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亲亲相隐”制度中得到的启示(2)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王明慧 发表于:2011-11-04 10:34  点击:
【关健词】亲亲相隐;法的价值;量刑情节
(三)和现有设想比较之下具有的优势 我国的法学界对亲亲相隐制度研究比较深入,并且提出很多相关的法律设想,如在一定亲等范围和犯罪类型上加以变更使之更加现代化,从而重新对亲亲相隐制度内容予以全面使用;

  (三)和现有设想比较之下具有的优势
  我国的法学界对“亲亲相隐”制度研究比较深入,并且提出很多相关的法律设想,如在一定亲等范围和犯罪类型上加以变更使之更加现代化,从而重新对“亲亲相隐”制度内容予以全面使用;还有一种典型的观点就是对某些罪的犯罪构成加以限制,使这些主体不能成为妨害作证罪、窝藏包庇罪的主体。上述设想早已产生并且研究比较成熟,但一直仅仅是停留在理论研究方面,并未引起立法或司法相关方面的变化。
  与以上几种设想相比,将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出庭作证纳入量刑情节这一设想有一定的优势。上述几种设想相比较而言,欲从整体上全面的将“亲亲相隐”制度引入实践操作中,我认为这样的设想虽然研究全面并且深入但是并未考虑到会给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和相关司法活动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以及其带来的影响是否在我国司法制度的承受能力之内。
从哲学方面来论证,马克思说新事物最终会代替旧事物,但过程是是曲折而漫长的,因为新事物的力量往往不够强大,同时旧事物本身也有合理之处并且具有强大的根基。关于这一设想的运用自然也需遵循这样的规律。
  我们倡导司法体制改革并不是谋求进行一场地震海啸式的变革,从而把旧事物摧毁而重新树立貌似美好而合理的东西。我们的国情和社会需求是在稳定中谋发展而不是招致又一次天翻地覆的巨变,社会也需要在和风细雨中更替新旧事物。由此来看,全面的司法制度改革不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四)将“亲亲相隐”制度引入具体司法实践的步骤
  我认为自己的设想可以通过更稳妥可行的方式运用于司法实践。那么最直接有效地方式就是通过司法审判来引起社会的关注,从而使人们普遍的认识到这一制度的存在价值并不仅仅是通过法制史的书本来教育法学学子。
  现如今我们获取信息的方式更为便捷和迅速,带给法学界的影响更是不可小觑。譬如“邱兴华案”、“许霆案”等正是因为引起了社会大众的普遍关注而后才对法学界产生了具大的影响。判例法在我国虽不存在,但是仍然有着重要的作用,所以弥补现行法律制度缺陷的最好方式就是在维护法律稳定性的前提下通过具体的案例培育有价值的法律思想,然后制定司法解释经过实践的检验之后再对现行法进行修改。因为这种循序渐进的过程更容易为大众认同和接受。
  一种好的制度设想如果仅仅被写在书本上而不加以应用就如同无根之树无源之水,没有生命力;同时由于学科的局限性,“亲亲相隐”制度受法律史学科特点的影响也是其得不到继承和发展运用的一个原因。被称为“死法学”的法律史其价值仅局限于教学和研究方面,而它本身具有的实践性往往很容易就被忽略掉,所以载入其中的“亲亲相隐”制度也就由此随之一起沉睡了。
  新文化运动的经验之一就是需理智的看待传统文化。因为传统的东西并不意味着腐朽、落后;失去传统就失去了民族文化的特点,就失去了前进的历史和文化的基础。同样,古典自然法学派一直倡导实行良法之治,主张法与道德有着必然的联系。如果在现阶段逐步建立改良以后的“亲亲相隐”制度,不仅仅是对我国传统文化精华部分的传承和发展,也将会是对法于道德关系的全新尝试和探索,同时也会给我国的证人制度产生积极的影响。(周口师范学院政法系;河南;周口;466001)
  
  注释
  [1] 袁登明.万国司法考试系列教材[M].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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