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茶志怪》成书于光绪十八年(1892年),是李庆辰唯一一部文言短篇小说集,也是天津历史上唯一一部刊行出版的文言小说集,共四卷346篇,“首引蒲留仙志异、文达公五种,是盖合二书之体例为之者。”《醉茶志怪》结合《聊斋志异》与《阅微草堂笔记》的体例而作,“合二体于一炉的做法, 已经成为作者自觉的创作行为。”李庆辰(?——1897),字筱筠,别号醉茶子,廪贡生,天津人。由于资料所限,目前无法确定他的生卒年份,学界对其卒于1897年的认定较为统一。根据诸位学者研究资料可推测出其生年的大致范围,即李庆辰生于道光元年(1821年)至道光十八年(1838年)间。李庆辰潦倒而放旷,杨光仪说他:“落拓一衿,寒窗坐老。”《天津县新志》说他:“襟怀旷逸,力学安贫”,“没后子亦病废,家世陵夷,遗稿莫知所在。”
作为一个受儒家文化教育的正统文人,李庆辰不可避免的成为正统思想的忠实捍卫者。然而清朝末年,列强入侵,清政府被迫实行对外开放,西方资本主义的先进思想文化也逐渐传入中国。在新与旧交替的过程中,李庆辰同一部分知识分子陷入了矛盾之中。他在捍卫的同时开始质疑正统思想,开始以独立的意识思考传统思想与日常情理间无法调和的矛盾,也尝试理解、接受西方新思想。
《醉茶志怪》中有作者议论的“醉茶子曰”篇目共104篇,“醉茶子曰”内容可分为就事论事与借题发挥。就事论事者占多数,所以“醉茶子曰”大多不能独立表意,需结合本事,体会作者意旨。时人杨光仪写到:“篇终数语,犹如当头棒喝,发人深省。” 极为肯定“醉茶子曰”在小说中的思想价值。本文拟从鬼神观、因果报应观以及婚姻观三方面分析“醉茶子曰”中反映出的思想内涵。
一、鬼神观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李庆辰对鬼神的的态度是不明确的,模糊的,有些地方甚至表现出自相矛盾。卷一《王建平》,“醉茶子曰”提到“乃知古今从说,实事不少,不可尽以子虚乌有视之。”卷四《陈差官》,作者通过所闻设想出“鬼”的形态及日常,作者在篇末总结道:“然则无鬼论可勿广矣。”从以上几则来看李庆辰似乎是一个有神论者。但是,卷一《青灵子》,醉茶子曰:“扶乩召仙,江湖术士恒为之,大抵皆其手法使然,真仙未必应念而来。故予每扶乩多不验,足征其伪。愿世之占凶问疾病者,勿为其所惑。”卷三《疟鬼》,“醉茶子曰:肝胆藏魄,人之妄见,责之此经有邪,固不可以有鬼论也。”作者此时近乎否定鬼神的存在。由此可见,李庆辰对于鬼神的态度相当模糊。这一模糊甚至自相矛盾的态度在《判官》文末的“醉茶子曰”中表现极为明显,作者一开始认为黄老之神可信,紧接着作者开始以自问自答的方式,通过对阴司、阴司的制度、轮回等问题的思考,认为阴司制度的弊端已积重难返。最妙的是作者最后一个问答,问:“世之见鬼者,云多在墙阴、厨间、厕内,他处则少。然则鬼与人杂处于尘世矣。而何以死而复生者有云路径生疏,或荒沙漠漠,又有云城郭衙署,是冥府矣。不知阴曹另有一世界,不在尘寰耶?”答:“在虚无缥缈之间而已。”
由此可见,李庆辰有着模糊的鬼神观,他自己也不能够确信鬼神的存在,但是在他的作品中却有很大一部分是写冥冥之中的因果报应的题材。究其原因,李庆辰的写作初衷是指向现实的,因果报应的题材更具劝惩意义。李庆辰在传统文化中汲取营养,然而,随着西学的传入,知识分子的知识结构渐次发生变化,他们逐渐能够以一种新的眼光思考问题,不再固守传统学术。在这样一个过渡时期,知识分子们的思想也是颇为复杂的,新与旧时而融合,时而碰撞,李庆辰也不可避免地卷入时代的洪流中。
二、因果报应观
李庆辰基本遵循“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报应观。作品大多旨寓劝惩,意关风化,小说或于篇末点明惩劝之旨,或于故事本身蕴育惩劝意味,体现了作者关乎风教的写作初衷。
李庆辰的因果报应观可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顺应普世价值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卷一《如意》是典型的“善有善报”的故事,文末“醉茶子曰:离魂倩女,信有之耶?而一念钟情,百端魔障,遂使砒毒鸩酒,几杀其身。设非贤能孝姑,何以得吉神拥护哉!”因如意孝敬婆婆,而能避人祸,得人形,并与丈夫长相厮守。卷一《云素秋》则是典型的“恶有恶报”的故事结构,文末“醉茶子曰:引人入邪者,倾人之产,充己之囊,败人之行,遂己之私,曾几何时,身首异处,陷人卒自陷,可悲也夫!”李月华身首异处是罪有应得。以社会现实中“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类合乎人心的因果报应为题材,教育人要向善避恶,劝教意味明显。传统小说大多表现出“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思想。
“醉茶子曰”中引人注意的是另一方面,即“善有恶报”的悲剧。卷一《卖书叟》,董生凡有疑难事,卖书叟为其占卜,皆灵验。董生竟然在其醉酒现形后斩杀之。文末“醉茶子曰:妖既通灵,不为人害,董生亦忍矣哉。”虽为妖,但颇真性情,反观人类,却草木皆兵,视异类为天敌,置其于死地。真是人心叵测。卷二《西贾》,西贾因使人免于成为溺死鬼的替代者而惨遭杀身之祸,文末“醉茶子曰”:
溺鬼缢鬼,皆能求代,由来已久。其事卒不绝,其理终不可解。俗云:造生造死,出自冥君。其人本当溺死,则死自其分,死后当入轮回;其人不当溺死,是死于非命,当初何以注册?况乎其自溺也,祸由自取,不得归咎于人;其为人所溺也,冤各有主,更不得另寻别人。谓必求一代己者始许超生,则阴曹律例,殊属荒谬。使冥王不操其权,则自死自生,绰有余地,何必毙一人以泄其私忿?使冥王操其权,则互相倾害,法当禁止。使冥王知其事而不管,则冤冤相报,更无已时,岂不自此多事?使冥王不知其事,则生死事大,何以竟置不问?且人为善降祥,为恶降殃,彼西贾恻隐之心,遂遭其毒手,抑又何说?或云:贾本阳禄已尽,不然不能闻鬼语。而何以不死于疾,而死于鬼哉?大抵阴有厉鬼,犹世有凶人,刑罚虽严,玩法者卒不少也。”(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