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1)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一款。(2)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二款。(3)《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4)《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5)《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二)三种情况解析
(1)此项行为交营业税。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如果一次性付清3年租赁费,则按照实际收取的12.5万元作为预收款在收到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按年支付租赁费,应当在合同约定日期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支付违约金2万元将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2)此项行为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可以选择简易征收方式来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依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如果一次性付清3年租赁费,则按照实际收取的12.5万元作为预收款在收到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按年支付租赁费,应当在合同约定日期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支付违约金2万元将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3)此项行为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但是不属于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特殊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业务,因此计税方式是正常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依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如果一次性付清3年租赁费,则按照实际收取的12.5万元作为预收款在收到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按年支付租赁费,应当在合同约定日期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果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支付违约金2万元将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三)小结
关于有形动产租赁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营业税暂行条例与实施细则政策规定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政策规定是一致的。归纳总结如下:(1)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2)有合同约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3)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参考文献:
[1] 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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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王海涛.“营改增”试点地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如何纳税[J].注册税
务师,2013(06).
[3] 程辉.四种情形下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N].中国税务报,
2014-04-07(B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