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从根本上解决山西省煤矿企业“多、小、散、乱”的格局及安全基础薄弱的状况,提升煤炭产业集中度和产业水平,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自2008年起,山西省掀起了大规模煤炭资源整合的浪潮,为此山西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相关配套规定。煤炭资源整合是指以现有合法煤矿为基础,对两座以上煤矿的井田合并和对已关闭煤矿的资源/储量及其它零星边角的空白资源/储量合并,实现统一规划,提升矿井生产、技术、安全保障等综合能力,并对布局不合理和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实施关闭,究其实质煤炭资源整合是作为整合主体的煤矿企业对被整合的煤矿企业的兼并。企业兼并必然要涉及到如何进行财务核算的问题,整合方式不同,也需采用不同的财务核算方法。
一、涉及企业兼并的会计政策的变迁
2006年以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企业兼并会计准则,企业兼并的有关规范分布于一系列部门规定,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及会计制度发展与完善而变迁。我国关于企业兼并的会计政策大概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89年由国家体改委等联合发布的《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及财政部与之配套的《关于国营企业兼并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国营工业企业兼并和出售有关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等。立足国有企业间的兼并明确了兼并审批、财务核算的程序及兼并双方的财务会计处理。
第二阶段1995年至2006年,根据《公司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发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及《企业会计制度》等主要对国有企业的企业合并会计处理进行规范。
第三阶段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第一次实现了企业合并有准则可依。《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在全面考察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总结我国在企业合并与合并会计报表会计处理规定方面的得失,顺应国际化趋同的大趋势,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
二、煤炭资源整合中企业兼并的主要方式
购买式:整合主体(兼并方)出资购买被整合煤矿(被兼并方)的资产。
控股式:整合主体(兼并方)通过购买被整合煤矿(被兼并方)的股权或向被整合煤矿(被兼并方)增资达到控股,实现兼并。
承担债务式:在资产与债务等价的情况下,整合主体(兼并方)以承担被整合煤矿(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收其资产。
产权划转式:整合主体(兼并方)通过划入被整合煤矿(被兼并方)的产权或资产实现兼并。此种整合方式仅在整合双方均为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时适用。
三、煤炭资源整合中企业兼并的会计处理
(一)目前企业兼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目前,企业兼并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即购买法、权益结合法。
购买法认为,企业兼并是一个企业主体通过购买方式取得其他参与合并企业净资产的一种交易,在合并后被购买的企业丧失法人地位不再继续经营,被购买企业资产的风险和收益转移到购买方。在购买法下,对所收到的资产与承担的负债用与之交换的资产或权益的公允价值来衡量,购买成本超过所取得的被购买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
权益结合法则认为,企业兼并是权益结合而不是购买,其实质是参与合并的各方企业的所有股东联合起来控制他们全部的净资产,以继续共同分担合并后企业主体的风险和收益,是原企业所有者风险和利益的联合。在权益结合法下,资产和负债采用账面成本核算,不存在商誉确认问题。
(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兼并的分类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按照参与合并的企业是否受同一方控制,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并对两类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按照权益结合法、购买法分别核算进行了不同的规范。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准则》规定: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一定是合并双方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合并对价也不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不能代表公允价值,因此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采用权益结合法处理。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照合并日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
在合并报表编制上,视同被合并企业在此前期间一直在合并范围之内,即合并后形成的主体在以前期间一直存在。合并资产负债表包括被合并方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合并利润表包括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及合并后的收入、费用和利润,也就是说合并的利润表不仅要包括被合并企业合并后的利润,而且要包括被合并企业合并前所实现的利润。
例如中央、地方国资委所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合并,或者同一企业集团内两个或多个子公司的合并均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资源整合中整合主体内部的子公司之间的合并或采用产权划转的国有企业的合并均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准则》规定: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可以由双方讨价还价,是双方自愿交易的结果,因此有双方认可的公允价值,采用购买法处理。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经复核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合并报表编制上,企业合并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以公允价值列示,母公司合并成本与取得的子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以商誉列示。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