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国民政府为了从组织上控制全国工会和工会运动,依据其欺骗控制民众运动的总方针和各种法令,对各地原有各种工会,反复进行登记审查、改组、整理、使之成为符合其统治需要的合法工会。1929年的工会法公布以后,有些地方还依据《工会法》的规定新建了一些国民党控制的合法工会。这些合法工会,在当时共产党领导的赤色工会运动中一律被称作黄色工会。这些工会是依据国民党的劳工运动理论和政策建立起来的,它们不是一般的资产阶级收买的工具,而是受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国民党所控制、从而维护其统治的工具。
一、组织类型的复杂性
由于合法工会是国民党利用政治势力造成的,也由于国民党各派政治势力有争夺对工会的操纵权,因此这些合法工会内部十分复杂。根据目前看到的材料分析,大致有如下几类:
第一类是只有空架子的所谓挂牌工会,是国民党控制劳工运动的工具。这类工会一般只有一两个国民党特派员或指导员一类的人物主持,既无群众,又无经常的工会生活,多分布在国民党不很重视的生产部门和地区。国民党的一些干部组织这种工会的目的,主要是利用工会的名义,招摇撞骗、领取津贴及收取会费以中饱私囊。它的唯一目的就是占据工会位置,防止共产党和工人再组织工会。
第二类是工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反抗资本家的残酷剥削,在革命工会无法存在的情况下,不得不依法到国民党的主管部门去登记立案,接受国民党的审查、指导和监督的合法工会。这些工会中保留了不少革命影响,甚至还有没有暴露身份的共产党员隐藏其间。这些工会在政治上不公开反对国民党,但亦不反对共产党。在经济上当劳资纠纷发生时,一般能代表工人与资本家斗争,为工人争取经济利益的改善。如1930年前后上海法商电车公司工会。该工会的主要领导人徐阿梅是共产党员,工会成立后主动到国民党政府申请立案登记,取得国民党承认。1930年3月底,法商电车公司工会在徐阿梅领导下发动了要米贴的怠工斗争,取得了胜利。
第三类是国民党派得力干部或培植工人中的反动势力组织的工会。这类工会主要分布在重要的产业部门,它们在理论上接受国民党的指导;在政治上拥护国民党反对共产党;在组织上同国民党和社会上的封建帮会势力结合,在工会中发展国民党,实行各种封疆结社;在经济上或多或少有些改良的活动,举办一些工人福利和互助事业,有时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程度上还可向资方进行一点斗争,为工人争得经济利益上的些许改善。上海邮务工会是是这类工会的代表。这类工会是黄色工会。这类工会势力很大,是合法工会的骨干,国民党控制工人运动的主要工具。但是,即使对这类工会也要做具体分析,既要看到它同国民党一致的主要方面,也要看到在它们之中有同国民党当局或主管部门矛盾的一面。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当局过分限制民众运动不满,多次要求修改《工会法》,取消不得组织省市及全国总工会的规定,放宽对国家行政、国营企业、军事工业等组织工会的限制,甚至要求取消《工会法》,根据孙中山手订工会条例重订切实维护工人团体的工会法;二是对九一八事变后国民党当局不积极抗日,反而压制民众抗日的做法不满。
二、主管部门的多变性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后,为加强对劳工运动的控制,国民党及其政府相继成立了一些主管劳工运动的机构,期间多有变动,其活动情况也略有不同。
(一)国民党中央工人部。1927年6月10日,南京国民党中央工人部正式成立,下设指导、组织、宣传三个科,其主要任务是配合清党,清理工人团体。1927年7月15日,汪精卫在武汉清党后,由陈公博出任武汉国民党中央的工人部长,接收全国总工会。宁汉合流之后,工人部由麦焕章、陈公博、居正、陈个民、萧同兹等5人组成的委员会领导,下设宣传、指导、统计、总务4科,主要进行劳动立法、指导整理和宣传等三个方面的工作。
(二)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委员会。1928年5月14日第137次常会通过了《民众训练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规定民训会由7至11人组成,由委员中推举5人组成常委会。常委会下设指导、训育、编审、调查、总务5科,分别处理有关事宜。条例通过次日,民众训练委员会成立,16日开始办公。民训会从成立到结束,在其存在的10个月的期间,主要进行了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按照国民党中央确定的控制民众运动的方针,整理民众团体,清除各地民众团体中的革命分子和革命活动(即所谓的纠正已往“错误”)。民训会成立之初即制订整理各种民众团体办法6种,并派出多人分赴各重要城市、各铁路、各矿区成立整理委员会,进行整理工作。在这项工作中,虽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但效果并不显著。整理完毕,成立符合新条例要求的工会数量不多。二是编订民众训练组织方案,确定今后民众运动方针。在民众训练方面,编订了《民众训练计划大纲》、《三民主义训练纲要》、《特种工人训练纲要》,及各种图表数十种。在民众组织方面,编订民众团体组织条例数种。其中关于工人的有《工会组织暂行条例》和《特种工会组织条例》。
(三)国民党中央训练部。1929年3月28日,国民党中央三届一中全会决定取消民众训练委员会,将民众运动分别由中央组织部和中央训练部领导。国民党中央三届二中全会决定民众团体的组织训练统归训练部办理。中央训练部的工作大部分在集中力量编拟人民团体组织法规,指导人民团体改组办法,办理改组事宜。在工人组织方面,将已有的工人团体,一律加以改组。未有组织的,全部按照《工会法》和《工会法实施法》组织成立。为便于控制,一律变工会纵的组织为横的组织,取消省、市及全国总工会。
(四)国民党中央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1931年12月24口召开的国民党中央四届一中全会,决定将国民党中央训练部改为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1932年4月1日,国民党中央民众训练指导委员会正式成立。其下设工人科,专门负责对工人运动的指导和管理。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工人科主要做了如下几项工作:1、宣传贯彻国民党关于劳工运动的理论和政策,纳劳工运动于国民党的轨道;2、制订各项关于劳工运动的法规、方案,对法规条例作解释工作。在民众运动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先后修订的工人运动法规主要有:修正工会法原则、修正铁路工会组织规则、邮务工会组织规则、电务工会组织规则、上海市码头业务所组织规则,及海员、铁路、邮务、电务工会组织规则等等;3、参与重大劳资纠纷的调解。如上海三友实业社之劳资纠纷、上海商务印书馆之劳资纠纷、河南郑州豫丰纱厂之纠纷、武昌纺织业工会之纠纷、天津电车工人之纠纷、汉口民船船员工会之纠纷等均派有专人调解,并编订了1933年劳资纠纷参考资料等;4、调查各地工会情况,依据有关法令指导、推进工会工作。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