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政治教育到法律制裁

来源:网络(转载) 作者:余德光 发表于:2012-04-21 12:27  点击:
【关健词】政治教育 农村偷盗 身份 法治话语 革命话语
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对农村偷盗的治理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是集体化时期,在这个时期,国家的治理表现为一种身份的治理,这种身份的治理建立于革命话语之上,国家在农村偷盗的治理实际上是政治运动在农村的延伸。第二个是改革开放以后,在这个时期,国家的治理表现为

一、引论
   偷盗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广泛存在于农村和城市当中。对于偷盗行为的治理,构成了国家进行管理的重要方面。尤其是在农村,偷盗行为是一种广为存在的现象,对于这种行为的治理,构成了村庄管理和基层司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对于农村偷盗行为的治理,国家分别采取了两种不同的策略,政治教育和刑法制裁,在大部分时期,这两种策略交互使用进行偷盗的治理,但是,在不同时期,这两种策略分别占据了不同的主导地位。在改革开饭以前的集体化时期,国家对于农村偷盗的治理,主要采取了政治教育附加刑法制裁的方式;而在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将建设法治社会作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进而将偷盗行为纳入到这种法治化的进程当中,对之采取一种法律制裁的手段。这种策略的转变,主要是由于国家在治理话语上的转变,这种转变影响到了对农村偷盗行为的治理,可以看出,这种转变,从整体上来说,是和自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对乡村的不断渗透是相关的。本文将结合具体材料,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首先,文章将对集体化时期对农村的偷盗治理进行描述;其次,将对改革开放以后农村的偷盗治理进行描述;再次,文章将对这种转变进行分析,研究其中的原因,并对原因进行解读;最后,文章将提出结论。
  二、集体化时期的农村偷盗治理
   集体化时期是对新中国前三十年的另外一种界定,时间主要从新中国成立之后到1978年的改革开放,在这段时期,国家对农村的偷盗治理采取政治教育的方式,这种方式是和国家在其他领域展开的其他政治活动相互一致的,是政治活动、革命活动在乡村的一种延伸。同时,在这段时期,集体化导致了乡土社会中财产所有结构的变革,在以往的乡村中,私有财产占了主导地位,而在集体化时期,国家通过采取没收地主财产等多种手段,建立了共有财产在乡村的主导地位,农民的私有财产反而占据了次要地位。而集体化时期的农村偷盗治理就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展开的。
   在集体化时期,农民的偷盗行为广泛存在,尤其是在人民公社时期,甚至当时流行一句话“社员个个都是贼”。农民的这种偷盗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偷盗的客体。在集体化时期,农民偷盗的对象主要是粮食、蔬菜和生活物件,其中,粮食是主要方面。另外,生活物件包括锅、盆、铁锹、耕牛等。1二是偷盗的对象。在这个时期,农民所偷盗的粮食、蔬菜和生活物件等财产大多属于国家财产,这些财产或是集体所有,或是国家所有。这是该时期的偷盗行为和现阶段的偷盗行为最大的不同点之一。2在现代社会,偷盗主要是针对私人所有财产。这其中的原因主要是乡村财产所有结构的变化。在集体化时期,集体所有的财产是乡村财产的主要来源,集体财产包括土地上所种的蔬菜、粮食,和村庄、乡镇的公共设施和用品,比如电视机、收音机、电线等等。这些财产广泛存在于农村社会当中,成为了农民日常生活中接触的主要对象。但是,在1978年以后,国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往农村土地上所产的农产品就成为了私人的财产,同时,随着其他措施的展开,集体财产在乡村社会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少,导致在乡村社会中,农民日常所触及到的大多是其他农民私有的财产,而且,这种财产处在其所有者的严密监控和保护之下。三是偷盗的主体。在这个时期,偷盗的主体主要是农民,在这之中,包括村庄干部、贫农、中农、富农,甚至还包括了插队进行农村成为农民的城市知识青年。在这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村庄干部和富裕农民、城市知识青年也参与了偷盗行为,同时,作为偷盗治理者的村庄干部,同实施偷盗行为的农民形成了某种程度上的共谋。四是偷盗的规模。从乡村角度来讲,在集体化时期,农村的偷盗行为是广泛存在的,正如上文中所说“社员个个都是贼”,大部分的农民参与了偷盗行为;3从农民角度上来讲,则分为两个主体,一个是惯偷,另一个是非经常性偷盗者。在这里,惯偷是乡村群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这类群体当中,偷盗和其本业形成了一种混合经济,形成了其收入的主要来源。4而且,这类群体在乡村社会中是公开的,村民对这类群体的成员都了解。同时,这类群体大多受到了国家的制裁和政治教育,但是,这些方式并未对其偷盗行为产生影响。其实,惯偷和非经常性偷盗者构成了一个链条,惯偷处于这个链条的端点之上,大部分的农民都分布在这条链条的不同点之上。
   在集体化时期,国家对农村的这种偷盗行为采取了一种独特的治理手段:政治教育,同时,这种手段是建立在一种分类治理的基础之上。首先,依照国家的意识形态,农民被分为几个类别,其中包括干部、贫农、中农、富农和地主。其中,关于贫农、中农、富农和地主的划分,主要是依据毛泽东关于农民的论述,在其思想当中,依照革命态度、财产结构和村庄地位,农民可以被分为上述类别,进而,国家对不同类别的群体采取不同的治理方式。其中,富农和地主被认定为村庄的“坏分子”,而成为专政的对象。5另外,作为村庄的管理者,在国家发动的对干部的革命中,干部也极易被作为村庄的“坏分子”。6其次,对于这些“坏分子”的偷盗行为,国家采取了较为严厉的政治教育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写检查、通报批评和进行批斗,其中批斗的方式主要有拘禁和殴打等措施。其实,偷盗只是导致政治教育的行为之一,在此处,偷盗被作为“破坏行为”的一种,政治教育的措施主要是针对“破坏行为”的。与此相对的是,对于其他偷盗者,国家则采取了一种模糊的态度,对于那些大量实际中存在的偷盗行为,国家并未进行追查,对于现场发现和抓获的偷盗者,国家仅仅采取轻微的政治教育措施,比如写检查、通报批评等。再次,国家的这种治理随着历次政治运动呈现出一种此起彼伏的状态。在平常时期,对村庄偷盗行为的治理,大多采取比较轻微的政治教育措施,同时,在这种治理中,对于村庄“坏分子”的治理也不会过于严厉。但是,在政治运动期间,偷盗行为被作为进行政治整肃和批斗的一个重要依据,进而被作为对村庄的破坏行为而受到严厉的政治教育。同时,相对于其他人,“坏分子”也受到相对严厉的教育措施。7最后,国家司法在此处扮演了一个十分特殊的角色。自从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设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多级法院、检察院体系,对犯罪行为进行司法制裁;同时,在基层设立了公安局和派出所,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强制和处罚。但是,这种正式的国家治理只是扮演了一种“最终制裁者”的角色。只有那些政治教育措施已经无法匹配其 “破坏行为”或是无法终止这种行为的偷盗者,才会被移交到法院,进行更为严厉的国家制裁。而进入这个环节的人,大多是村庄的“坏分子”。8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版权声明:因本文均来自于网络,如果有版权方面侵犯,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