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从理论上讲,只要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超容是完成可以查处完毕的,但事实上确实存在人力物力的缺乏与超容用户不断涌现的矛盾,而且近几年矛盾日益突出。如果把用电检查员比作守门员的话,仅靠目前有限的人员守住
虽然从理论上讲,只要有足够的人力物力,超容是完成可以查处完毕的,但事实上确实存在人力物力的缺乏与超容用户不断涌现的矛盾,而且近几年矛盾日益突出。如果把用电检查员比作守门员的话,仅靠目前有限的人员守住球门,那只能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通过负控终端按供用电合同约定容量设置负控功率定值的方法或重新调整设置客户总开关整定值(或熔丝配置)的方法,应该能从源头上通过技术手段来杜绝客户超容违约行为的发生。
四、关于私增查处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建议
1、建议全省(国)应有私增行为明确的统一认定标准或描述
根据变压器运行规程,允许一定量一定时间的过负荷,到底客户变压器怎样使用才是超容?是否只要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1个KW,不论瞬间还是长时间,就认定客户超容?如果这样就认定客户超容,那客户如何才能避免呢?仅靠目前用电检查员的人力能完成所有超容用户的处理吗?客户总开关的整定值是否需重新调整吗?这是超容违约处理中与专变客户争议最多的一方面。因此建议全省(国)应有超容行为明确的统一认定标准或描述。
2、超容部分基本电费的计算方法也需要有一个统一认定标准或描述
目前在处理大工业用户过程中,有用户反映要求按实际超用的容量及相应时间来确定应补收的基本电费(按每天计算),不应按每月最大的一次需量值来补收基本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这也是超容违约处理中与客户争议较多的一方面。
3、鉴于超容用电对电网及客户电气设备的较大危害性,特别是两部制电价客户,这种行为目的已是为了偷逃基本电费,能否把此类客户的超容行为归为窃电行为。注:根据2007年11月3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电力保护条例》规定窃电,是指以非法使用电能为目的,实施的不计或者少计电量、电费的用电行为。
4、如何依法追究超容用电法律责任
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于1996年9月日1发布了《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其中第二十条规定:现场检查确认擅自超过注册或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用电检查人员应责成用户拆除或封存私增电力设备,停止侵害,并按规定追收基本电费和加收电费。拒绝接受供电企业按规定处理的,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请求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或向司法机关起诉,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但实际工作中如何依法追究超容用电法律责任的具体操作有待上级主管单位的确定及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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