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没有专门的旅游犯罪分类,也没有类似的数据统计,且大多数属刑事案件,涉及相关人的个人隐私,属于保密范围,也给调研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对旅游犯罪问题的研究,我国虽然有一些关于旅游犯罪问题的研究,但相对而言,没有系统地进行实证研究使其上升为理论,理论研究进展有限。
通过现实背景和国内外文献综述分析,旅游业是犯罪活动的高发行业,旅游犯罪对旅游业发展产生的负面影响巨大,但是旅游犯罪与旅游活动呈正向、负向还是某种函数关系,目前还没有得出研究结论或预测其变化趋势。国内外文献研究表明,旅游者更容易成为旅游犯罪的对象,有关针对旅游者犯罪的研究较多,而旅游者犯罪的研究较少。不管是旅游者、旅游目的地居民还是政府部门已经对旅游犯罪问题具有敏感性,但是对于旅游犯罪的认识并没有能够较理性地解决,没有将旅游犯罪问题作为评价一个旅游目的地安全性指标确定下来。
国内外旅游犯罪相关文献集中对旅游犯罪的目的探讨较多,对旅游犯罪的不同表现形式、发生的主要环节和时空等方面规律的探讨较少;对旅游犯罪的客观原因探讨较多,而对于主观原因(如旅游者或旅游地居民或旅游服务机构等方面原因)探讨略少;同时,旅游犯罪对旅游业哪些方面产生影响、影响的普遍规律和模式等方面没有进行深入研究。
2.旅游犯罪研究发展趋势
旅游犯罪是一个综合性的课题,需要综合多学科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找出旅游犯罪规律,初步构架旅游犯罪学理论基础。旅游犯罪的研究趋势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理论研究与实际管理相结合。旅游犯罪研究的最主要目的是形成研究理论成果,真正应用到旅游规划和管理的实践中,为旅游业的发展发挥指导作用。由于在我国没有旅游基本法,旅游犯罪案件作为普通民事或刑事案件来处理,研究者在对旅游犯罪的研究过程中,需要大量的实证调研数据,还必须与相关管理部门共同探讨,形成的理论研究成果对旅游业发展才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作用。
第二,注重方法技术的突破和理论体系的建立。在研究方法上,不仅要进一步选择科学、实用的指标体系以便定量化描述旅游犯罪的危害和影响程度等,而且通过大量的案例研究总结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律和研究模式,规范旅游业发展的评估体系,可将旅游犯罪作为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安全评估体系指标之一确立下来。
第三,多门学科交叉综合研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从理论与实证的角度对旅游犯罪进行探讨。既要研究犯罪与旅游的内在关系和规律,也要研究旅游犯罪原因和对策;既要分析控制消极影响的管理机制,又要探索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模式;既要考虑对旅游者的保护,又要考虑不能损害旅游地居民的利益,需要综合旅游学、社会学、犯罪学、人类学、心理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找出旅游犯罪的普遍规律。
第四,由于对旅游犯罪的认识是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侧重点和不同研究主体或客体进行的,很难总结出一般结论。鉴于旅游犯罪对旅游目的地政治、经济、文化、心理、旅游形象和旅游满意度的影响,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旅游犯罪理论和实证的研究,深入探讨旅游犯罪的规律、原因及提出具有“前瞻性”的预防对策。
