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五简中出现的兼行敦煌太守的官员,除敦煌仓长外,均属于敦煌郡的武官或军事系统,虽也属于郡中吏员,但其与郡太守的关系可能并不像郡太守与郡丞的关系那么密切。一个是军事系统,一个属于民事或行政体制。如果将更多时间兼行太守事的长史计算进来,丞不得兼行太守事的实例更多,更可以说明长官有缺,佐官不得兼行其职。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与汉代的吏员管理制度密切相关。
常言所谓“汉承秦制”,类似兼行的制度汉代是如何规定的尚缺少具体律文,但是秦律中确有明文,禁止佐官兼行主官之事。睡虎地秦律十八种的《置吏律》称:
官啬夫节不存,令君子毋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 置吏律161
整理小组的译文作:
官府的啬夫如果不在,叫办事不出差错的有爵位的人或令史代理,不要叫官府的佐、史代理。[12]
此等官啬夫指某机构的主管官员,非普通官府之中的啬夫。主官称啬夫,副贰称佐。其中“毋令官佐、史守”无疑是指官啬夫的属吏。有了这条律令,我们再回过来看兼行太守事的人员就会发现,郡太守的副贰丞是不允许兼行太守事的,这是律令条文明令禁止的。当然,再低一级的县廷之中,县令、长不在,也不是由丞直接兼行,而是由与县令、长日常事务关系比较疏远的人员兼行。居延汉简中所反映的边塞防御系统兼行候事亦当例同。
以上是我们从悬泉汉简所反映汉代敦煌郡吏制资料的两个方面所作的检讨,从而体现出悬泉汉简作为邮驿系统的日常档案文书所再现的地方行政制度。第一个是敦煌郡所属六县之中的龙勒、敦煌、广至和冥安四个县曾一度设令,以及它们何时由令变长。此等令、长的变化是史书不曾记录和反映的,完成的时间大致在汉宣帝甘露之时。这一变化也不是敦煌郡所属各县受到政区地理变迁影响的,内地可能就会有县与侯国、县归属郡的变迁。四个县的长官令、长的同时变化,显现了汉代吏制的变化,或者说是一郡之中吏员官秩的升迁。按照史书记载,此等变化除了会影响吏员官秩的高低外,还反映了一县之中人口户数的变化。万户以上为令,不及万户设长。而相对于这种变化,悬泉汉简资料最多的效谷县则一直设长。变化的原因虽还有点不明,不过所体现的吏制变化不能说不是重要现象。第二个问题是悬泉汉简中体现出来的敦煌郡、县守官制度。作为地方行政管理与运作的文书,史书所记自当过于简略,已有居延汉简虽有涉及但以军事防御系统的行事为多,地方行政者较少。悬泉汉简体现出来的守官制度,由外县吏员兼行一县的守长、守丞,此等资料尚属首见。其中提到的龙勒长忠兼行效谷守长、渊泉尉闳兼行效谷守长,也不是简单的兼行而已,而是兼行之人与被兼行之地距离甚远,绝不是权宜之计,而应该是有计划、有预谋执行的。悬泉汉简中兼行太守事的除掌兵马一职的长史外,还有很多兼行太守事的吏员,这些吏员的身份也无外乎武职,如千人、骑司马、部候等,并不是直接来源于太守府中的文职吏员,甚而是来源于县中的长吏。按照一些所谓“以近次兼行”太守事的记录,郡丞应是除长史外的不二人选,可是在简牍文书中我们目前还看不到一条这样的记录,并且在其它吏员兼行太守事的时候丞仍在职,而不是丞不在职的情况。丞在职而不是由郡丞以近次兼行太守事,应该是丞不能兼行太守事的明证。此等守官制度,已不是“长官有缺,例由佐官中地位最高者代行其事”的状况,形成的原因应该根植于汉代的职官制度。汉代这样的明文规定虽没有出现,但是秦简《置吏律》却明确记录了兼行的方式,排除了主官不在、主官佐吏代行其职的情况。秦律明记“官啬夫节不存,令君子毋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悬泉汉简体现出来的这一守官制度现象仍可以看作是“汉承秦制”的具体表现。
补记:
本文在2014年8月成都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第十四届年会暨国际学术研讨会小组会上宣读,马怡老师建议所言守官多为守长,若能补充守令即可算完美。会后检索悬泉汉简还真发现一例,简文是:
七月庚寅广至守令效谷左尉敞移效谷写移书到验问收责如律
令 /掾安国啬夫富昌
ⅡT0115④:30
简文所记内容应该是广至县发给效谷的文书,“广至守令效谷左尉敞”依例可以理解为效谷左尉敞兼行广至守令事。
更为巧合的是2014年9月12—14日,《肩水金关汉简(肆)》释文审定,受会议检讨启发无意之中发现数枚简文,可以证明汉代的这种守官制度不仅存在于在类似敦煌郡的边地,在内郡也是适用的。为了更好地说明汉代异地守官制度现象的广泛存在状况,现冒“大不韪”将简文例举如下:
千人兼禄福长守丞沙头尉章移居
守令史房73EJT37:26
广地守候番和尉常移金关遣□北 73EJT37:422
五月丁巳偃师守长缑氏左尉实守丞就移过所县邑毋何留如律令 掾敞令史憙
73EJT37:752A
得守长日勒尉丞彭移过所如律令 73EJT37:815
九月丙子氐池守长昭武尉异众丞丹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写移
73EJT37:1518
上述金关汉简五,第一简属于酒泉郡禄福县发给居延的文书,简牍残破严重,文书由“某千人兼行禄福长”事,沙头尉章兼行禄福丞事;第二简由“番和尉常”兼行广地候事,发文给金关;第三简为内地河南郡偃师县发往边地的传文书,其中偃师守长一职由“缑氏左尉实”兼行;第四简按照简文残断情况,“(觻)得守长”一职由“日勒尉丞彭”兼行;第五简为氐池县发往居延的传文书,“氐池守长”一职由“昭武尉异众”兼行。
参考文献:
[1]李并成.汉敦煌郡的乡、里、南境塞墙和烽隧系统考[J].敦煌研究,1993(2):68.
[2]李并成.河西走廊历史地理[M].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95:155-157.
[3]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4:742.
[4]冯小琴.居延敦煌汉简所见汉代的“邑”[J].敦煌研究,1999(1).
[5]马怡.悬泉汉简“失亡传信册”补考[G]//出土文献研究:第8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111-116.
[6]邢义田.敦煌悬泉失亡传信册的构成[C]//张德芳.甘肃省第二届简牍学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5-15.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