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促使了企业对审计服务的自发需求。在成熟市场中,由于存在着委托——代理问题(投资者与管理者信息不对称),投资者保护既是公司治理所要实现的基本目标,也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之一。为了保护外部投资者,防止其被公司内部人(包括管理层和控股股东)“掠夺”,维持投资者信心,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公司股东便会有聘请独立的第三方(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审计人员)对公司运作情况等进行审计。然而在信息不对称框架下,审计契约依附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较早签订的“奠基性契约”(冯均科,2004),因而出现了一个“审计悖论”,即经济上依赖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注册会计师在制度上被要求独立于他们。机制上的缺陷导致了注册会计师实质上的不独立(雷光勇、王立彦,2005),甚至出现“购买报告”,审计合谋的现象。国外“安然事件”、“施乐公司案件”;国内“银广夏”、“郑百文”等无一不折射出当今审计契约关系的扭曲(或者说不完备性)。审计的质量不再取决于供求双方的力量,而偏向于上市公司即需求方。审计质量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上市公司本身的经营情况、信息披露和管理层的意志,然而管理层的行为动机又受制于投资者保护执行力度的强弱。所以投资者保护执行是否影响审计质量这一问题值得人们探讨。鉴于此本文在现有文献研究的基础上,以盈余管理(操纵性应计利润)为审计质量的替代指标,来实证研究和分析投资者保护执行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本文的研究贡献主要在于:(1)从公司外部治理角度,将投资者保护分为静态和动态两方面讨论,动态的执行机制是指上市公司在经营活动实践中的投资者保护的真正执行;静态的机制是指上市公司内在的体制即股权制衡度和集中度。(2)从审计市场的需求方考虑研究审计质量,将作为审计质量替代变量的盈余管理(操纵性应计利润)指标予以改进,反映审计质量的高低。(3)拓展了关于现有上市公司审计质量的研究成果,提出上市公司外部治理过程中通过静态的保护机制和动态的执行机制来考察审计质量的水平和影响。
二、文献回顾
( 一 )国外文献 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所引起的代理问题可通过企业内、外部治理机制加以缓和。外部治理机制包括公司控制权市场(Manne,1965)、产品竞争市场(Hart,1983)、经理人市场(Fama,1980)、债务融资(Jensen,1986)和投资者法律保护(La Porta等,2000)等;内部治理机制则包括董事会(Fama and Jensen,1983)、大股东(Shleifer and Vishny,1986)和管理者持股(Jensen and Meckling,1976)等。La Porta (2000)指出在缺乏投资者法律保护时,内部人将侵占企业收益,当投资者法律保护改善时,内部人将不得不通过一些隐蔽的方式来转移外部投资者的利益,当投资者保护到达一定程度时,内部人将停止侵害,并将企业所得利益都在股东间分配。最初这种影响效应的实证研究是围绕公司股权集中度来展开的。如La Porta (2000)以跨国数据实证研究表明,投资者法律保护越差,所有权就越集中。随着研究的深入。经济学家们越来越关注投资者保护对公司治理机制中关键主体的影响问题。在公司治理中,Defond等将投资者保护细分为宽泛的书面保护与实际执行保护,以全面考察投资者保护制度对公司治理机制的作用。通过构建Logit模型来考察投资者保护与绩差CEO更替之间的关系。实证研究结果发现:宽泛的投资者法律保护对CEO离任与公司业绩的关联并不起作用,但法律的执行效率提高了两者的敏感度。这意味着增强投资者实际保护可以有效地改善公司治理机制。
( 二 )国内文献 余宇莹、刘启亮(2007)研究发现,基于系统论视角,公司治理越好,公司盈余管理的空间越小,审计质量越高;在正向盈余管理中,公司治理系统越好,越能抑制管理当局操纵利润增加的行为;在负向盈余管理中,公司治理系统的好坏则并不影响管理当局操纵利润减少的行为。肖作平(2006)以审计费用作为审计质量的替代,研究发现公司治理确实对审计质量具有显著的影响,经验证据大多支持治理水平高的公司具有较高审计质量的论点。Chan,Ezzamel和Gwilliam(1993)认为股权结构影响审计过程的强度,进而影响审计质量。但是目前为止国内学者还未研究过投资者保护与审计质量的关系。
三、研究设计
(一)研究假设 鉴于此本文将探讨投资者保护执行是否会影响审计质量这一问题并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假设1:在审计客户(上市公司)外部治理中,动态投资者保护执行机制越完善,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质量越高
假设2:在外部治理框架下,静态投资者保护机制越完善(主要体现在股权制衡和集中上),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服务质量越高
( 二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中国证监会2007 年3 月9 日颁布了《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8 号) ,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上市公司比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法规,对公司的治理结构状况展开全面和深入的专项自查工作。截至2007 年11 月14 日,先后有1432 家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相继公布了《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以下简称《自查报告》)。本文以2005-2007年以及2008-2009年间除去金融类和自查报告未写完整的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样本之后的3355个样本(三年合计数)和2953个(两年合计数)为研究对象。其他原始数据主要通过CSMAR数据库获得。
( 三 )变量设计与模型建立(表1)给出《自查报告》所设定的14个答卷问题及所构建的投资者保护执行指数(Investor Protection Enforcement Index ,以下简称IP),其方法与沈艺峰(2009)相同。另外,业界学者对于审计质量的衡量指标众说纷纭。如DeAnglo(1981)用事务所规模来衡量;Richard B.Carter(1998)用事务所的品牌和声誉作为标准;Fan和Wong(2001)则用审计意见来衡量;Gul,Chen和Tsui(2003)用可操纵应计利润(盈余管理)的绝对值来衡量。盈余管理被视为管理层为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而采取的一种在财务信息方面的机会主义行为。审计就是CPA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操纵现象的发现和揭示过程,从而限制了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也就是说我们可以理性地预期审计质量与盈余管理有着强烈的反向关系,即审计质量越高,上市公司管理层操纵盈余越低。总之盈余管理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作为审计质量的衡量指标。本文采用修正的Jones模型估计每个上市公司的可操控应计利润(DA),以此作为审计质量的替代指标,其计算方法和夏立军(2003)、Dcchow.Slmn和Sweeney(1995)方法相同,夏立军在研究中发现,基于行业分类的截面修正Jones模型能较好的估计超额应计,此外在Jones模型中加进长期投资或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并不能够改进模型,鉴于此本文用不带长期投资或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的修正截面Jones模型做多元回归。其模型如下:NDAt/At-1=α1 (1/At-1)+α2 (ΔREVt/At-1-ΔRECt/At-1)+α3 (PPEt/At-1)。其中:NDAt是第t年的不可操控应计利润 ,At-1是上一年的总资产,△REVt是第t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与第t-1年的主营业务收入之差,△RECt是第t年的应收账款与第t-1年的应收账款之差,PPEt是第t年的固定资产原值,而t表示事件期的年份,α1、α2、α3为系数。α1、α2、α3是在估计期内由以下模型回归得出:TAt/At-1=α1(1/At-1)+α2 (ΔREVt/At-1)+α3(PPEt/A t-1) +ξt。其中:TAt是第t年的总体应计利润,ξt表示残差项TA=Earnings-CFO,Earnings表示经营利润,CFO表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DA=TA-NDA为了更直接的反应审计质量,本文对DA的绝对值(|DA|)进行了修正,将|DA|与其三年(2005-2007年)和两年(2008-2009年)行业中位数比较,大于中位数的取值为1,否则为0。这样0就表示审计质量较好,1表示审计质量较差,即定义为AQ。本文中其他变量的定义如(表2)所示。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