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稳匿、谎报。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在《公司法》“第十二章,公司法律责任”中相关的规定主要有:第二百零二条,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百零三条,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是《刑法》中的相关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可以看出,一方面,《会计法》作为会计法律方面的母法,对利润操纵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避;《证券法》主要针对的是发行证券的上市公司,因此《证券法》对凡是能够影响股价的各种违法行为都进行了规定,对有关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行为可以参照《证券法》进行判定。《刑法》中有关利润操纵的规定比较简单,缺乏具体的判定标准,但其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能使违法情节严重的行为人得到应有的惩罚,提高了会计信息监管的威慑力。另一方面,《会计法》、《证券法》及《公司法》仅是一种原则性的法律规定和量刑依据,具体的判定还需要依据新会计准则和新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补充。同时,《注册会计师法》中虽然没有直接与规制利润操纵相关的条款,但是其规制了注册会计师的行为,由此间接规制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行为。
但以上法律层面的规制仅仅追究了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未对民事责任作出规范。因此,法律层面的相关规定仅仅是对上市公司利润操纵行为的处罚,却不能使受到利益损失的投资者得到相应的赔偿,即对投资者的利益保障不够完善。
三、行政法规层面规避利润操纵相关规定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出台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有关问题通知》,结束了我国法院不受理证券侵权纠纷的历史。随后,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使得在公开市场针对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具有一定的操作依据,标志着我国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真正进入司法实践阶段。然而,由于以往相关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不足,加之时间仓促,使得《规定》在许多方面过于简略并存在尚待完善之处。《规定》制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证券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等,这就导致了法院在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时,更多是依据《民法通则》、《证券法》等法律来做出判断,而甚少考虑会计学科及会计信息生产和报告的特殊性和专业性。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70%以上为会计信息,这样的立法依据会损害会计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影响会计学科的健康发展。
《规定》“第四章,虚假陈述的认定”第十七条指出,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对于重大事件,应当结合证券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及相关规定的内容认定。虚假记载。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误导性陈述,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由此可以看出,利润操纵包含在虚假陈述这一概念之中,受到《规定》的规制。
《规定》“第二章,受理与管辖”第六条指出,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人民法院受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是以证监会以及其派出机构做出的处罚,以及财政部、其它行政机关和有权做出行政处罚的机构的行政、处罚为前置程序。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是代表国家对证券市场行使监管的政府机关,其对市场行为是否违法作出的判断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这样做的好处在于,解决了原告在起诉阶段难以取得相应证据的困难,但同时也极大地限制了诉讼的条件,缩小了诉讼的范围。
四、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层面规避利润操纵相关规定
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如“第十二条,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对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规定,实质上规避了企业利润操纵的行为。但会计准则本身不能追究企业利润操纵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企业利润操纵行为的规避需要依靠会计事务所审计、证监会监督以及法律诉讼等程序。
审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新审计准则主要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程序与责任,保证了其作为独立第三方对上市公司利润操纵行为的监督。但新审计准则中也同时指出,财务报表审计属于鉴证业务,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旨在提高财务报表的可信赖程度。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能够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但注册会计师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绝对保证,并且不是对被审计单位未来生存能力或管理层经营效率、效果提供的保证。同时,新审计准则还指出,在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的监督下,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财务报表审计不能减轻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保证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和发现违反法规行为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注册会计师不应当、也不能对防止被审计单位违反法规行为负责,但执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可能是遏制违反法规行为的一项措施。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