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统一定价
我国目前按通用名来计算共有药品12000种,其中约9300余种药品(约占77%)完全由企业自主定价。在当今社会,大多数药品的功能不为患者所熟悉,住院用药、特殊药品和非常用药品用药的主导权完全掌握在医生手中,难以通过竞争机制形成合理的市场价格,加上天价药品大多出在非政府定价的药品中,药价贵主要贵在非政府定价药,因此,全部药品由政府管理是形成合理药价的客观要求。日本规定凡是适用于医疗保险的医疗用药品,都不能自由设定价格,而未纳入医疗保险目录药品数量很少,只有一些并非用于治病的医疗用药品政府不干涉其定价。加拿大所有处方药价格由政府制定,政府直接管理价格的药品占全部药品的70.7%。美国药品市场定价,看病最贵。政府对药价的有效管理应当是全国统一定价,以减少药商“攻关”的机会,物价不同的地区可以对所有药品实行本地区同一比例的一定浮动。同时,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各种医疗服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也不应推行市场调节价。在目前的体制下,作为几乎没有被赋予定价权的市、县级政府,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药品价格实施政府管理,并对所有进入本地区的药品进行再招标,可能成为一个有益的创举。
二、专家匿名定价
政府定价不一定必然合理。一家跨国药企的人士很直白地告诉记者,在药品价格方面企业有主动权。由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制订的药品零售指导价,也主要以省一级报上来的数据为基础,因此把“省”这一层面打通非常关键。按现行制度设计,在药品定价程序中,应建立药品价格评审和论证专家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进行评审,而中国各行业专家库、专家组运行的经验告诉我们,参评专家名单完全可能为被评对象所探知,给专家送红包也并非个别现象。按现行制度设计,专家评审和专家论证只是提出建议,最终决策的是主管部门,这使药商攻关活动可以绕开专家而更方便。谁都知道,“集体研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完全可能被操控。完善价格决策程序,要确保专家名单不为厂家和经销商所知;最终决策,要由来自于工业管理、药品技术、经济、价格、不从事医疗工作的医药等方面的专家,实行匿名分散投票表决;这种表决应当是最终决策,不需要政府主管部门最终拍板。
三、科学核算定价
现行政府定价以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医药价格工作守则》曾规定,药品定价必须经过进驻企业进行成本调查的过程,还要经过专家对成本的评审和论证。2010年《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要进行成本调查。成本和价格普查时要求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报送药品成本、产销数量、交易价格等资料,普查信息无法充分反映情况的、分歧意见大的、有举报的等情况要进行成本和价格专项调查。但恰如药商所说,“药品的生产成本都是高度商业机密,我们报给物价部门的也不一定是准确数字,他们也不可能一家家核查。”有估计,我国生产的大部分西药,总体上其生产成本不到零售价的5%,其中原因之一是“指导价”本身就是天价。目前搞成本调查只能为受贿提供机会。
鉴于此,对统一定价的一般药品要抛弃以成本为基础的价格核算方法,而以竞争性招标、效用分析等途径形成价格;只对必须单独定价的药品,主要是专利、专有技术、奖项、独特药方、保密、治疗罕见和特殊病种且无替代品的唯一药品等单一厂家生产的药品,以及医院自制制剂,进行一定的成本核算,但不要轻易对“质量标准高、有技术创新”的药品单独定价,对专利等单一厂家生产的药品也要进行疗效分析,没有十分独到之处的也要列入统一招标。成本核算的关键是制造成本核算。制造成本不能依赖企业上报和实地调查,而是可以通过对该药品制造所需原料等流动资产的市场价格、设备的市场价格,加上一定比例的劳务和厂房等费用,背对背核算,然后再加上一定比例的期间费用、税收和必要收益等。
四、效用导向定价
防止药品政府定价失灵,必须实行效用分析。市场竞争机制下普通商品的价格是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供给在长期中受商品的成本制约,需求在长期中由商品的效用决定。不可替代的垄断性商品,价格由购买力决定,与成本无关。提供同种使用价值的商品,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其价值及价格,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长期中和该商品所提供的使用价值或效用相一致。社会需要的是效用,你提供的效用和别的商品一样,你说你的产品成本高所以应当卖高价,有人会买你的商品吗?现实中的商品价格表面上是由卖者决定的,实际上是由买者决定的,而消费者绝不会根据商品的成本付出价格,而是根据商品为自己提供了多大的效用付出价格。
政府利用市场机制,可以运用试错机制。基本办法是对提供基本相同使用价值的药品放到一起招标竞争,承受不了竞争价格的,应该提高效率或者退出市场。如果某种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的药品无人愿意生产,可以逐步提高其价格,直到有厂商愿意提供该药品。对经过背对背评价确有更高疗效的药品可加价一定的百分比。
当今世界尤其是我国药品种类繁多且情况复杂,一个头孢克肟的配伍禁忌和准配伍禁忌可达近30种,同种药品还有大量不同规格,患者和医生都不便把握,且为药物滥用、药价虚高提供大量可乘之机。要通过效用导向定价,重新审视药品的使用价值,大量淘汰药物种类,并严格控制新药上市。
五、竞争招标定价
2009年初,卫生部等6部委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要求公开招标。然而药价虚高的问题似乎并未因此而解决,有反映甚至更高。如改规格、改剂型、更换酸根或成酯,改造结构、改包装等,经改头换面,药品价格就能涨很多,有的甚至翻番、涨10—20倍。医院也是乱加价。出厂价仅有100多元的抗癌药物,到了医院可以卖到4万元!医药商业贿赂贯穿了从药品获得批号进行生产、定价、进入医保目录、招投标、集中采购、处方开具等各个环节。有些招标由企业报价,基本报多少是多少。网上竞价的竞争性也非常不充分,在某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库(2010年版)》中,头孢克肟有202个品种,看其招标结果,实际并非竞争性招标,只是集中批发采购而已,实际上是一厂一议的合同谈判形式。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提出“集中议标”,并强调要坚持“质量优先”的原则,令人费解。对化学药品,评价其质量标准、企业规模、生产工艺、科技水平有何作用?哪个专家能区别出202种企业情况、能辨别202个不同厂家产品的不同疗效来?其实只要质量达标就行了。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