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储量资产证券化融资研究(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吴天勇 阮仁辉 发表于:2012-05-24 10:33  点击:
【关健词】矿产资源储量;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载体
二、发行矿产资源储量资产支持债券 准确、完整的资产证券化的定义首先要明确其基础性权利证券化的实质,其次要说明其机制是通过转换或者衍生方式实现创始人和其特定资产的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进而实现特定资产的

  二、发行矿产资源储量资产支持债券
  准确、完整的资产证券化的定义首先要明确其基础性权利证券化的实质,其次要说明其机制是通过转换或者衍生方式实现创始人和其特定资产的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进而实现特定资产的证券化(陈裘逸等,2003)。基础性权利是矿业企业所控制的矿产资源资产的未来收益权。资产证券化就是对矿业企业所控制的矿产资源资产的未来收益权证券化,并不是将资产变成了证券,而是利用矿产资源资产的未来收益权创设出以其未来收益偿付本息的证券。资产证券化机制是通过衍生方式即矿业企业以其所控制的矿产资源资产的未来收益权作为基础或者担保,另行发行不超过资产净值的派生证券,并以矿产资源资产的未来收益偿付该派生证券的方法。矿产资源资产进行证券化之后,不仅能增级矿产资源资产的流动性,而且能为矿业企业融通大量资金用于矿山建设和开发。同时,相对于抵押贷款或其他普通贷款融资而言,因许多矿业企业所控制的矿产资源资产价值巨大,因此,发行资产支持债券融资能够带来规模效益,降低融资成本。此外,发行资产支持债券融资与大多其他种类贷款融资不同之处还在于其信誉(90%的发行为AAA级水平)来自资产支持而非发行者的偿付能力(高峦等,2009)。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环节在于实现不同程度的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
  (一)风险隔离机制
  资产证券化是将某部分特定的资产(即矿业企业所控制的矿产资源资产的未来收益权)“剥离”出来,以实现和矿业企业整体信用的风险隔离。
  大多数学者都知道,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真实出售是实现风险隔离的一种方式,其目的是使原权利所有者将基础资产转移到资产负债表以外,并使自己不再受基础资产信用风险和投资者追索权的影响。但是,真实出售模式也是有成本的,且证券化资产的剩余索取权通常被限制或消灭(彭冰,2001)。然而,矿产资源资产不计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刘保顺等,2009),只是在资产负债表的注释中进行说明,从而表明矿产资源资产证券化已经实现了会计上的表外处理。并且,矿业开发本身就具有高风险性,矿业企业进行矿业开发的目的就是想获得高收益,因此,矿业企业绝不会舍弃证券化资产的剩余索取权。也就是说,本文所进行的资产证券化似乎不适合采用真实出售方式来达到风险隔离的目的。同时,陈裘逸等(2003)研究指出真实出售不等于资产证券化,其只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实现风险隔离的一种方式,而从制度功能看,从属参与模式具有自身优势,真实出售不应该是资产证券化的唯一模式。因矿产资源资产的特殊性,本文借鉴美国银行作为创始人进行证券化所采用的从属参与模式。也就是在不转移矿业企业所控制的矿产资源资产未来收益权的情况下而发生的原权利所有者(即矿业企业)和第三者(即投资者)之间的契约,是原权利所有者将从未来收益权得到的现金流经济利益向第三者支付的契约。资产也不必从创始人转让给特殊目的载体(SPV),在我国现行法律环境下,可以由信托投资公司担任,由SPV先行以矿产资源资产的未来收益权作为基础或者担保发行资产支持债券,获取债券发行收入,扣除发行相关费用之后再转交给矿业企业进行矿山建设和开发。此时,矿业企业对未来收益权仍然保有所有权,不构成真实出售。但从属参与模式对矿业企业所要证券化的资产设定有担保权益,在矿业企业破产时,具有以证券化资产为限的优先受偿的权利,从这一点可以看出,从属参与也能在法律上实现破产隔离,但破产隔离的效果可能没有真实出售模式好。在这种模式下,证券化资产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发起人(矿业企业)转移的是证券化资产的信用风险与预期现金流。
  (二)信用增级机制
  在没有实现证券化资产真实出售的情况下,对矿产资源资产支持债券进行信用增级就显得尤为重要。从研究资产证券化的有关文献中可知,信用增级可采用外部信用增级和内部信用增级两种方式。与其他债券一样,资产支持债券是根据本金和利息的支付能力确定信用等级。对于矿产资源储量资产这种实物资产而言,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支付能力主要取决于矿产资源储量等级的可信程度。
  1.内部信用增级。上文依据不同储量类型的总体可信程度把矿产资源储量的16种类型划分为四类,即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和第四类。其中,第一类的可信度最高,其余三类的可信度逐次降低。因此,依据不同储量类型的可信度水平对其进行资产支持债券设计。具体设计如下(所有资产支持债券的利率均采用固定利率,且依同期国债利率上浮一定比率):
  第一类以其作为发行基础发行最优债券(用A债券表示),且全部对外公开发行,其债券利率最低。
  第二类以其作为发行基础发行次优债券(用B债券表示),且采用高级/次级参与结构(下文将进行详细介绍),优先部分全部对外公开发行,次级部分由矿业企业自行拥有,其债券利率应稍微高于最优债券。
  第三类以其作为发行基础发行垃圾债券(用Z债券表示),且采用高级/次级参与结构,优先部分全部对外公开发行,次级部分由矿业企业自行拥有,其债券利率应高于次优债券。此类储量是处于边际经济的,即开采这部分矿产资源,其内部收益率在生产期内年均大于0,小于行业内部基准收益率。这就增加了开采这部分矿产资源获取收益的不确定性,加大了风险,必然促使投资者要求更高的利率作为风险补偿。当然,随着开采这部分储量的技术条件或其他外部条件的改善,其内部收益率可能大于行业内部基准收益率,也就是说,可能会给矿业企业带来超额收益。
  第四类暂时不适宜进行资产证券化,只有等到其可信度水平提高到一般水平以上(含)时才可能对其进行证券化。
  不同类型矿产资源资产发行不同等级的债券就属内部信用增级,这种内部信用增级可能比其他增级方式更有效。另外,对于第二类和第三类采用高级/次级参与结构也是一种比较有效的内部增级手段。除此之外,还有超额抵押、剩余账户等内部信用增级方式。但是,目前我国《担保法》对采用超额抵押进行信用增级有着较大的制约。我国《破产法》也规定,在企业进人破产清算时,企业破产财产用以向债权人偿债,已经抵押的财产不作为破产财产,但超额抵押部分仍旧属于破产财产,进人清算财产之列参加清算,因此在发起人破产时就不能起到内部信用提高的作用。若要通过建立剩余账户进行内部信用增级,就需要在发起时建立剩余账户,但矿山基建期是没有资金流入的,只有等到证券化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扣除了矿山基建期累计的本金和利息及当年的本金和利息支付、服务费以及预期损失之后有超额剩余时才会有部分资金(即超额剩余的一定比例)流入该账户。一般来说,一旦有资金流入该账户,以后每年都会有持续的资金流入。剩余账户里面的资金一是为了弥补预期之外的损失,二是在出现资产池现金流减少或者损失增加等表明风险增大的情况时,用来为风险增大后的证券提供信用增级。 2.外部信用增级。考虑到我国现行的法律环境,采用保证担保和保证保险方式进行外部信用增级是不存在法律障碍的。我国1995年的《担保法》对保证担保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采用此种方式进行信用增级不存在法律障碍。同时,我国在《财产保险合同条例》中对保证保险作了规定,因此,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采用此种方式进行信用增级也不存在法律障碍。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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