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11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4)03—0112—05
近年来,我国劳动力成本快速上升,企业“机器替代劳动”愿望十分迫切;重化工业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和转移过剩产能势在必行;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外源性资金成本过高,需要政府尽快出台降低企业税负、增加内源性资金来源的政策。国际上,发达国家普遍采用加速折旧法,降低企业税负、强化资本积累、鼓励设备升级、促进技术进步、化解产能过剩、增强产业竞争力。我国可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优势
折旧和利润是企业投资的主要内源性资金来源。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转移到产品生产成本或商品流通费用中的那部分价值。计提折旧一方面是为了收回固定资产投资,使企业在将来有资金重置固定资产,实现固定资产的更新换代;另一方面是为了把资产的成本分配于各个受益期,把企业利税水平进行合理调整,实现期间收入与费用的正确配比。
通常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分为两类,一类是直线法,另一类是加速折旧法(也称特别折旧法、超前折旧法等)。直线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加速折旧法包括余额递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年率递减法、年金法、偿债基金法等。企业采用的折旧方法不同,计提折旧额相差很大。相比直线折旧法,加速折旧法具有很明显的优势。
(一)符合固定资产尤其是现代设备的物理、技术、经济损耗前期比后期更大、更快的客观现实
现代设备的折旧损耗并不是平均分布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内,而是具有典型的效用加速递减、寿命加快缩短、落后技术淘汰较快的趋势和特点。现代设备的寿命,不仅要考虑物理寿命,更要考虑技术寿命和经济寿命。设备的物理寿命,又称自然寿命、物质寿命,指设备从投入使用到因物质磨损而不能继续使用、报废经历的时间。物理寿命主要是由设备的有形磨损决定的。设备的技术寿命,又称有效寿命,指从设备开始使用到因技术落后而被淘汰所经历的时间。一般说,科学技术进步越快,技术寿命越短。设备的经济寿命,又称效益寿命,指设备从投入使用到继续使用经济效益上不合理而被更新所经历的时间。经济寿命是由维护费用的提高和使用价值的降低决定的。
(二)符合企业投资费用支出前期负担比后期大的客观现实,有利于减轻企业一次性设备支出负担
对企业而言,没备购置、经营场地建造或租赁是一项很大的初始费用;对小微企业、创新创业企业而言,更是一道很高的门槛。加速折旧相当于政府以折旧形式向投资企业提供一笔资金支持或贴息贷款,而这笔“贴息贷款”又是被指定用于设备或建筑物投资。
(三)有利于企业回收投资、资本积累、设备更新升级、技术进步
加速折旧对企业而言,虽然总税负未变,但税负前轻后重,税收递延缴纳;对政府而言,在一定时期内,虽然来自这方面的总税收收入未变,但税收收入前少后多,收入迟滞,政府损失一部分收入的“时间价值”。这种方式同延期纳税方式一样,都是税收支出优惠的特殊形式。
(四)有利于国家实施鼓励创新、促进设备升级、节能减排等政策导向
国家可以选择政策扶持对象,采取倾斜性的加速折旧税收政策,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企业设备升级和技术进步,采用更节能降耗的先进设备。
二、发达国家实施加速折旧的经验
发达国家普遍实施加速折旧政策,而且历史较早、政策完备、效果明显。
(一)发达国家实施加速折旧的历史
二战后,欧美各国为推进技术革新与设备投资,均不同程度地实施过这种制度。如,1946年英国颁布《初期折旧制度》,允许部分设备及建筑加速折旧,机械设备初年度的折旧率是20%,产业用建筑物是10%,矿业设备是10%;1954年颁布《新设备扣除制度》,使资产折旧具备某种对企业提供补助金的性质。1948年德国采取一些特别折旧措施,如规定产业机械两年内折旧50%,船舶两年内分别折旧15%,制造及农业建筑物两年内各折旧10%等。日本的特别折旧制度是从20世纪50年代初期开始采用,并不断加以扩充。1951年日本政府修改《租税特别措施法》,决定对特定的机械设备及船用机械采取三年内50%折旧的制度,之后该政策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1952年颁布《企业合理化促进法》,规定对有助于企业合理化的先进机械设备实行初年50%折旧。日本纤维、机械制造、造纸、化学和钢铁业从该政策中受益很大。20世纪50~70年代,日本的加速折旧政策极大地促进了企业的资本积累和设备投资,企业部门在储蓄中处于支配地位,其中,折旧占总储蓄的1/3左右,折旧和公司储蓄合计占总储蓄的45%。
(二)发达国家实施加速折旧的做法
1.美国。美国法律对加速折旧的规定非常详细。1986年以后投入使用的有形财产可根据“修正后的加速成本回收制度”进行成本回收通常的成本回收期限是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27.5年及39年。新财产和使用过的财产适用同样的成本回收方法和期限。大多数有形财产适用3年、5年或7年的成本回收期限。对成本回收期限为3年、5年、7年或10年的财产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没有折旧完的余额再采用直线法折旧,从而使折旧扣除最大化。对成本回收期限为15年和20年的财产采用150%的余额递减折旧法折旧,没有折旧完的余额再采用直线折旧法折旧。另外,可选择使用“替代折旧制度”(基本上是直线折旧法)。对用于出租的居住性不动产通常采用直线折旧法在27.5年的期限内进行折旧。对非居住性不动产则采用直线折旧法在39年的期限内折旧(31.5年的期限适用于1993年5月13日之前投入使用的财产)。美国对折旧和折耗还有一些具体规定:第一,对2007年12月31日之后、2010年1月1日之前购买、成本回收期限不超过20年且适用“修正后的加速成本回收制度”的新财产,某些电脑软件,水利公用事业财产和某些租赁期间的改良物,在第一年可享受特殊的50%的折旧扣除(除非纳税人选择不享受该折旧)。第二,对1980年12月31日以后、1987年1月1日以前在美国投入使用的大多数有形动产以及不动产,必须根据加速成本回收制度进行资本成本回收。第三,只有当汽车50%以上用于符合条件的经营时,才能申请加速折旧扣除。对作为经营使用不足50%的汽车及某些其他有形财产,美国也有特殊规定。第四,纳税人可选择在普通回收期限或更长的回收期限内使用直线折旧法回收成本。纳税人还可选择在普通税收期限内使用150%的余额递减法回收除不动产以外所有财产的成本。第五,某些控制污染的设备可享受加速折旧。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