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有形动产租赁税收政策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王蕴 发表于:2014-07-25 20:58  点击:
【关健词】案例;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税收
摘 要:有形动产租赁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被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本文结合税收征管实践,针对有形动产租赁的复杂业务特点,运用案例方法对试点前后有形动产租赁特殊税务处理以及有形动产租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两个问题进行案例解析。

      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随着即将到来的2014年6月1日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范围包含交通运输业、邮政电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其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相对复杂。本文将对试点前后有形动产租赁税务处理以及有形动产租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两个问题进行案例解析。
  一、试点前后有形动产租赁税务处理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无论是征收营业税时还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都实行差额征税的政策,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则由于设备购置时间、租赁期间、租赁合同等因素有着特殊的税务处理。例如,甲公司将本企业设备(原值100万元)出租给乙公司使用,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以下四种情形下判断甲公司应当交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1)假设2013年2月1日购进的设备,2013年3月1日签订合同,合同规定租赁期限为2013年5月2日~2015年5月1日。(2)假设2013年2月1日购进的设备,2013年3月1日签订合同,合同规定租赁期限为2014年5月2日~2015年5月1日。(3)假设2013年2月1日购进的设备,2013年9月1日签订合同,合同规定租赁期限为2014年5月2日~2015年5月1日。(4)假设2013年9月1日购进的设备,2013年10月1日签订合同,合同规定租赁期限为2014年5月2日~2015年5月1日。
  (一)法律依据
  (1)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款计税方法第二项。(2)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试点前发生的业务第一项。
  (二)四种情况解析
  (1)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设备,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租赁期限为2013年5月2日~2015年5月1日,即租赁合同在试点实施之日起(即2013年8月1日)尚未执行完毕,按照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试点前发生的业务第一项规定: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因此,该项租赁业务在2015年5月1日前应当缴纳营业税。(2)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设备,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行为发生是在试点期间;按照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款计税方法第二项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该项租赁业务在2014年5月2日~2015年5月1间可以选择简易办法计征增值税。(3)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设备,试点实施之日后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行为发生是在试点期间;按照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款计税方法第二项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该项租赁业务在2014年5月2日~2015年5月1日间可以选择简易办法计征增值税。(4)试点实施之日后购进设备,试点实施之日后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行为发生是在试点期间;不符合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款计税方法第二项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因为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因此,此项有形动产租赁业务应当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17%,正常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三)小结
  (1)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涉及的两个文件关注点不同: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款计税方法第二项规定关注的是有形动产的购进或者自制时间以及经营性租赁行为发生时间,只有同时符合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以及经营性租赁行为发生是在试点期间这两个条件才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文件不关注租赁合同签订时间是在试点实施之日前还是在试点实施之日后;而按照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试点前发生的业务第一项规定关注的是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租赁合同以及租赁合同在试点实施之日起尚未执行完毕,只有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才交营业税。(2)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是可以选择的,也可以放弃。如果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就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正常征收增值税,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来计算应纳税额。
  二、有形动产租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
  例如,甲公司将本企业设备(原值100万元)出租给乙公司使用,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以下三种情形下判断甲公司什么时候应当纳税?(1)假设2013年2月1日购进的设备,2013年3月1日签订合同,合同规定:租赁期限为2013年5月2日~2016年5月1日,每年租赁费5万元,如果一次性付清3年租赁费,免收半年租金,实际收取租赁期间租金12.5万元。如果按年支付租赁费,应当在2013年5月1日,2014年5月1日,2015年5月1日支付。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将支付违约金2万元。(2)假设2013年2月1日购进的设备,2013年3月1日签订合同,合同规定:租赁期限为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每年租赁费5万元,如果一次性付清3年租赁费,免收半年租金,实际收取租赁期间租金12.5万元。如果按年支付租赁费,应当在2014年1月1日,2015年1月1日,2016年1月1日支付。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将支付违约金2万元。(3)假设2013年9月1日购进的设备,2013年10月1日签订合同,合同规定:租赁期限为2014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每年租赁费5万元,如果一次性付清3年租赁费,免收半年租金,实际收取租赁期间租金12.5万元。如果按年支付租赁费,应当在2014年1月1日,2015年1月1日,2016年1月1日支付。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将支付违约金2万元。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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