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原在其他科目核算的股票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转归管理费用核算。原制度规定,发行股票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有效申购部分列资本公积,无效申购部分列其他长期负债,分5年转销。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股份有限公
(7)原在其他科目核算的股票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转归“管理费用”核算。原制度规定,发行股票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有效申购部分列资本公积,无效申购部分列其他长期负债,分5年转销。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减去发行股票冻结期间利息收入后的相关费用,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不够抵销的,或者无溢价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
(8)坏账准备计提的变化,影响“管理费用——计提坏账准备”的变动。原来坏账准备计提只对应收账款计提,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增加了因购销活动产生的应收票据、预付账款等,非购销活动产生的应收债权。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原先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一般为3‰~5‰)提取,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根据企业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计提比例。坏账损失的处理方法由原先的直接转销法和备抵法改为只能采用备抵法,同时规定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3. 第三个阶段管理费用演变的内容
(1)2006年新准则增设了“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企业进行研究和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企业研究阶段的支出和开发阶段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管理费用”。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无法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的,全部计入管理费用。
(2)原“管理费用”中的部分项目转归其他科目核算。2006年新准则中新设“资产减值损失”会计科目,核算原在“管理费用”中核算的部分项目,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损失,如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
(3)原先在“制造费用”科目下核算的生产部门(车间)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等后续支出直接转归“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原先是按照费用的性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新准则规定,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4)原来需先在“长期待摊费用”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期的损益的筹集期间发生的开办费,根据新准则规定可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5)2006年新准则规范了职工薪酬的内容,职工范围扩大,包括了全部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职工薪酬范围扩大,包括了各种附加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补偿等,计入“管理费用”的管理人员的薪酬范围也因此扩大。原在管理费用列支的“五险一金”转为分别按其费用的性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取消原先对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计提或据实列支,改为统一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另外新准则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将解除劳动关系所给予的补偿计入管理费用。
(6)关于股票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的处理。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单位发行股票支付的手续费或佣金减去发行股票冻结期间利息收入后的相关费用,从发行股票的溢价中不够抵销的,或者无溢价的,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计入管理费用。2006年新准则规定,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冲减发行股票的发行费用。若发行费大于冻结期利息部分,分别计入财务费用或相关成本; 若发行费小于冻结期利息部分,视为溢价。
(7)根据2006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每年年末时预提的以增发新股的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回购本单位股票,计入管理费用。
三、管理费用部分核算内容的合理性探讨
笔者对现行准则下管理费用的几个项目进行了合理性探讨。
(1)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现行做法是将此项费用直接计入管理费用,这样造成投资收益的高估与筹资成本低估。笔者认为,若结合现金流量表上的划分方法,分为经营活动发生的、筹资活动发生的、投资活动发生的3种类型,因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咨询费、审计费等计入管理费用,因发行股票债券等筹资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要计入筹资成本,因投资活动而发生的咨询费等应计入投资损益,更加符合配比原则。
(2) 绿化费。有不少人认为绿化费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公益性质的费用,不应该纳入管理费用的核算范围,应转归“营业外支出”科目中进行核算。笔者认为,绿化费是为维持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管理活动所耗费的,目的在于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且属于经常性发生的项目,若转归“营业外支出”科目似有不妥。
(3) 排污费。排污费是企业生产部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引起的费用,如果将排污费由公司管理费用承担,造成管理部门的成本相对偏高,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笔者认为排污费计入生产部门的成本比较合适,可以更加真实地反映生产部门的实际成本。
(4) 无形资产摊销和研发费。笔者认为,直接与生产工艺技术过程或产品设计相关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应计入该产品的成本,而目前将其计入管理费用,导致管理费用虚增和产品成本的不实;因研发某项新产品而发生的费用,笔者认为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也应计入产品成本,由管理费用承担,会诱导有些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要求引进“新”技术,盲目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因这些费用的列支既不影响本部门的业绩,又有可能给本部门带来新的增效机会。
(5) 辞退福利。新准则规定的辞退福利没有考虑到两种情形:一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相关福利;二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与劳动者就经济补偿金、工资、福利等支付等产生劳动争议,而引起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需要支付的辞退福利。有的学者认为,对于终止补偿作为辞退福利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因劳动争议而引起的劳动仲裁或法律诉讼,根据或有事项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笔者认为,终止补偿若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势必会加大当期损益,影响管理部门的管理绩效;根据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受益对象分配计入各部门的成本或费用,更加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主要参考文献
[1] 段金亮,刘利东. 管理费用核算内容合理性刍议[J]. 冶金财会, 2005(1).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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