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制权 监狱管理其实质是国家刑罚执行与国家对罪犯行政管理的复合体。对罪犯的行政管理服务于刑罚执行,共同的目标是刑事惩罚与改造罪犯。因而,在刑事案件侦查中,采取的强制措施是行政强制。需要行政立法予
(三)强制权
监狱管理其实质是国家刑罚执行与国家对罪犯行政管理的复合体。对罪犯的行政管理服务于刑罚执行,共同的目标是刑事惩罚与改造罪犯。因而,在刑事案件侦查中,采取的强制措施是行政强制。需要行政立法予以解决。可以参照公安侦查强制措施的设置办法,由司法部报请国务院单独行政立法,颁布《狱内侦查强制措施办法》,或者由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出台规范性文件《关于狱内侦查工作强制措施实施办法》,最好的法律规范是由全国人大常委颁布《关于监狱行使侦查权的司法解释》,取得普遍意义上的狱内侦查强制权限。
(四)侦破权
侦破是指经侦察查证而破解案件。侦破权主要是指监狱在侦察取证案件过程中可以使用手段、方法的权力。依照法无明文规定国家不可为的法治理念,监狱在侦查过程中使用的任何方法、手段都必须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但由于立法的滞后,监狱侦破案件的手段、方法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制。除了行政强制以外,狱内侦查在技术侦察手段的选择与使用、侦查器材的配备和选用,以及案件情报的搜集的方法的选择和待遇等等方面不敢越雷池一步,严重影响了监狱案件侦破的时效性。
(五)提请刑事起诉权
提请刑事起诉是狱内侦查的最后环节。除了参照公安机关的做法外,应当通过立法解决监狱在提起刑事诉讼是的相关内容、要求、流程,以及权限等问题,使得监狱提请刑事起诉更加规范。
三、狱内侦查流程
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该法的有关规定。但狱内侦查与刑诉法规定的以公安侦查为主体的办案流程毕竟区别很大。而且,监狱也没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这样的详细程序规定,也没有军队保卫部门那样,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通过了它行使侦查、拘留、逮捕等职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监狱必须通过立法,对狱内侦查权的适用范围、对象,以及案件的立案、侦查、证据、强制措施、侦查终结、起诉等程序环节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也应该制定出台《狱内侦查工作程序规定》,将侦查程序具体化,完善狱内侦查的各项流程规定。这样,既能理顺监狱内部纵横层面侦查权的使用关系,又能理顺监狱与其侦查部门以及社会相对人的侦查权利义务关系。
同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范狱内侦查的法律文书。分工越来越细是社会文明发展的趋势,职能越来越专业是社会管理的必然走向。在此背景下,狱内侦查权职能范围和权力范围的扩大也是必然规律。依照社会法治的要求,狱内侦查的每一个步骤和方法无不需要依法规范。因而,狱内侦查必然也会参照其他刑事侦查机关的程序,出示《刑勘证》、《搜查证》、《拘传证》、《拘留证》、《强制措施决定书》等等规范性法律文书,并允许在押罪犯依照复议程序,对于狱内侦查采取的方法、措施提出复议。按照这一形势,监狱侦查立法必须确立监狱自己的一套独立的办案法律文书。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