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减值会计的相关研究(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杨红霞 发表于:2011-12-04 15:14  点击:
【关健词】 资产减值会计; 准则; 减值转回; 对策及建议
(二)资产减值确认时间的差异 我国现行准则相关条款指出,企业需要在会计期末对所有资产核实盘查,判断资产是不是有迹象显示其可能已经发生了减值。假如存在减值迹象,那么就需要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损失的

  (二)资产减值确认时间的差异
  我国现行准则相关条款指出,企业需要在会计期末对所有资产核实盘查,判断资产是不是有迹象显示其可能已经发生了减值。假如存在减值迹象,那么就需要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损失的确认;倘若不存在所谓的减值迹象,就不需要估计可收回金额。由于企业合并的原因所产生的商誉以及使用寿命难以确定的无形资产,不管是不是存在减值迹象,企业每年都需要进行减值测试。
  (三)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IAS36规定,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可以转回。《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规定:“企业应该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是否有迹象表明以前年度确认的除商誉外的资产的减值损失不再存在或已经减少。如果存在这些迹象,企业应估计该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当企业针对资产可收回金额所做的估计发生变化时,转回以前年度已确认的资产的减值损失,资产的账面金额应增加至可收回金额。
 (四)资产减值计量的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IAS36规定,资产减值损失以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两者之间的差额进行计量,准则把可收回金额的概念界定为资产或现金产出单元的销售净价与其使用价值二者之中的较高者。这样的定义符合资产计量的要求。
  我国的现行准则相关条款中指出,当资产存在减值迹象时,就需要对其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值和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假若资产处于待处置状态,那就应当以公允价值减去处置成本来对其进行计量。
  
  三、资产减值准则在应用中存在的缺陷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较好地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充分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趋同,缩小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之间的差异。
  但是同时也应看到由于我国企业的经济、法律、环境以及企业管理惯例和管理水平等因素,新准则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遇到许多困难,能够进行利润操纵的空间很大,为了使其更加符合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应更进一步地分析资产减值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探索研究符合我国国情的资产减值会计准则。主要有以下几点不足:
  (一)可收回金额的计量问题
  资产减值准则规定:“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我国采用的是经济性标准,只要资产发生减值(当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就予以确认减值损失,实际中要合理确认各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有较大的难度。而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确定主要涉及资产的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和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三个因素。
  1.公允价值难以确定
  公允价值的估计建立在一系列假设的前提之上,而我国市场发育尚不成熟,公允价值在实务中的运用存在较大的人为操作空间和如何正确运用的问题。公允价值是否公允很难判断。
  2.处置费用的确定带有主观随意性
  处置费用主要是指与资产处置有关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搬运费、税金、法律费用,还有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经过几年甚至是几十年进行资产处置时,资产的取费标准到底该怎样界定,站在现时的角度是不易进行准确预测的,企业在资产的处置费用选择标准上不可避免的会掺入自己的主观臆断,具有较强的随意性。
  3.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难以计算
  通过准则的概念界定,关于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计算,可以看出其主要涉及三大指标,即资产的剩余年限、资产未来现金流量以及折现率。
  (1)资产的剩余年限难以准确估算
  资产从现时起到最终处置时止在企业能够持续使用的时间就是资产的剩余年限,也可以说是资产未来能够产生现金流量的持续时间,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此年限与资产的剩余折旧年限以及剩余摊销年限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
  (2)资产未来现金流量难以测算
  由于资产本身的原因,加上企业内部以及外部将来多种不确定状况的干扰,资产未来现金流量会出现有时大、有时小的现象。而所涉及的这些资产主要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商誉等。
  (3)折现率难以选择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规定:当资产公允价值不能取得时,选择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资产可收回金额。
  (二)资产组的应用阻碍
  准则规定,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对“资产组”的判断是以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为依据。但是,在实际应用中有以下一些障碍。
  第一,如何认定“资产组”。“资产组”的认定需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资产组是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二是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并且考虑企业管理层对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方式或者监控方式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因素。
  第二,“资产组”的应用,需要与之相应的现金预算。然而目前,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没有编制长期(3至5年)现金流量预算的习惯,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对现金流量的测算普遍缺乏经验。在这种情况下,测算的“资产组”未来现金流量的准确性值得怀疑。
  (三)商誉、总部资产分配遇到的困难
  新准则将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由摊销法改为每年年末进行减值测试,并将商誉和公司总部资产分配到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确认,这样加大了企业会计人员的工作量,也加大了实际操作难度。首先,如前面所述,资产组的认定本身就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其次,目前我国市场发育不够充分,公允价值的取得比较困难,因此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分配时,准确性较难保证;最后,将商誉和总部资产分配到资产组的程序相当复杂,企业的执行成本较高,有悖于成本效益原则。
  (四)资产减值不得转回规定的弊端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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