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绿大地公司的会计造假行为
据调查发现,2004年至2007年,绿大地利用其控制公司,采用阴阳合同等方式虚增资产,通过虚构银行回款方式虚增收入,并以虚增资产、虚假采购方式将资金流出,再通过其控制公司将资金转回方式虚增销售收入,累计虚增营业收入2.96亿元。在招股说明书中,绿大地虚增2006年末银行存款,虚增金额占货币资金期末余额一半以上,IPO募资3.46亿元。上市后,绿大地继续实施财务报表造假,2008年虚增收入8 564.68万元,2009年虚增收入6 856.1万元。而绿大地被查的导火线是2010年一季报,这是一份令人大跌眼镜的季度报表:2010年4月28日预告基本每股收益为0.27元,但4月30日正式出台的一季报每股收益竟然只有0.1元,两天之差,营业总收入、净利润、每股收益暴跌;经过分析发现,在该季度报表中,仅合并现金流量项目差错就多达27项,其中千万元的差错有8项,亿元的差错则多达12项。同时,绿大地也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和有关单据、凭证,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等多项违法犯罪行为,性质极为恶劣。造假案东窗事发后,其股价一年来暴跌70%,48亿市值蒸发,众多投资者损失惨重。而法律给以其一审判决竟然只有公司被判罚款400万元,五名被告人集体缓刑。如此恶劣的造假行为以及隔靴搔痒的处罚力度不得不引发我们的思考,为何证券市场上的会计造假行为总是春风吹又生呢?会计造假引起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极大地扰乱了我国的资本市场,值得深思。
二、绿大地会计造假的经济学成因
(一)“一股独大”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绿大地前董事长何学葵拥有公司约30%的股权,公司的控制权完全掌握在其手中,而且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独立董事、监事会形同虚设。根据资料显示,2009年绿大地共召开9次董事会,独立董事郑亚光均亲自参加,而2010年共召开18次董事会,郑亚光亲自出席16次,委托出席2次。但事实上,这位被认为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都过硬的独立董事,在绿大地东窗事发前,从未在会议上投过一次反对票或弃权票,而以其专业能力和从业经验看,他不可能看不出公司的财务存在重大问题,最大的可能就是在其位不谋其职,根本就没关注过公司。而最无法向中小投资者交代的是其对绿大地多年来自设关联公司虚增资产的行为一言不发。除郑亚光外,在2011年之前,其他三位独立董事也从未对公司的决策发表过任何反对意见。五年间,公司账目暗藏近百张伪造的银行单据,控制31家关联公司,几十个公司公章由一人保管。这种“一股独大”的股权分布和无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显然直接纵容了绿大地的欺诈行为。其造假与否完全取决于董事长的意图,致使何学葵和同伙通过组建多家地下关联公司的方式操控资金流转、虚增营业收入,所涉金额多以亿计量。
而这种“一股独大”的现象并非个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2010年7月7日公布的深圳综研字第179号资料,在对中小板上市的256家民营公司的研究中,发现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占50%以上的达51家,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占25%以上的多达201家,占整个样本的比例高达78.52%,实际控制人以单一自然人或家族控制为主,多个自然人制衡类型较为少见,实际控制人的控制结构较为简单,多层金字塔结构较为少见,而从实际控制人的违规状况来看,其违规行为的发生频率与其控制类型有着简单的对应关系。这种股权控制型结构决定了外部治理机制,如外部市场的并购行为对公司几乎无法发生实质性的影响,除非控股股东自愿放弃公司控制权,否则收购者根本无法触及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并形成外部接管的压力。2005年我国《公司法》修改后在106条中规定了“累积投票权”,而这样的股权结构使得其对于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方面收效甚微。
(二)会计造假的成本收益不均衡
1.经济利益
有着“乌鸡变凤凰”功效的股市对任何企业来说都有着巨大的吸引力。根据证监会对绿大地欺诈发行的事后调查,其上市前处于连续三年亏损状态,根本不具备A股上市条件,但出于对资本的渴望,在原董事长何学葵、原财务总监蒋凯西、原外聘财务顾问庞明星等人的策划下,公司通过“做账”来达到上市标准。资产不足靠虚增土地价值来补,营业收入不够靠阴阳合同来凑,利润增速慢靠左右手倒腾来提高……一切只为了一个目的——上市。而从绿大地上市的前后对比来看,其上市的确给绿大地带来了不一样的前程。上市后一次性募资3.46亿元,原董事长何学葵身价过亿,而后随着股价的上涨其更是跻身2009年胡润富豪榜,绿大地也一跃成为A股市场苗木绿化企业的龙头。根据经济学的供求理论,只要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即当会计造假的收益大于成本时,企业就会采取造假行为。而绿大地东窗事发后,法律给予其一审判决竟然只有公司被判罚款400万元,五名被告人的集体缓刑。这一过于低廉的造假成本,让股市的惩戒机制形同虚设,使得其造假动力十足。
从严格意义的角度讲,一个虚假IPO过程,如果少了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事务所等机构的“配合”,是难以成就的。因此,一个虚假的IPO,其中一定少不了上述中介机构的责任。绿大地如此大规模明目张胆地造假,只要是在现场的投行人士、会计师、律师稍稍用心就一定能发现。但现实中,中介机构不勤勉尽责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签字人根本没有亲自去企业做调查。根据调查,在绿大地上市的时期,保荐代表人资源十分稀缺,签哪个项目由证券公司安排,签字人往往与实际做项目的人不一致。正如何学葵所说,绿大地公司提供了虚假的材料,“中介机构的责任就是没有深入查证材料的真实性”。 在上市的利益链条中,会计师、律师、保荐机构等收取不菲的中介费,是受益者,但也同时肩负着保证发行人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充分的重任。然而,这些有着专业能力、又与企业只有零距离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造假行为往往睁只眼闭只眼,甚至为其出谋划策,“贡献”造假智慧。而其造假成本却极为低廉,如绿大地案中,全部责任人的集体缓刑,显然这样的代价在其高额的收益面前显得微不足道。
2.政治利益
企业上市的受益者不仅仅是企业本身和中介机构。在很多地方,特别是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地方政府更有动力推动企业登陆资本市场。所谓“官出政绩”“政绩出官”。由于企业上市带来大额资金的募集以及地方税收的增加等,使得推动企业上市也成为一项重要政绩,地方政府往往为企业上市一路开绿灯。根据资料显示,绿大地2010年一季度的销售额仅为5 989.35万元,而缴纳的税费高达3.02亿元,如此令人费解的税费缴纳,不免让人产生怀疑。(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