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拆除、灭失原资产账面折余价值720万元与重置资产650万元的差额允许在搬迁结算年度税前扣除,如涉及搬迁年度与搬迁结算年度税收待遇不同的,应追溯调整。这个政策是无锡市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5.确定重置固定资产
4.对拆除、灭失原资产账面折余价值720万元与重置资产650万元的差额允许在搬迁结算年度税前扣除,如涉及搬迁年度与搬迁结算年度税收待遇不同的,应追溯调整。这个政策是无锡市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5.确定重置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650万元。
【例3】假如该企业无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重置计划,则应按一般固定资产处置进行所得税处理,即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720
贷:固定资产清理 720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1.结算固定资产处置应纳税所得额=1 000-720=280万元。
2.涉及的安置职工费用可在实际发生年度据实扣除。
四、企业政策性搬迁业务的纳税筹划
(一)《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管理指南》只适用于查账征收企业
实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如将取得的搬迁收入用于重置和改良固定资产的,可在取得搬迁收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征收方式的申请,经有权税务机关核实符合条件,并将征收方式调整为查账征收后,按本指南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如仍保留核定征收,则应将其取得的搬迁收入计入取得年度的收入总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中,核定征收企业要将取得的搬迁收入计入《核定征收收入明细表》的第十行“非日常经营性项目收入”,按25%的税率,全额征收所得税,税负比较重。
(二)税务部门对政策性搬迁实施备案管理,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备案
根据《指南》的要求,因政策性原因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的企业,应在与政府或搬迁公司签订搬迁协议后的30日内、相关资产处置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搬迁项目备案手续,并提交书面申请、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协议、企业搬迁或处置资产的计划、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及安置职工的计划等相关资料。
(三)企业在重置过程中租赁厂房或设备,租金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有很多企业在政策性搬迁后没有采用重置固定资产,而是采用了租赁的方式。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对于这部分租金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这样,无形中增加了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水平。建议企业在政策性搬迁过程中,如果有重置计划的话,尽可能采用买的方式,而不是租的方式。
【参考文献】
[1] 财企2005(123号)[EB/OL].http://shiju.tax861.gov.cn/wenzi/wenzi.asp more_id=734717.
[2] 国税函2009(118号)[EB/OL].http://www.js-n-tax.gov.cn/index.shtml.
[3] 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管理指南 [EB/OL].http://www.yixingtax.com.cn/fjgg/wfj/ssgg/117247.shtml.
[4] 王小容,秦瑞.浅析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J].商业会计.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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