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5)01-0161-005
“创意产业之父”霍金斯先生说,中国到处都在发展文化经济、创意经济,制定了很多计划、规划和支持的优惠政策,但往往不太奏效……比如在我看来,中国的动漫产业发展得不好。[1]与西方发达国家文化创意产业相比,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在规模、质量、效益以及原创性上均有明显差距。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低效,从政府管理的角度看,与政府的干预行为必然有着紧密的关联,而政府干预却经常处于无效率的悖论之中。
一、政府干预悖论及其表现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的政府干预悖论是指政府的干预行为既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保证,然而又会使其发展效率下降、动力渐失,而使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处于低效之中。
1.文化创意产业市场化运作机制的悖论
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地位,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则必然是走向市场化、产业化,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文化企业制度,这无疑是文化创意产业改革与发展的必由之路。另一方面,由于权力带来的利益问题,政府权力的回归与下放存在很大的阻力,在形式上表现为政府权力和职能的扩张而不是收缩。就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而言,政府在其中本应扮演的是政策制定与扶持者的角色,但一些政府官员习惯于把自己当成企业发展和招商引资的主角,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干预企业投资、决策以及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甚至代替企业招商引资,这与改革的方向与精神不符。政府操纵创意品市场,实施地方保护,违背了马克思的“价值转型”理论[2],不利于创意产品发展与技术共享。
同时,政府与企业、市场之间关系没有理顺,政府包办企业,导致政府重点扶持的是与政府利益相关的附属企业或直接经营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这使得在竞争的公平性与资源的配置上,政府人为地替代了市场,是对市场优胜劣汰机制的一种替代,削弱了市场的作用,特别是对低效企业的扶持与保护,会扭曲创意产品的价格体系,掩盖产品的真实成本、销售与收益,影响价格调节机制发挥作用,无法实现优胜劣汰,损害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效率与公正性受到侵蚀,必然影响真正有潜力、有竞争力、有创新精神企业的发展。
2.政府资金投入的悖论
一是容易引发财政投入资金的滥用,例如在补贴的对象与额度上,往往难以有较为明确的硬性指标约束,或是存在着自由裁量的空间,政府对补贴企业的选择带有较强的主观性,容易出现选择和判断的失误。
二是财政资金资助的对象较为有限。政府财政资金资助对象主要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对中小企业的资助相对较少,而目前的小微企业是整个文化创意产业的主体,它们是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创意的主要源泉,这进一步消弱了中小创意企业的竞争力。
三是财政资金投入的无偿性,助长了资金运作的无效率。由于财政补贴的对象主要是公益公立机构,财政资金的无偿性有利于解决一些国有企事业单位短期的困境,但却并没有使被资助机构感到丝毫的成本压力而转化为一种长期的创新、创意动力,更多的视为一种政府对下属机构的财政拨款,理所应当,创意、创新动力不足。
3.创意产业人才培养与引进机制的悖论
创意产业人才的引进机制也处于集体行动的尴尬境地。各地方政府纷纷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西安、长沙等均出台了大量扶持性优惠政策,对人才的争夺已处于白热化的态势。由此,便出现一个问题,当一个地方政府出台了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之后,其他地方政府是观望还是效仿,甚至出台更加优惠政策?对于心存观望的地区而言,也必然会被迫出台人才新政,若非如此,不仅不能引进优秀的创意产业人才,甚至还面临着已有的人才将不断流失的困窘局面。这意味着地方政府人才引进新政的出台,将会耗费更多的政府资源而产出却难以有明显改善。
4.创意产业基地、园区建设的悖论
当前,各城市比着出台优惠政策,拿出大把资金开办论坛、博览会,搞产业基地。[3]一窝蜂似的上马、立项行为又恰恰折射出我国政府在出台文化创意产业政策时,往往跟风发展、盲目投资,过多地重视产业政策出台所能带来的政绩效益与社会效益,而忽视经济效益,导致重政策制定、轻政策执行,重争取、轻利用,政策效果不明显,对于微观企业的帮助也甚微。
从创意产业发展的规律看,创意产业本质上是文化产业,其所依赖的核心创意来源于一个国家内人才所能达到的创造性、创新性,国家应给创意创新者提供创意源,这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创意产品的文化内涵与民族特色。[4]创意不是对传统文化的简单复制,而是依靠创意智慧、高科技等手段的再创造。[5]这种创新、创意在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园区本身作为政绩工程与捞金工程建设的环境下,则显得创新、创意匮乏。更有甚者,一些文化产业园的建设,园区内没有产业集聚,缺乏产业链,变成开发商跑马圈地的游乐园,变成一场场瓜分政府财税资金的盛宴,背离了文化产业兴国的初衷。
5.政府管制的悖论
通常政府俘获的结果是以巨大的社会成本为代价,也即政府的管制与干预并不意味着文化创意产业效率的提高,俘获所出台的规章、制度越多,对市场领域资源配置的公平与效率扭曲就愈加严重。调查表明,由于某些类型的外国投资者拥有强大的资金与影响力,在参与政府俘获的可能性上,要比内资企业高出近两倍,因而会出现外资对某些行业垄断的现象。[6]这不能不让我们警惕国外文化产业对中国的渗透,如好莱坞、迪斯尼、大都会、硅谷等文化品牌对中国的“入侵”,政府如不能很好地应对,而放任国外文化企业对中国市场的占有并居于主导地位,易使中国文化企业丧失市场的主场优势并最终“沦陷”,处于产业链的低端。
二、政府干预悖论的三元动态博弈分析
1.模型的假定
假定1:文化创意产业的制度竞争主要的利益主体有三方:消费者、公民、有潜力的中小企业所构成的社会集团1,地方政府2,弱竞争力但受政策保护的企业、国有企事业单位、垄断企业所构成的利益集团3。低效或良性制度的出台就是利益集团1、2、3动态博弈的结果。博弈的顺序为,社会集团1—地方政府2—利益集团3。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代写代发论文_广州毕业论文代笔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