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近日,有“中国民营经济风向标”之称的浙江中小企业陷入资金危机。温州市总数30多万家的中小企业中,有20%停工或半停工;三旗、波特曼、江南皮革集团3家较大企业接连宣布破产,中小企大规模倒闭的浪潮不断涌现。据全国工商联此前对广东、浙江、江苏等16个省的系统调研结果,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面临的状况可能比2008年金融危机时更为艰难。
这种危机引起了高层的高度重视。5月下旬,中国银监会低调在浙江展开调研,考察中小企业融资状况和区域金融生态。6月7日,银监会发布《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出台多项约束性措施鼓励商业银行给小企业贷款。因为通知共有十条内容,业内称之为“银十条”。“银十条”包括:通过缩短贷款审批流程、对小企业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提高小企业不良贷款率容忍度等方式,降低中小企业贷款门槛。
此次“银十条”通过差别化的监管和激励政策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将有助于优化信贷结构,降低贷款集中度,促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转型[1]。
然而,针对全球性难题的中小企业融资,仅仅只靠信贷政策的局部调整是否可以达致最佳效果?我国中小企业难以从信贷机构获得资金的根本原因又在于何处?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贷难的根本原因
1、信贷成本高
大多数中小企业对贷款需求具有“急、频、少、高”的特点,即需求流动资金贷款的时间紧,贷款次数频繁,资金需求量少,贷款成本高。但小企业每笔贷款的发放程序、经办环节都与大企业大致相同,这就表明商业银行对小企业的贷款需付出高于大型企业的“交易成本”。因此,银行更愿意从事对大企业的“批发业务”,而对中小企业的“零售业务”积极性不高[2]。
2、信贷风险大
在实践中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客户贷款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要求客户能够提供有效的担保,中小企业自身则因资力有限而无法提供有效的担保,同时因为中小企业经营的风险性,第三人在一般情况下也不会为中小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既然不能提供足额有效的担保,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安全性的经营原则下就不会给中小企业发放贷款。
三、解决中小企业信贷难的对策
1、政府建立专门针对小企业的政策性贷款部门。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不足。我国对中小企业目前也有一些扶持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当中也规定,“国家运用信贷手段,鼓励和扶持乡镇企业的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乡镇企业发展基金专门用于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等,但是因为缺乏有效的执行力度和制度保障,这些规定很难落在实处。
如何将政府的政策性资金有效地配置到中小企业的日常经营中,并收到良好的效果。是政府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建设的难题。对于一个问题,我们可以参考最早跻身发达国家的亚洲国家-日本。在日本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总结出了一套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完整方案,其中就有政府针对于中小企业的直接贷款行为。依据日本《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和《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的助成法》的有关规定,日本的都、道、府、县应设立特别会计经管对中小企业设备现代化的贷款事业,由都、道、府、县提供的这种贷款为无息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但在特别情况下,期限可以长达十二年。在出现灾害等不可归责于中小企业的意外情况下,都、道、府、县可以免除中小企业贷款的全部或者一部分。政府为中小企业直接提供贷款的方式,一方面满足了中小企业融通资金的需要,另一方面,国家也可以间接地干预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落实国家的产业政策[3]。
我国可以依据国情,建立适合于中国经济的中小企业政策性贷款部门,专门针对于中小企业的贷款需求,融通资金。目前,我国一些地方政府与已有的政策性银行进行项目合作,如浙江省中小企业局在2008年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浙江省分行签订了《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浙江农村中小企业发展合作协议》。在“十一五”期间,省农发行向浙江省农村中小企业提供50亿元政策性贷款。
2、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制度。
信用担保是中小企业贷款面临的主要障碍,民间担保公司和政府担保都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的信用风险问题。但是,政府开办担保公司,因为担保资金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分离,容易滋生腐败;民间担保公司虽然不存在腐败问题,但不利于监管,若担保公司本身存在风险,则会加大中小企业的贷款难度。
天然具备风险性质的经济个体,避免产生损失的最佳方法就是保险。在中小企业信贷担保过程中引入信用保险制度,将本来由银行承担的信贷风险转嫁为商业保险承担,这一措施大大提高了银行经营的安全性与赢利性。
中小企业贷款信用保险是保险公司通过保险的方式保证债务人债务的履行及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种措施和手段。其基本职能是通过保险的方式为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架起一座信息桥梁,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惜贷的现状。因而,开发贷款信用保险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而有效的途径[4]。
3、建立商业性的小额金融机构。
从理论上讲,从国有商业银行专辟一个部门专门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服务也可以,目前已有多家商业银行开辟了中小企业贷款部门。但在实践上说,大型银行面向农户和中小企业的业务有很多的操作障碍。中小企业贷款的成本比较高,大型(下转第123页)
(上接第4页)商业银行也没有这方面的经验。而且,商业银行在长期发展中形成了一套规矩,所培养出来的习惯都是服务于大企业的,这些习惯、观念,在短期内改变是很困难的[5]。
大中型银行服务于大企业,认为小企业信贷成本高,利润率低,但实际上,小额贷款业务并非是盈利的洼地。在孟加拉,专门针对于手工业者和穷人的格莱珉银行的成功,说明小额高频贷款一样有利可图、一样可以处于良性循环。
建立新的商业性小额金融机构一方面可以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的渠道,与商业银行服务相配套,降低商业银行的运营成本,增加市场良性竞争;另一方面可以将隐形的低下钱庄转变为地上金融机构,纳入监管,稳定金融市场。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