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上市公司财务监督组织体系的设置及创新 我国的公司法中明确的规定了公司设置监理会,作为公司的最高监督机构。我国公司法也规定了:监事会是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公司的董事、经理等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
四、我国上市公司财务监督组织体系的设置及创新
我国的公司法中明确的规定了公司设置监理会,作为公司的最高监督机构。我国公司法也规定了:监事会是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公司的董事、经理等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的监督机构。此外,公司法还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监事中应当有股东和公司职工的代表。
在司法体系中,并没有设置独立董事的要求,但是如何摆正独立和监事会的关系仍然需要进一步摸索,在两者之间的权利和智能方面也存在着交叉,同时也有一些矛盾。从某种意义上说,证监会决定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对于建立严密的财务监督制度有着很大意义。
目前,越来越多的公司都设置了财务总监,但是对于角色的定位很不清晰。还有的公司财务总监是由上级主管部门直接选派来的,只对上级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因此,应当以财务监督、规划为主,明确财务总监的职责,并对董事会负责,积极的参与到财务制度的制定中去。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国有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涉及到多个方面的内容,要想最大限度的降低因“内部人控制”造成的经济和资源损失,就应该力求实现上市公司的利益最大化,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从而确保财务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1]袁志鹏、李欣《财务管理中的利益相关者财务论研究》,《会计研究》2005年10月。
[2]张琳琳、杜晓燕、刘颖《浅析我国上市公司的财务经营管理模式》,《河北大学学报》2001年03期。
作者简介:
王翔(1977-),男,汉族,河南襄城人,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研究生,会计师。
杨慧(1981-),女,汉族,河南信阳人,平顶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研究生,网络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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