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文解字》中对天的字义解释:“天者,巅也。至高无上也。从一从大”。即天跟大有着同源意义,郭沫若对天的注解为:“卜辞称至上神为帝,为上帝。但绝不会称之为天,天字本来是有的,象大戊成为‘天戊’,大邑商称为‘天邑商’,都是把天当为大的同义语。”超自然主宰的“天”最早可能出现在西周时期。殷商时代并没有这样意蕴“天”的理念,而是用“帝”或“上帝”领会其意。吴大澄曾在《古史辨》中说:“帝”像花蒂之形,有天地万物之根本的意思。在主宰意义上,“帝”逐渐被 “天”取代,实属名异而义同。胡适也认为 “天”与“帝”同源的。
从上文不难看出,“天命”中的“天”字有超越性和神秘性的内涵。据史料记载,夏朝以前,人们除了对“天”、“帝”超越性的敬畏之外,还对众神有着虔诚的崇拜。《尚书·尧典》记载:“肆类于上帝,禋于六宗,望于山川,遍于群神。辑五端。既月乃日,觐四岳群牧,班瑞于群后”。其意思是说,舜帝向天帝祭祀报告继承帝位的事,祭祀天地四时、山川和众神。而且在祭祀顺序有先后差异,依次为上帝、天地、四时、山川众神。可以说,这个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具有超越意蕴的至上神的“帝”和有人格位的众神。在殷商时代,人们凡事必卜,每日必祭。祭祀和占卜业已经成为当时人们生活中的头等大事,在殷墟卜辞及文献记载上屡见不鲜。殷人祭拜的神灵有:“天神(帝、日、云、风、雨)、地示(社、山、川)、人鬼(先公先王)”。这时殷人“天”的观念已由超越性的信仰转向为具体形象的自然物及对祖先灵魂的信仰。发展到周朝,这种神秘的信仰逐渐演变成为一种人文理性的信仰,最终,周人确立“天(命)”来取代了“帝”的含义和功能。
周人把“天(命)”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的核心,来诠释现实王权的“合法性”的这一做法并不是周人始创。《左传·哀公元年》记载,夏代少康复国时,曾经“复禹之迹,祀夏配天,不失旧物。“复禹之迹”意是指恢复禹的业绩,用以强调禹与夏国家的继承关系,“祀夏配天”意是指建立宗教仪式,且祭天和祭祖相结合,以展示夏王之权力来自于上天的恩赐,其政权的获取是顺乎“天命”的。这种将统治的地域、现实的王权与神秘的“天命”三者相互结合,来展示国家权力获取合法性的做法,是我国传统中“政统”的开启。《尚书·多士》记载,周公对殷遗训浩时,提到“惟尔知惟殷先人有册有典,殷革夏命”的说法,可以知道商人对自己夏王朝史实的解释,也是采取类似的方法。武王克商以后,这一做法又为周人所继承和倡导。周人的“天命”观念,也就是在这样的意识背景下发展起来的。
上古史中有一个著名史例,《尚书·牧誓)中记载武王在伐商之前进行军事动员,曾列举商封王的众多罪行,指出此战的目的是为了“惟恭行天之罚。”《逸周书·克殷》记载,武王攻克商朝都城朝歌之后,举行了盛大的仪式,其中有一个场面是“尹佚笑日:‘殷末孙季封,迷先成汤之明,侮灭神不抵祀,昏暴商邑百姓,其章显闻于昊天上帝。’武王再拜稽首。‘膺更大命,革殷,受天明命。’武王又再拜稽首。”《史记·周本纪》所记与此有所出入,但大意相同。武王之所以在克殷之后的第二天就举行了这样的仪式,是想通过这样的仪式来表明天命的改换,以强调自己武力伐商,只是为了完成上天所赐予的任务,解救商邑的百姓,使之免受封的暴虐统治,强调周人之所以能够以偏于一隅的“小邦周”战胜了强大的“大邑商”,完全是因为商封王不敬上天、暴虐百姓的缘故,“天命”则成为周人解释自己新王朝政权正统性与合法性的主要依据。
在古代史中,武王灭商,虽然标志着周人在现实政治领域完成了对商代王权的替代,但在意识形态领域,周人还必须对其取代和继承商王政权的政治事实给出足够充分的解释和说明,也就是要从理论上对周人所取得的“天下”的“合法性”间题进行必要的说明。这一时期周人所着重强调的“天命”观就是周人对其政统“合法性”解释的核心部分。
但是真正体现周人“天命”观念独特性,或者说能够体现出周人的天命观念主导内涵由宗教神秘性向人文理性延伸过渡这一点来说,在于周人(其中杰出代表为周公)提出的“德”的观念。周人在解释他们何以为“天(帝)”所眷顾的时候常称: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闻于上帝,帝修。天乃大命文王,……,诞受厥命,越厥邦厥民。《尚书·康诰》,这意思说,文王能够“明德慎罚”,上天(帝)满意,因而命令他去攻灭殷商,接收原来由天赐予殷商的权力、邦土和子民。“皇天无情,惟德是辅。民心无常,惟惠之怀。”《尚书·蔡仲之命》,在此,“德”(惠)的重要性被周人创造性或历史性的提出并予以强调。这表明周人有意识自己的统治权的合法性解释不仅仅局限于“天命神授”,而是将“天命”跟“德”有机接洽和融摄,从而正式思考一个关于统治权在道义上的正当性问题。在殷人把自己的权力视为祖先神的直接恩赐的情况下,道义的问题是不可能提出的,周人的“明德”,获得上天的恩惠与方国的拥戴二夺取政权。惟有德—认可他人、他族生存的权利并给予一定的生存空间—才能有邦土,才能有子民对自己统治的的认同,从而确保本族的统治安稳。
与此关联的是,在周人把对他族、他人在德行、道义上的正当性看做是“天”的本意(《尚书.泰誓》)所谓“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的时候,“天(命)”的自然色彩、人格神的身份趋向淡化了。“天(命)”被赋予了一种价值理性的品格。
总之,周人将“天命”跟“德”有机接洽和融摄,它一方面揭示了政权合法性的来源——— “天命”; 另方面又指出政治正当性的依据———“有德”。由此发展出“敬天”、“明德”、“保民”的思想体系,使 “明德”在 “敬天”与 “保民”之间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在此后的中国传统中,“天(命)成为终极性的价值源头,周人实启开端。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