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政策性搬迁的主要会计处理
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按《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要求进行会计处理:第一,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第二,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应当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会计处理分成四种情况: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冲减专项应付款;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冲减专项应付款。第三,企业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的所得税处理
根据《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管理指南》的规定,无锡企业政策性搬迁问题上的所得税处理主要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企业政策性搬迁后进行异地重建的所得税处理
搬迁企业根据搬迁计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其搬迁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政策性搬迁后没有重建计划的所得税处理
搬迁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财税差异案例分析
根据国家和无锡市地方的税收文件,结合业务案例对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财税差异进行进一步分析。
【例1】某企业2009年度发生政策性搬迁业务,搬迁中拆除厂房原值1 580万元,折旧880万元,拆迁过程中发生清理费用20万元。灭失土地使用权折余价值210万元。发生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用30万元,发生职工安置费20万元,取得搬迁补偿收入1 500万元,五年内完成搬迁,重置固定资产980万元。
(一)会计处理
1.取得搬迁补偿收入
借:银行存款/其它应收款 1 500
贷:专项应付款 1 500
2.拆除厂房净值
(1)将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700
累计折旧880
贷:固定资产 1 580
(2)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
贷:银行存款 20
(3)清理损失冲减专项应付款
借:专项应付款720
贷:固定资产清理720
3.灭失土地使用权折余价值处理
借:专项应付款 210
贷:无形资产210
4.支付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
借:专项应付款 30
贷:银行存款30
5.支付职工安置费用
借:专项应付款 20
贷:银行存款20
6.结转搬迁补偿收入余额
专项应付款余额1 500-720-210-30-20=520万元
借:专项应付款520
贷:资本公积 520
7.重置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980
贷:银行存款980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1.搬迁项目完成年度,结算搬迁收入余额
搬迁收入余额=1 500-980-30-20=470(万元)
2.该余额250万元应计入搬迁项目完成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申报表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19行3列。
3.如企业未按规定将拆除厂房、灭失土地使用权等账面剩余价值、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等支出计入专项应付款,而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在计入损益年度作纳税调增。
4.确定重置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980万元。
【例2】假如上述企业重置固定资产650万元。
取得搬迁补偿收入,拆除厂房净值、灭失土地使用权折余价值处理,支付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和职工安置费用、结转搬迁补偿收入余额业务同例1。
(一)会计处理
1.取得搬迁补偿收入
借:银行存款/其它应收款 1 500
贷:专项应付款 1 500
2.拆除厂房净值
(1)将固定资产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700
累计折旧880
贷:固定资产 1 580
(2)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20
贷:银行存款20
(3)清理损失冲减专项应付款
借:专项应付款 720
贷:固定资产清理720
3.灭失土地使用权折余价值处理
借:专项应付款 210
贷:无形资产210
4.支付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
借:专项应付款30
贷:银行存款 30
5.支付职工安置费用
借:专项应付款 20
贷:银行存款20
6.结转搬迁补偿收入余额
专项应付款余额1 500-720-210-30-20=520万元
借:专项应付款520
贷:资本公积 520
7.重置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650
贷:银行存款 650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1.搬迁项目完成年度,结算搬迁收入余额
搬迁收入余额=1 500-650-30-20=800(万元)
2.该余额800万元应计入搬迁项目完成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申报表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19行3列。
3.如企业未按规定将拆除厂房、灭失土地使用权等账面剩余价值、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等支出计入专项应付款,而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在计入损益年度作纳税调增。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