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整合企业的财务与税费探讨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薛晓华 发表于:2011-12-04 15:37  点击:
【关健词】煤炭资源整合; 财务与税费; 涉税管理措施
在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企业的财会、工程技术等专业人员必须全程参与,以其专业知识和经验为企业提供最佳整合方案,做好资源整合的结构设计、经营模式、价格及支付方式的确定、税费的筹划等安排,最终形成资源整合法律意见书和一套完整的资源整合合同和相关协议。对大企

 煤炭资源整合对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是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的重要手段;是提高矿井安全保障能力的有效途径之一;是煤炭工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各地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按照煤炭工业生产集约、经营专业、管理科学、安全长效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按照国有大型煤炭企业模式,发挥集团管理、技术、装备、队伍、销售等优势,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改善经营管理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合理配置优化矿井布局,提升资源整体开发水平。国有大型企业整合小煤矿的过程中,如何规避法律风险和经济风险是整个整合工作的核心问题。经过几年的兼并重组整合,霍州煤电集团在忻州静乐县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煤炭资源整合对经济增长实现了新的突破。煤炭资源与企业整合中涉及到政府与企业及市场法律关系的定位,涉及财务管理与税费筹划等诸多方面。要逐步理顺这些利益冲突,力求使企业自身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获利能力得到提高。
  当前山西省煤炭资源兼并重组整合已经取得丰硕成果。涉及霍州煤电集团静乐矿区范围内的四个板块(霍州煤电集团晋北煤业有限公司、霍州煤电集团汾源煤业有限公司、霍州煤电集团南沟渠煤业有限公司、霍州煤电集团金能煤业有限公司)的各项工作目前也正在有序进行。如何实现新旧煤炭生产企业的经营管理对接,做好煤炭资源整合企业的税收筹划,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成为煤炭资源整合企业中经营管理工作的重点。
  
  一、霍州煤电集团静乐矿区煤炭资源整合的基本情况
  2009年,根据省政府兼并重组整合要求,霍州煤电集团作为整合主体,在静乐县重组整合了13座煤矿,形成四个板块,即:霍州煤电集团晋北煤业有限公司、霍州煤电集团汾源煤业有限公司、霍州煤电集团南沟渠煤业有限公司、霍州煤电集团金能煤业有限公司。
  (一)霍州煤电集团晋北煤业有限公司
  霍州煤电集团晋北煤业有限公司是霍州煤电集团与山西静乐煤焦化公司合资组建的以原煤生产、洗煤加工为主业的股份制公司。该板块以山浪煤矿(原牛泥煤矿)为主体,整合关闭岔上煤矿、大石东煤矿。整合前井田面积0.8707km2,地质储量548.1万吨,生产能力21万吨/年,整合扩界后井田面积达8.567km2,地质储量7 898万吨,矿井能力扩大为120万吨/年,矿井服务年限25年。
  (二)霍州煤电集团汾源煤业有限公司
  霍州煤电集团汾源煤业有限公司是由霍州煤电集团、山西汾河焦煤股份有限公司、霍州煤电集团吕梁山煤电有限公司合资组建的股份制公司。该板块以汾源煤业文明煤矿(原炭窑沟煤矿)为主体,整合相邻的石盆圪洞煤矿、华尖咀煤矿、老榆背煤矿、北黄苇煤矿、山西金诚煤业有限公司(原干连沟煤矿)。以上六矿整合前井田面积4.59km2,地质储量6 324.1万吨,生产能力45万吨/年,整合扩界后井田面积达12.7km2,地质储量3.58亿吨,整合矿井能力扩大为240万吨/年,矿井服务年限43年。
  (三)霍州煤电集团南沟渠煤业有限公司
  霍州煤电集团南沟渠煤业有限公司是霍州煤电集团的独资子公司。该板块以原南沟渠煤矿为单独保留矿井,整合前井田面积2.3512km2,地质储量1 846万吨,生产能力30万吨/年,整合扩界后井田面积为7.606km2,地质储量9 248万吨,矿井能力扩大为90万吨/年,矿井服务年限44年。
  (四)霍州煤电集团金能煤业有限公司
  霍州煤电集团金能煤业有限公司是由霍州煤电集团、华电山西能源有限公司合资组建的股份制公司。该板块以山西金能煤业有限公司(原邢家沟煤矿)为主体,整合双路勘探区(11.44km2),整合关闭山西静乐腰庄煤矿有限公司、山西金乐煤业有限公司。整合前井田面积1.4145km2,地质储量 3 005万吨,生产能力30万吨/年,整合扩界后井田面积20.4151km2,地质储量43 000万吨,矿井能力扩大为120万吨/年,矿井服务年限153年。
  
  二、煤炭资源整合经营管理税收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煤炭资源整合所带来的经营模式变化,对我们提出了新的管理和服务课题,需要我们及时调整和更新经营管理理念以及方式、方法和手段。
  (一)所得税国地税归属问题
  资源整合后成立的新公司的所得税到底归国税还是地税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规定,从2009年开始新登记的管户,其主体税种属流转税的,所得税管理也属国税部门管理。国税部门认为整合后的煤矿都是新成立的企业,其所得税就应该归国税部门管理。而地税部门则认为,如果煤矿在选址开口注册登记都是全新的,应由国税部门管理,但煤炭资源整合后的煤矿都是以原来的某个煤矿为主体整合而来,它只是营业变更,是旧管户,原来谁管理就应该还归谁管理。国地税各持己见,相持不下。
  (二)由生产矿与基建矿的界定而产生的进项税抵扣问题
  目前,静乐矿区有一对生产矿井山浪矿、三对基建矿井(文明矿、金能、南沟渠),存在两种会计核算模式,煤矿在建设期仍在生产销售或发生购进卖出商业性销售行为,而期内抵扣税款中包括煤矿改扩建发生各项材料费用产生的进项税,这样不但形成当期配比失衡,税负异常,同时在实际抵扣时进项税抵扣划分标准难以掌握。
  (三)因股权主体转让而发生的实物资产转让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的问题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关于煤矿整合企业发生的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价值的具体确定方法,按市场公允价值计征随意性加大,规避税费风险困难较大。截至目前我们整合的地方煤矿的各类交易税费还未缴纳,也未开具交易税票,对下一步资产管理造成影响。
  (四)整合过程中存在资产流失隐患问题
  在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如果资产管理不及时跟进就会产生资产流失。比如,整合煤矿的资产接收都是按照原煤矿提供的资料由中介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接收清单接收资产,存在很多井下无法核实的资产和在账却无实物资产或资产毁损严重,无使用价值等情形。因此要加强监控监管,认真摸底,详细排查,针对问题建立资产管理登记台账,防止资产在整合过程中造成流失。
  
  三、加强煤炭资源整合过程中涉税管理措施
  (一)加强教育培训,严格落实政策
  一是认真学习相关政策。认真学习贯彻省市县及焦煤集团、霍煤集团的煤炭资源整合有关文件精神,采取召开培训会等方式,及时组织相关干部职工,进行相关政策学习培训,以实际行动全力做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二是加强相关政策宣传。加强对涉及兼并重组煤矿企业的税收政策辅导,主动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确保企业能够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国家各项税收政策;组织财务人员,积极开展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各项税收政策的辅导培训。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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