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内部财务管理混乱,资金监管不力 《基金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要求基金会应当每年定期编制财务报告,按期接受财务审计,公布财务报告与审计结果并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关于财产的管理和监督理论出发点是好的
(三)内部财务管理混乱,资金监管不力
《基金会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要求基金会应当每年定期编制财务报告,按期接受财务审计,公布财务报告与审计结果并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关于财产的管理和监督理论出发点是好的,在以公开化、透明化为原则的基础上对资金进行有效的管理。经过对相关案例的调查发现,一部分基金会对资金的筹集过程中出现了违规行为,在日常的资金管理中由于缺乏危机意识和竞争观念,造成了财务的浪费,从而引发基金会内部财务管理的高成本、低收益现象。例如,在资金管理方面,发生过宋庆龄基金会1810万元,中华体育基金会2000万元丢失事件。
对于基金会的资金管理还停留在做表面文章上,流于形式。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做年度财务报告或虽做年度财务报告但没有严格的审计,甚至没有规范的财务部门和财务制度,专职的财务人员对资金进行有效的监管。这些都与《基金会管理体例》的精神背道而驰。
四、完善我国公益基金会管理机制的路径选择
我国基金会在逐步获得其独立性、自主性和社会公信力的同时,不能忽视了自身管理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否则就难以承担起新的历史时期赋予它的社会责任,因此,基金会管理机制构建与完善问题亟待解决。
(一)以法律法规形式具体落实我国公益捐赠的税前扣除和优化政策
我国公益捐赠的税前扣除政策需要不断地论证和修改完善,以此提高企业进行慈善公益活动的积极性,为企业与基金会的合作伙伴关系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税前扣除政策作为一项旨在扩大社会资源用于社会公益的有益实践,应该结合政策的宗旨具体制定有关这项政策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鉴于这项政策之前的审批程序复杂繁复的弊端,为推动基金会不断地做强做大,还应该减少企业捐赠时的相关公益认证审批程序,在提高基金会办事效率的同时,借鉴发达国家这一方面的成功经验,适当提高企业公益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
(二)建立公益基金会和企业的合作伙伴关系
企业在当今社会中所应扮演的角色以及如何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契合这一焦点,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得以提出并迅速成为推动企业进步发展的主流价值观。企业社会责任理念明确了企业和社会之间的关系,涵括了企业积极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思想,成为构筑企业与公益基金会合作伙伴关系的桥梁。从长远的意义看,公益基金会和企业的合作是一种“双赢”选择,明智之举。对于企业来说,合作可以扩大企业的社会影响力,提高企业的良好形象和美誉度。这既凸显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又扩大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于公益基金会来说,可以吸纳企业的公益捐赠,扩大慈善事业的发展资源并在全社会营造与提倡一种“关爱与和谐”的慈善理念。因此,我们要在制度的规范完善中实现基金会和企业合作的双赢对接。
(三)完善基金会的信息批露制度
卢塞尔说过,慈善事业要有玻璃做的口袋。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是一种必然的制度选择,它的建立有助于解决基金会管理中有关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的公开透明问题,进一步反映公益基金会的公益本质,从而在具体贯彻落实中提高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力。在我国,信息披露主要是在政府监管的前提下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实现。现行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就针对基金会公信力不足的问题,在相关条款中规定,在开展公益活动中要将其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进行公开,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税务、会计、社会公众等的查询和监督。
我国基金会有关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需要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基金会的具体情况来完善这一制度。比如,美国联邦法律规定,任何人都有权向非营利组织要求查看它们的原始申请文件及前三年的税表。在美国,所有基金会的档案都放在国家档案馆里,任何一个公众都可以随时去查。英国1992年的新慈善法明确规定,公众中的任何成员只要交付一定合理的费用,就有权获得慈善组织的年度账目和财务报告等。
(四)构建自律、互律与他律相结合的监督机制
由于基金会中捐赠人、受益人、委托人等多重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及基金会公益产权的特殊性,从而使得基金会的公共责任显得模糊且不确定。对于基金会而言,建立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管有效配合、互为补充的监督机制有利于公益基金会管理机制的完善,避免财务违规和腐败现象的发生,将有力地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监管。
1.自律是基础。公益基金会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决定了自律是基金会监督机制有效运行的基础。通过自律可以提高基金会的自我管理能力,实现基金会较高的组织化和制度化。基金会的自律要靠法律法规的约束、权威的监督强制、道德规范和舆论压力等多重因素的推动来实现[6]。
2.他律是保障。基金会公益产权的特殊属性——受益主体的虚拟性,使他律监督机制成为实现基金会社会公益责任的重要保障。他律监督机制的实施主要来自组织外部的监督,如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大众传媒的监督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等形式。作为他律监督主体之一,政府要凭借其特有的权威和强制力逐渐形成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为主,行政手段为辅的间接管理模式。政府监督以法律法规和专门的监督机构为载体来实现基金会在道德与法律方面应承担的公共责任,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3.互律是补充。行业互律作为自律、他律的有效补充,弥补了二者的不足,是一种极富成效的监督方式。它的优势在于依靠基金会自身的力量进行相互监督,增进基金会管理和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基金会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逐渐形成网络式的互律机制,更具有约束力和自主性,有助于在公益基金会中形成组织的共同规范和道德标准,从而推动我国公益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谢宝富.当代中国公益基金会的若干问题分析[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03(16).
[2]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3]王名.非政府组织管理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4]刘春湘.非营利组织治理结构研究[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7.
[5]王名,贾西津.基金会的产权结构和治理[J].经济界,2003(1).
[6]周志忍,陈庆云.自律与他律:第三部门监督机制个案研究[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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