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提案制度对公司社会责任实践的促进(2)

来源:南粤论文中心 作者:钟颖 发表于:2014-04-02 14:39  点击:
【关健词】公司社会责任;股东提案;负责任的投资人;机构投资者
上述过程是公开的,对公司的社会评价会产生一定影响,进而影响市场对公司价值的评估。因为投资者会将企业社会责任融入上市公司的估值体系,如果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存在问题,投资者会担心其有潜在的法律诉讼、污染

  上述过程是公开的,对公司的社会评价会产生一定影响,进而影响市场对公司价值的评估。因为投资者会将企业社会责任融入上市公司的估值体系,如果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存在问题,投资者会担心其有潜在的法律诉讼、污染赔偿以及利益输送等风险,于是在给企业估值时,往往会给出折价。通过这些股东提案,可以督促并协助这些公司做出改变,不仅能让公司回避很多风险,而且有助于打消投资者的顾虑,使公司估值得以回归,股票价格得到提升。即使相关提案并未通过股东大会表决,也会对公司产生一种压力,迫使其重视相关问题的改善,如2010年3月发生的双汇“基金集体否决事件”。但是,笔者认为,要充分发挥股东提案制度对公司社会责任实践的推动作用,至少应具备以下两个前提要件:
  1.负责任的投资人
  公司社会责任产生之初一直受到主张股东优先理论的学者反对,他们认为“公司经营阶层应当为股东谋取最大化利益”,激进的学者甚至认为“用公司的金钱尽社会责任是不道德的”。故公司社会责任实践研究和争论的焦点一直是“如何让公司经营阶层在公司落实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发挥作用”,将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与股东利益置于存在冲突、需要探讨如何协调的问题之上。然而,众所周知,股东是对公司经营决策影响极大的一个利益相关者群体,除了负有传统的出资义务外,股东的行为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至关重要,因为其作为公司财产的直接利益人,对公司经营有直接干预的利益驱动和权利,股东提案制度即是其影响公司经营决策的一个主要渠道之一。但通过股东提案制度推动公司做出社会责任决策需要负责的投资人(即股东)来启动,这也是该制度发挥此种作用的前提条件。综合分析公司股东的构成,尤其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包括两种形态的股东,即自然人和投资机构。自然人股东可以基于自身利益或伦理道德考虑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有利于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议案,而投资机构则可以基于机构设立初衷和宗旨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社会责任议案,如某类公益基金。
  2.合理的股东提案制度
  股东提案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体现自身财产权利的方式,设立股东提案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便于股东参与公司决策,保护经济民主权利和股东利益。但另一方面,为了控制公司决策成本、提高决策效率,各国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股东提案设置不同的要求,如股东持股数量和时间、提案内容、提案形式、提案程序等,以减少不合理提案对公司决策和经营的干扰。如果要推动有助于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股东力量以影响公司决策,有必要将这种理念融入到股东提案制度的设计当中,做一定的导向性制度设计,在不损害公司经营效率或者
  利用其他配套制度减少公司负担的前提下,允许公司社会责任提案进入。对提出公司社会责任提案的提案资格适度放宽或者采用其他有效方式,营造有利于伦理性提案提出甚至得以通过的公司制度环境。
  二、我国股东提案制度在推动公司社会责任实践中面临的困境
  股东提案制度最初在我国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有所涉及,但由于规定的效力位阶太低和过于简单,并未在国内公司治理过程中引起重视和发挥预期效果。后来为了推动该制度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我国在2005年进行《公司法》修订的过程中将其纳入,并在此基础上修改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关于股东提案权的规定。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02条第2款、《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股东提案权的规定,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三部分:提案股东资格、提案内容、提案程序。整体而言,引入和实践的时间不长,制度内容也较为简单。总结分析我国现今的股东提案制度以及股东提案实践,结合国外股东提案制度和公司社会责任实践经验,笔者认为,我国股东提案制度在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方面尚面临以下困境:
  (一)市场信息不对称
  股东之伦理投资决策是指股东除“获利”因素外,应“至少部分”考虑获利以外之其他因素以从事投资行为[3]667。这主要是从伦理道德角度来界定投资人的商业投资决策,驱使和引导市场投资人将其社会责任感内化于公司的投资决策当中,这尤其体现在上市公司的运作中。公司社会责任作为公司对社会负有的一种义务, 并非单纯的法律义务或道德义务, 而是这两者的统一体[7]。虽然我们不能完全寄希望于纯粹的伦理道德来约束公司践行社会责任,但现阶段的公司社会责任实践状况表明,股东个人的社会责任观念仍然是当前企业社会责任实现的主要动力之一。股东伦理责任要求广大社会投资人在投资决策过程中,更多地将公司社会责任因素纳入考虑的范畴。从公司长远发展角度考虑,这是理性投资的表现,也是提升自身利益的方式和途径。另一方面,因为公司价值主要由市场衡量,市场随时可能对轻视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忽视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公司做出不利评价,从而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决定,这会促使公司注意自身行为的社会评价。
  由于市场信息不对称现象
  的存在,导致公司市场价值评价机制不畅通,易产生偏差,结果使得设法逃避承担社会责任成为一种普遍性的行为倾向。社会责任的承担与股东利益最大化在许多情况下都存在一定冲突,股东往往容易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做出“短视”的投资决策,由“个体理性”演变为“集体的非理性”,整个公司乃至整个市场都偏向于短期利益最大化的决策。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时间较短,制度存在诸多漏洞,在社会转型期,忽视商业道德的现象普遍存在,股东社会责任意识极为淡薄,使得负责任的投资人较为匮乏,这会对公司的社会责任实践产生直接影响。

     (二)公益性机构投资者匮乏
  从1868年英国第一只专业投资基金的出现到现今,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的地位日渐显著。随着“股东积极行动”的兴起和深入发展以及机构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所占份额的增加,加之各国法制的健全,机构投资者逐渐放弃“华尔街规则”,在公司治理的问题上经历了一个由“被动投资者“到“积极参与人“角色的转变。我们也可以从美国公司发展历史中看出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地位的崛起,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提案的提出者一般为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但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机构投资者数量的增长及机构投资者对公司事务的关心,机构投资者提出的提案的数量和类型大幅增长。据统计,机构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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