而生,故称天子。从女从生,生亦声。”③上古时有姓,还有“氏”。王力先生曾说:“姓是一种族号,氏是姓的分支。不少古姓如姜姬姚嬴姒等都加女旁,这暗示先民曾经经历过母权社会。后来由于子孙繁衍,一族分为若干分支散居各地,每支有一个特殊的称号作为标志,这就是氏。”④上古时期女子称“姓”,男子称“氏”,“姓”是宗族的标志,表明这一宗族里同姓的人都是同一女子的子孙。“姓”是原始远古人类母系社会的表现,表明了当时的群婚制度。儿女们只认识自己的母亲,而不知道父亲是谁,因而“姓”就成为了他们这一族的代号。我们在前面讲到,群婚制的初期实行的是“血缘婚”,也就是“同姓而婚”,这也能表明当时社会经济文化的落后,人们生活条件极其艰苦,完全依靠自然生活,人口数量也十分有限,因此要想繁衍后代,受到上述条件的限制,只能近亲结婚。
二、亲属称谓词
(一)娣、姒、出
《尔雅•释亲》:“女子同出,谓先生为姒,后生为娣。”⑤“出”字,《方言》:“自家而出谓之嫁,由女而出谓嫁也。”故郭璞《尔雅注》云:“同出,谓俱嫁一夫。”意思就是共夫的姊妹相互称对方为“娣姒”。《说文解字》:“娣,女弟也。”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娣,同夫之女弟也。”“女子谓女兄弟曰姊妹,与男子同,而惟媵己之妹则谓娣,盖别于在母家之称,以明同心事一君之义也。”⑥《尔雅•释亲》又云:“长妇谓弟妇为娣妇,娣妇谓长妇为姒妇。”也就是说,“娣”、“姒”在古代还可以用作兄弟之妻的互称。姊妹同嫁一夫,这表现族外群婚时代(即伴侣婚制时代),姊妹同嫁一组兄弟为妻,即姊妹共夫、兄弟共妻,共夫的姊妹依据年龄的长幼互称“娣姒”。婚制发展到一夫一妻的时代,由于亲属称谓词发展相对滞后于婚姻家庭形态的变化,虽然这时候兄弟都有专偶,姊妹不再共夫,而人们却一度沿用“娣姒”来称谓兄弟之妻。此外,《尔雅•释亲》还有:“男子谓姊妹之子为出。”这是因为族外婚制规定,每个家庭都是一半家庭在氏族之内,一半在氏族之外。因为丈夫和妻子必须属于不同的氏族。最初时,由于女子在生活居于主导地位,所以难从女居。按照族外婚制,姊妹之子必须从本氏族出嫁到对方氏族中去,所以称之为:“出”。
(二)舅、姑
《尔雅•释亲》:“妇称夫之父曰舅,称夫之母曰姑。”《礼记•檀弓下》:“昔者吾舅死于虎,吾夫又死焉,今吾子又死焉。”郑玄注:“夫之父曰舅。”⑦《国语•鲁语下》:“吾闻之先姑。”韦昭注:“夫之母曰姑。殁曰先。”这种称谓实际上是交表婚制时期的产物。交表婚制与伴侣婚制一样,禁止同胞的兄弟姐妹间通婚。相对于群婚制来讲这是人类文明的一大进步,但是由于人们但是还没有认识到近亲相婚的不良后果,同时由于上古人口稀少、社交不便的局限,交表婚制现象非常普遍:男子常娶舅舅或姑母的女儿为妻,女子亦常以舅舅或姑母的儿子为夫,这种情况下的舅舅自然就是公公或岳父,姑母自然就是婆婆或岳母。此外,“舅、姑”还有“妻之父、母”和“母之兄弟”、“父之姐妹”的意思。
(三)甥、侄
《释亲》:“谓我舅者,吾谓之甥也。”《释名•释亲属》:“舅谓姊妹之子曰甥。甥亦生也。配他男而生,故其制字傍作生也。”《释亲》又说:“姑之子为甥,舅之子为甥,妻之昆弟为甥,姊妹之夫谓甥。”郝懿行义疏:“此因妻党而并及外亲敌者之称也。”郭璞注曰:“四人体敌,故更相为甥。”《说文•男部》:“谓吾舅者,吾谓之甥。”段玉裁注:“此泛释甥义也。若母之昆弟为吾舅,则谓吾为甥矣。若妻之父为吾外舅,则亦谓吾为甥……现代人多从婚姻家庭形态的角度对”甥“进行解释。如郭沫若认为其是伴侣婚制时期的产物,他在《甲骨文字研究•释祖妣》中指出:郭璞《尔雅注》所谓”四人体敌“者,在亚血族群婚制(即伴侣婚制)下,实仅一人。”“盖姑舅乃互为夫妇者,姑舅之子,即妻之昆弟;妻之昆弟,亦即姊妹之夫,故终于一名。”在交表婚制下,与“舅”和“公”“姑”“婆”两位一体的亲属称谓相对应,舅、姑之子互为婚姻,妻之昆弟乃姊妹之夫,姊妹之夫即舅、姑之子。如此,则“甥”系一人,即所谓“婿”。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