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军事保密中要区分不同情况,有效运用保密资源,突出对重点内容、重点对象、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保护,带动军事保密整体效能的提高。
一、合理界定保密范围
在目前的保密体制和军队运转现状下,定密活动无疑影响了定密的成本,一方面所有的文件都要打上“秘密”字样,增加了工作量;另一方面,定密活动成为一种机械性工作,审查仅仅是一个形式,往往不能深入。这就给接下来的环节带来很大的后续成本。各级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要投入大量的资源来进行保密,在生成的派生文件中也要打上“秘密”字样,从而形成了大量的“秘密”文件资料,带来了大量的处理和保管秘密的费用,此外,繁琐的保密程序也给军队人员的查阅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军事秘密越少,保密成本越低,与此相对应的是,信息交流的内容越多,更有利于提高行政的效率,也更方便研究人员进行各种研究。国家保密局一位参与起草新《保密法》的专家说得好:该保密的要保密,不该保密的一定要开放,保密是要有成本的,秘密并不是越多越好,公开只会促进社会进步。
目前,军队在界定军事秘密范围和秘密等级上严重倾向于“低密高定”,造成秘密泛滥,用于保密的资源浪费严重,这既不利于信息的共享和交流,也不利于核心秘密的防护。所以要科学合理地确定秘密范围和等级,集中有限的保密资源,突出对核心秘密的安全防护。按照军委确定的“缩小范围,缩短战线;突出重点,确保重点”的划密指导思想,合理调整军事秘密范围,改革定密管理办法,对该放的必须放开,以促进信息的交流与共享,对该保的要集中资源重点保,以求得核心秘密的绝对安全。对核心秘密一定要严格防范,相比其泄露后给国防和军队安全与利益带来的特别严重损害,其花费的成本是值得的,如作战方案、重要战备工程、“杀手锏”武器装备、核心密码等。
二、规范定密解密机制
定密是军队保密工作的首要环节,定密也是对保密的成本效益进行权衡的活动,这个过程也就是秘密评估的过程。通过科学的定密,相对客观地界定秘密,确定密级,尽量减少军事秘密的范围,可以有效降低保密的成本,提高对核心秘密的重点防护能力。定密主要是根据各项保密法律、法规,确定并授权各级定密人员进行定密管理工作,以定密程序来反映定密原则,规范定密人员的管理行为;以定密人员的能动管理实现定密工作的最大效能。各项秘密事项的确定(包括密级确定和保密期限确定)是由各级定密人员来完成的,同时法律也规定了定密人员所应承担的责任。定密人员在进行定密管理时,最根本的依据就是各项保密法律法规,依据法律行使职权。
一种良好的定密机制应该能够从定密规范、定密程序上约束定密人员,使定密工作更加科学。这里我们在借鉴美国的定密官制度基础上提出双定密机制设想。双定密机制是指从定物和定人两个方面加强定密工作。“定物”是指密级项目的界定,“定人”是指确定涉密人员的岗位。其中,涉密岗位的确定必须严格遵循“最小特权原则、仅需知道原则和职责分离原则”。密级项目界定是岗位定密的基础,而岗位定密反过来又可检验项目定密是否合理、科学。如果岗位定密的结果使得核心涉密岗位的比例过高,就说明密级项目的定密过高,或者说它的知悉范围很难控制,必须采取其他途径加以保密,或者降低其密级。
保密范围必须严格按照《保密法》和《保密条例》规定的军事秘密的范围来确定,如果人为的扩大保密范围,势必会把不属于军事秘密的事项也按军事秘密来保守,这既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也妨碍信息的交流,给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军事秘密事项的密级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来确定,如果人为的提高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不只在管理上造成混乱,而且随着密级程度的提高,对接触范围的保密期限也相应增加不必要的浪费,又给保密工作加重了负担,也给业务工作造成了诸多不便。在对信息定密时,如果切实可行,定密官员应当具体确定秘密信息自动解密的时间。秘密信息的保密期限应当尽可能地短一些,以避免不必要的保密或本。但是,如果设置的保密期限太短,会使对手很快就获得该信息,从而过早地减少我们的定密收益,例如,对手可能对一个武器系统采取有效的反击措施。因此,定密人员在设定保密期限时应当非常谨慎。另外,在解密方面,有明确的保密期限的可在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而对于继续保密已经没有必要的可以提前解密。还可以应申请人的申请而提前解密。及时解密可以减少秘密的数量,从而减少保密的成本。
三、控制秘密接触范围
对于通过未经授权而公开的方式获得定密信息的概率,是一个由知悉定密信息的人数以及其它一些因素所决定的线性函数。这个概率的一般方程式如下,其中,公开的可能性即概率用s表示:
概率(s)=K×NP×NCOM×CREV×COP×UAR×RTA。
其中,K是一个由总体情况决定的常量,NP代表知悉定密信息的人数,NCOM代表这些人员中每一个人在一段时间内交流信息次数的平均数,CREV代表定密审查因素,它大约也是一个常数,COP代表每一次信息交换所复制信息数量的平均数,UAR代表每一次信息交流时未经授权而接受者的数量,RTA代表这些未经授权的接受者中任何一人将定密信息传递给对手的可能性。在所有情况下,通过未经授权而公开的方式将定密信息传递给对手的可能性,与知悉定密信息的人数是成线性比例的;通过信息交流而公开信息的可能性也与秘密项目的参与人数成正比例关系。
未经授权而公开信息概率的一般方程式,为说明定密信息保护的重要环节提供了一个简便的直接的方法。该方程式直观地表明,通过限制定密信息的知悉人数(严格执行“因有知悉的必要而接触定密信息”的要求),通过减少与项目相关的信息交流中的非秘密交流的数量,通过减少信息交流中文件复制的数量,通过对项目参与人员所有与工作有关的信息交流进行审查,可以更好地保护定密信息。其中有些保护定密信息的方法是很难实施的,但在具体的定密项目中,可以采用这个方程式来确定该项目中可能出现未经授权而公开定密信息的薄弱环节,以便在采取定密或安全方面的措施来弥补这些薄弱环节。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