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 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直接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最为繁多。当前,我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途径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向法
(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
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直接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也最为繁多。当前,我国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途径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三是检察机关对违法的行政行为进行侦查。但是,行政诉讼时间长、效率低、诉讼过程干扰大,行政机关内部监督,难以根除"医不自治"的弊病,并没有形成对行政权很好的监督。而检察机关通过查办职务犯罪的监督仅仅限于构成犯罪的具体行为,还有大量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被纳入监督的范围。检察权对行政权监督方式的单一性极大地制约了检察职能的发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面对大量行政违法行为,尤其是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出现,迫切需要检察机关创新行政检察监督方式,针对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和途径。具体包括: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教育诫勉;检察建议;查办职务犯罪;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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