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国食品安全法经过三次调整最终确立实行多部门分段监管模式,但这种监管模式确实存在一定的弊端,利益权衡,责任推诿,监管部门之间协调差,导致监管效率低等现象日益凸显,主要缘于有关部门权责划分不清,仍
尽管我国“食品安全法”经过三次调整最终确立实行多部门分段监管模式,但这种监管模式确实存在一定的弊端,利益权衡,责任推诿,监管部门之间协调差,导致监管效率低等现象日益凸显,主要缘于有关部门权责划分不清,仍处于“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应明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各尽其能,做到各个环节的问题逐一突破,避免职责推卸及出现问题无人处理的情况发生。另外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面对食品生产、加工、流通、消费等不同具体环节和接触大量市场主体,应当对如何减少基层部门的冲突才予以重视,以保证食品的即时安全。
(三)完善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各项监管制度,加大民众参与
制定完整统一的食品监管法, 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清理、补充和完善,保持法制的统一性和完整性。立法工作应由地位相对超脱的人大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委托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起草, 公开征集各方面意见, 最大限度地吸纳民意和遏制恣意。凡立法中直接涉及的行政部门, 原则上应当回避, 防止立法中渗入部门利益而影响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公正性〔5〕。设立专门的可以供民众参与监督和提出建议的部门,以多种方式鼓励民众对食品安全监管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及对不良风气和管理制度的揭发和投诉,从人民群众出发,关心民众的需求,集思广益。
(四)对小型作坊、街头食品销售的正确引导及管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生活条件及自身素质也有所不同,经济条件也随之有所差异,在食品选择与消费上,人民群众难免受到一些价格因素的影响,而选择一些相对便宜,安全保障却有待考究的食品,而一些小作坊和街头食品在这种形势下迎刃而生,而安全意识相对较弱,消费水平又相对较低的民众便更加偏好于购买此类食品,这就增加了食品安全监管的难度,对于小型作坊及街头食品的生产作坊的管理,监管部门往往采取打压、处罚、驱逐等一味排斥的态度予以对待,但往往小商贩对这种强制制度产生了抵触心理,违规生产和贩卖的状况竟然不减返增,笔者建议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应该研讨一套针对这些食品届的小商贩没有大资本投入的情况下,如何能够保证满足小商贩的求生欲望,又能保证人民群众安全不受到影响的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例如,针对街头食品可以推行带有统一安全标示的“安全食品销售车”制度,即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统一发行食品销售车,让小商贩通过小投入租赁食品车,严格规定使用安全食品销售车的条件,只有通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个环节的审核合格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该车进行销售,而且街头食品必须使用“安全食品销售车”才可以进行销售,这样既强制了小摊贩销售过程中的原料采购、食品生产、销售、消费者购买等多个环节的安全性,又能够提醒消费者只有使用“安全食品销售车”的街头食品才是安全的,加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总之建议在加强对小商贩的管理和处罚的情况下,也要加强对小商贩的正确引导和鼓励措施,要赏罚并重。
〔参考文献〕
〔1〕 宗玉英.食品生产企业如何应对食品安全生产准入的要求〔J〕.沿海企业与科技,2010,(03).
〔2〕 张晓涛,孙长学.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现状、问题与对策 〔J〕.经济体制改革,2008,(01).
〔3〕 郑小霞.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对策〔J〕.法律与经济,2010,(04).
〔4〕 李燕.食品安全地方立法的重大疑难问题解析〔J〕.现代法学,2010,(32).
〔5〕 李祖坤.加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建设的若干对策〔J〕.重庆工学院学报,20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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