在旅游业蓬勃发展的同时旅游犯罪现象也日益严重。它不仅给旅游目的地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还可能给旅游者造成心理阴影,甚至影响到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形象和国际地位。因此,旅游犯罪现象日益受到了国际组织的关注,且纷纷出台相关措施,共同应对旅游安全的隐患。1985年9月17日,世界旅游组织(WTO)旅游第六次大会在索菲亚制订了《旅游权利法案》和《旅游者守则》,把“通过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确保旅游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作为各国政府对旅游者应尽的义务,同时,也强调旅游者要特别尊重过境地和逗留地自然和文化财富,不应强调自己与当地居民之间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差异,要以受教育者的身份去领略旅游地的文化。秘鲁国会通过一项法律,对袭击旅游者的犯罪行为实施更加严厉的处罚。2009年3月2日,南非执政党主席祖马在南非旅游业协会会议上说,犯罪问题仍旧是制约南非旅游业发展的主要因素,政府需要考虑对司法制度进行改革,以便执法部门能够更加有效地打击犯罪,维护和促进旅游业发展。中国政府也十分重视旅游犯罪的预防工作,2008年7月31日,我国外交部在上海发布《中国领事保护和协助指南》,特别提醒,出境公民尽量不要随身携带贵重物品或大量现金,容易成为盗窃、抢劫等犯罪活动的目标,避免因携带大量现金而引发的旅游犯罪问题。笔者通过对国内外旅游犯罪的研究进行综合分析,以期进一步探讨旅游犯罪预防对策提供理论依据。
一、旅游犯罪的定义
目前,学术界对于什么是旅游犯罪没有统一的认识,主要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旅游犯罪不仅包括针对旅游者的犯罪(即旅游者为被害人),也包括少数怀有不可告人出行动机者实施的犯罪,以及针对旅游资源和设施的破坏性犯罪等;第二种观点认为,旅游犯罪是发生在旅游过程中(吃、住、行、游、购、娱),与旅游者、或旅游活动、或旅游环境(含旅游设施)有关的所有犯罪现象的总和;㈨第三种观点认为,旅游犯罪是伴随旅游业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产物,是指发生在旅游过程中,与游客、旅游活动或旅游环境(含旅游设施)有关的所有犯罪现象的总和。在旅游犯罪范畴上,除刑事犯罪外,任何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特别是旅游法规)处罚的行为都应视为犯罪,甚至包括某些违反传统道德的行为;第四种观点认为,旅游犯罪是指发生在旅游过程中,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或破坏旅游资源、扰乱旅游秩序而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以上几种观点是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来阐述的,但也有值得商榷之处。第一种观点是指出了旅游犯罪的主要对象是旅游者,但对旅游犯罪对象的分类还欠全面,没有涵盖其他类型如针对旅游地居民、旅游服务机构和旅游环境的犯罪等;也没有指出旅游犯罪所发生的领域。第二、三和四种观点均认为旅游犯罪是发生旅游过程中,笔者认为这是旅游犯罪发生时空的主要部分而不是全部,还应当把发生在旅游过程之外的破坏旅游环境、损害旅游资源、旅游设施等妨碍旅游业发展的违法犯罪行为包括进来。因为旅游环境、旅游资源和旅游设施是旅游活动顺利开展的前提和基础,如果缺少这些基本条件,任何国家都无法发展旅游业,因此,旅游犯罪发生的时空不只是在旅游过程中而是在旅游领域中;同时,旅游犯罪与其他类型犯罪一样具备犯罪的本质特征,即有社会危害性。另外,以上四种观点都没有指出旅游犯罪的客体。值得一提的是,旅游犯罪应该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既包括违反国家刑事法律的行为,还应包括背离其他法律法规如违反旅游法规或伦理道德的行为,因为这些行为都侵犯了旅游犯罪的客体——保护旅游业正常发展的制度,且这些行为往往都是刑法意义上犯罪的起因和前奏,若将这种违法犯罪或背离社会的行为都排除在外,无论从发掘旅游犯罪的原因还是从预防旅游犯罪来看,对旅游犯罪的研究是不完整和不准确的。因而,第四种观点是从刑法学角度来定义的,是评判此罪还是彼罪、或是罪还是非罪的标准,从这个角度缩小了研究范围,不利于发现和掌握旅游犯罪的规律、原因及其预防。所以,旅游犯罪可从社会学角度进行定义,旅游犯罪是指发生在旅游领域中,侵犯旅游者、旅游地居民、旅游服务机构的正当利益或者破坏旅游环境、旅游设施和旅游资源,妨碍旅游业发展的危害行为的总和。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