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践的需要是快速办理机制的现实土壤 笔者对京津沪渝检察院第一分院管辖的基层检察院与辖区人口进行了统计,见下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从管辖的基层院看,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辖区的基层院最多,辖区的人口仅次
(三)实践的需要是快速办理机制的现实土壤
笔者对京津沪渝检察院第一分院管辖的基层检察院与辖区人口进行了统计,见下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从管辖的基层院看,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辖区的基层院最多,辖区的人口仅次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结率则是四个检察院中最高的。再加上重庆作为一个新兴的直辖市,各项制度建设还不完善,尤其是在城市建设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与改革不相符的情况。而检察机关不仅要担负起依法打击犯罪的职责,更要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要成为保障重庆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重要力量。在这种情况下,重庆市检察机关的办案压力可想而知。
(四)探索快速办理机制具有现实的可行性
课题组对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2006年-2009年度办理的案件中2名以下被告人的案件进行了统计,2006年231件,2007年188件,2008年172件,2009年234件,分别占全年案件的60.17%、81%、75.11%、79.86%,可以看出,两名以下被告人案件占案件的绝大部分,如果这类案件中的无争议案件适用了快速办理机制,则可以大大缩短办案期限,提高办案效率。因此,实践中存在适用快速办理机制的基础条件。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通过适用快速办理机制,案件的平均诉讼期限得到缩短。下面对2008年、2009年度办理2名以下被告人的案件的诉讼期限进行统计,见下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通过在审查起诉案件的过程中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查起诉期限得以缩短,通过与2008年度办理的2名被告人的案件的诉讼期限进行对比,可以看出2009年度的诉讼期限平均缩短了5.77天。因此,探索快速办理机制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五)国外类似的做法为我们提供了借鉴
美国的刑事法院分为重罪法院和轻罪法院,对于一些轻微罪行以及被告人认罪的重罪案件,都是由轻罪法院审理。在轻罪法院审理的案件,其各个诉讼阶段都被压缩得非常简短,每件案件平均大约两分钟就被处理完。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被告人是否承认犯罪事实等情况,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体现出了简繁分流的要求,严密、科学、合理的刑事诉讼程序的衡量标准之一就是应该针对简繁不同的案件设置不同的程序,这也是当今任何一个国家在设置刑事诉讼程序时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笔者认为,从繁简分流的角度来看,快速办理机制是科学、合理的,与国外力图简化诉讼程序的趋势也是一致的。
三、结语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审结构移植了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使得法庭的对抗制色彩明显加强,但是推崇“程序公正至上”的对抗式对诉讼条件、诉讼资源等有着极高的要求。在我国现有的法治环境和有限的司法资源下,如果所有的案件都严格按照普通程序审查起诉,势必会导致诉讼资源的浪费,无法保证对无争议案件的快速办理。我们尝试探索一条快速办理机制,然而一项新的机制的建构,不仅需要确信其合理性、合法性,更需要我们转变执法理念,切实增强人权意识,积极探索,才能真正培养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才能保障法治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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