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地方政府的融资中对各种融资渠道与方式都有所应用和尝试但主要是以土地融资、利用政府性融资平台进行银行贷款和发行公司债券为主。从上述主要融资方式的特点看项目融资、ABS融资和股权融资都只能为有收益的项目进行融资或利用具有预期收益的资产再融资。而大量地方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由于非盈利性质,难以获得市场广泛认可。同时工程量大、建设周期长、投资额巨大,是私人或企业不愿或无能力投资的领域,由政府主导建设。地方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这种特性:一方面决定了地方政府有限的年度财力(包括本级财政收入和上级转移支付)不可能与当年巨大的资本性投资资金需求相匹配解决资本性投资资金的缺口问题需要在财政之外另谋融资通道。2010年国发19号文下发后,国家严格控制地方政府负债,严禁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通过财政担保向银行融资,那么地方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如何能向银行融资,有哪些创新手段?
一、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创新
鉴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的积极作用和地位,国家已经明确表示不会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停掉政府投融资平台”,因此,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建设,创新发展途径将是急需重点解决的问题。一方面着眼于拓宽投融资平台的资金来源,改善平台公司单纯依赖银行信贷的间接融资格局,打通直接融资渠道。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应作为地方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平台直接融资的有效措施之一,以便形成包括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在内的多元化融资结构。另一方面努力构建以财务公司为平台,以资金集中管理为手段,以为地方政府服务为宗旨,以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将成为各投融资集团今后的主要资金管理模式。此外还可以根据国际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委员会、国际保险监管委员会1999年发布的《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金融控股公司指一个公司在拥有实业的基础上,可跨行业控股或参股,整合资源,组建金融控股集团。
二、项目融资、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是适用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自然资源开发等大中型项目的越来越流行的重要筹资手段,BOT则是特许经营项目融资的典型模式。即 build-operate-transfer (建造-经营-移交),是指指私营机构与政府机构形成“伙伴”关系,分配该项目的资源、风险和利益的融资模式。政府同私营部门的项目公司签订合同,由项目公司负责设计、筹资和承建某项基础设施,项目公司在在规定的特许期(通常为10-30年)内向该项目的使用者收取费用,由此回收项目的投资、经营和维护等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满后,这项设施的所有权无偿移交给所在地政府。
三、基于政府补贴的资产证券化政府融资模式
如果政府付费或补贴模式得到确立,那么,通过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到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领域的发展空间就被打开。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应用前途很广的融资方式。在政府付费或补贴的公共设施融资模式中,完全可以将与“政府付费或补贴合同”相联的资产从基础设施投资企业的其它资产中“剥离”出来,通过“证券化”手段在债券市场集合更多的个体投资者投入到项目中来,形成一种基于政府付费或补贴合同的创新型融资方式。这样,对投资企业资金的流动性要求就大大降低。“证券化”既集合了个体投资者“集腋成裘”的资金优势,又集合了基础设施企业的运营优势,运用资产证券化手段进行项目的开发,并在开发开始产生外部投资效应时,如开发带来了中心城镇工商业发展、上地价格升值从而税费增加的情况下,进行再融资,实现滚动开发。并且,在资产证券化融资中,投资地方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基础设施的企业既可以是私人企业,又可以是政府组织的公共企业。
四、地方政府融资制度的创新
制度的创新是放开地方政府融资的前提和重中之重。“规范”比“规模”更为重要。“规范”就是要通过建立一系列的配套制度规范地方政府的融资行为。如果融资行为不规范融入的资金不用于既定的目的或只融资而不想偿还即便地方政府融资规模较小也会造成资金的低效利用或滥用都可能出现债务风险。如果地方政府融资行为规范地方财政收支情况、融资目的、债务偿还能力、资金使用情况等各种信息公开透明能够及时接受市场和投资者的监督则市场对融资规模自然会做出选择而不是由地方政府单方面决定。
五、结语
融资类项目的确定,必须首先权衡企业投资的缺点(对消费者而言要承担的资本费用、管制成本)与项目的优点(较高的投资效率、减轻公共预算压力等),然后加以确定。地方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建设需要一个健康的投融资体制。为此,政府应尽快明确界定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使用中的事权和责任,通过制度的合理化建设,有效规制基础设施建设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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