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契约模式被大众逐渐接受,并用以解释国家及其存在的合法性。近代契约论的先驱格劳秀斯曾明确指出:“人们因为经验的教训,觉得孤立的家庭不足以抵抗暴君的侵逼,于是由他们自己的同意(不是由上帝的命令)组成政治社会;因此,就生出了政府的权力[1]。”斯宾诺莎以唯物论的自然观和人性论为出发点,认为“人要保持他的存在,最有价值的事,莫过于力求所有的人都和谐一致,使所有人的心灵与身体都好像是一个人的心灵与身体一样,人人都团结一致。”从而由个人价值引出国家政府或政体价值而不是由国家政府引出个人价值,充分体现个体自由的特点。这与他们当时所处的时代,伴随着教会主权的衰败和近代民族国家主权的兴起,是密不可分的[2]。
一、霍式社会契约思想的时代背景
从16世纪开始,西方进入了近代社会,新兴的资产阶级为了摆脱教会的干涉,积极寻求一种新的国家学说对可能产生的国家组织方式及其存在理由提供正当化的根据。同时,13世纪欧洲罗马法的复兴使法学家把罗马法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精神运用于当时各国具体的社会实际,探讨解决他们所面对的法律文书规则问题的各种方法[3]。罗马法中固有的契约思想也由此得到普遍的遵从和接受。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观念获得了一种“自然”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并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处理相互关系的“天然的”基本原则之一。
为了冲破旧的体制和障碍,为新秩序的建立扫清障碍,霍布斯在他的《利维坦》中提出了著名的“自然状态说”,阐述了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国家学说,力求对国家和权力的合法性进行“理性的”,必须诉诸人们的常识,同时又必须依赖人们现有的想象力和创造力的论证。
二、自然状态——霍式社会契约思想的逻辑起点
像近代诸多自然法论家一样,霍布斯依然以“似实似虚”的自然状态中之人的本性假说为基点,解证自然法的渊源,但是,不同于乃至否弃格劳秀斯等人承袭的亚里士多德关于“人是社会性的动物,社会本能使人组成社会”人性说传统,霍氏从迥异的人类学和心理学的前提出发去探悉人性问题。他援用古罗马喜剧诗人普劳图斯之“人即是豺狼”的格言,确信人“在本性上是自私的、怀恶意的、野蛮残忍的和侵略成性的”。他认为,“自然使人在身心两方面的能力都十分相等,以致有时某人的体力虽则显然比另一人强,或是脑力比另一人敏捷;但这一切总加在一起,也不会使人与人之间的差别大到使这人能要求获得人家不能像他一样要求的任何利益。”
可以看出,在霍布斯假定的自然状态中,人在事实上是平等的。如果没有政治权威,那么每个人在事实上和法理上不受这种权威的束缚。强调平等的重要性在于,这是自由表达意志,放弃个人权利的前提,也是此后契约必须信守的前提。
三、社会契约——霍式国家及其权力的合理论证
在假定了自然状态的前提后,霍布斯进一步指出,“每个人只要有获得和平的希望的时候,就应当力求和平;在不能得到和平时,他就可以寻求并利用战争的一切有利条件和能力”。于是霍布斯提出他的契约学说,认为人们为保护自己的安全、财产而管理的自己的权利通过契约的方式转让给主权者,组成国家:“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一直转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指定一个人或一个多人组成的集体来代表他们的人格,每一个都承担授权于如此承担本身人格的人在有关公共和平或安全方面所采取的任何行为,或命令他人所作出的行为……承当这一人格的人就称为主权者,并被说成是具有主权,其余的每一个人都是他的臣民”。
在假设了人类自然状态和“利己主义”的前提后,为了用一般契约理论论证国家产生的社会契约,霍布斯再借助自然法的概念,将安全、生命等解释成一种与法律相联系的“权利”,这就是自然权利的思想”。由于每个人都享有一些天赋的自然“权利”,因此,权利的交换就是人们的契约,而不必是物的交换”。由此,霍布斯完成了对契约说国家的理论构建。
霍布斯接下来指出被授权的主权者享有所授的任何权力,这些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荣典权、控制言论权、宣战权、统帅军队的权力等。但同时,霍式也为笔下的主权者设定了义务,除了维护和平秩序以免于人类重蹈“自然状态”覆辙的前述的立法等“主权权力”外,主权者还有其义务。而最根本的义务就是保障人民的安全。安全“不单纯是指保全性命,而且也包括每个人通过合法的劳动,在不危害国家的条件下可以获得的生活上的一切其他的满足。” 具体的义务还有:主权者不得让与权力而失职;主权者不得侵害臣民的私有财产权;主权者必须依“良法”而治,等等。
许多学者指出,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具有强烈的集权主义和绝对主义的色彩,这在一定程度上是霍布斯所处的动荡不安、战火纷飞的时代及其亲身经历的产物。但霍布斯提出的契约学说和自然法理论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们被洛克、卢梭等思想家继承,形成后来的社会契约学说,对西方宪政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1]蔡拓.契约论研究[M].南开大学出版社,1986(10).
[2]苏力.从契约理论到社会契约理论——种国家学说的知识考古学[J].中国社会科学,1996,03.
[3]由嵘等.外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