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研究
国外对公务员制度的研究是政治制度研究的一部分,对公务员录用公平性问题研究内含其中。主要从三个层面进行研究:
一是对其他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研究,吸收其公务员录用公平性的精华。如德姆克·克利斯托福的《欧盟25国公务员制度》不但介绍了各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考录原则、主考机关、考试的级别和种类、考试录用的程序和方法,还详细介绍了考试科目和内容,涉及面很广而且比较细;
二是对不同的录用方法与本国社会政治的密切联系进行研究。在强调公开考试竞争的基础上,各个国家都制定符合各自政治体制、文化传统的录用规定。如阎树森著作的《日本公务员制度研究》从组织层面和精神层面研究公务员考试录用机制的。他主张研究机制不仅要看制度层面上的东西,对有关组织的工作内容、调动人员积极性的工作方法、行政如何运行等方面的内容也要深入研究。值得一提的是,他将行为和动因作为研究公务员机制的一个视角,将制度中人的因素考虑的非常全面,不仅仅从人的行为更从人的精神状态方面研究制度,并将此作为机制公正性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是对公务员录用创新和发展进行研究。西方公务员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地进行改革,以美国为例,1978年,美国对公务员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改革,通过了《公务员制度改革法》,其中重要的内容是提供人才公平竞争发展的环境,强调公务员录用以能力、知识和技术为前提。
二、国内研究
我国国内对公务员录用机制公正性问题研究循从以下三条路线:
1、对我国公务员考录机制的理论研究的过程中讨论现行公务员考试录用机制公正性问题。这类研究主要是在汲取学术界关于公务员制度的最新研究成果,紧紧围绕公务员每项制度的涵义、意义及内容进行研究,同时也注重对先行各项制度的分析评价,其中就包括对公务与录用机制公正性的问题分析。如中共中央组织部研究室(政策法规局)编写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学者舒放编的《国家公务员制度教程》、学者许法根编写的《国家公务员制度》认为现行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所取得的成绩宏观方面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选拔了一大批优秀人才;第二、促进了政府机关的廉政建设;第三、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平等竞争机制;钱再见著的《公务员制度创新与实施》和金世斌的《制约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社会生态环境分析》不仅从制度的层面研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还从社会生态环境的层面来研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他们认为,首先公务员制度不是静态存在的,它还要受到社会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文化环境的影响。因而,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公正性同时也受到社会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的直接影响,成为导致公务员录用公正性缺失的导火索。其次,在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实施过程中关注公平性问题,不仅要注意考试体系自身的问题还要注意公务员考试环境方面的问题和考试体系保障方面的问题。
2、对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机制中某一具体制度设置的公正性进行研究。例如在对报考资格设置的研究方面,罗凤鸣所著《国家考试报考资格法律问题研究》从国家考试报考资格法律问题延伸到公务员录用机制中的报考资格设置的公正性问题上进行研究。我国现阶段的国家工作人员录用考试主要是公务员录用考试。从公民权利的角度来看,报考资格是公民考试权利基本内容之一。报考资格是指公民报名参加国家考试的权利,它是公民享有其他考试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具备了参加国家考试的资格,才能实施与考试活动相关的行为,获得考试权益。从国家的角度来看,报考资格是国家配置社会有限资源、进行考试管理的控制手段,公民要获得实际意义上的报考资格即“实际资格”,须通过国家有权机关的审查并加以确认。因此,公民获得国家考试的报考资格是公民应考权与国家考试权力共同作用的结果。罗凤鸣从报考资格的“应然”与“实然”入手,讨论了设置报考资格的限制,由此对报考资格的公正性问题进行分析。
综上可知,对公务员考录公正性问题的研究,国外是作为政治制度研究的一部分,国内是作为公务员制度研究的一部分,研究多集中在制度层面,从目标和实质的角度进行,很少从程序的角度进行。本文针对我国公务员考录的特点,借鉴以往的研究经验,从制度安排(即制度规定的程序)和实践操作两方面对公务员考录机制的公正性进行研究。
三、可从程序公正角度研究公务员考试录用机制公正性
纵观国内外研究动态可知,公正需要实现,但公正要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这就是程序,包括决定者的不偏不倚、平等对待,接受者的有效参与,程序过程的透明、公开等。对公务员考录机制公正性问题的研究从程序公正的角度进行有现实意义,包括制度安排的公正和实际操作的公正两个方面。
本文针对我国公务员考录的特点,借鉴以往的研究经验,从制度安排和实践操作两方面对公务员考录的公平性进行研究,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是在对公务员考录制度公平研究的基础上,开辟对公务员考录程序公平的研究。
二是具有较强的实际指导意义,研究的成果具有实践的运用价值。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曾经讨论过三种意义上的程序公平。其一是完善的程序公平,也就是人们预先能够确定一个公平的分配标准,而后再为实现这个目标而确定一个合理的程序,其典型的事例便是在分蛋糕时切蛋糕者后取。第二种公平是不完善的程序公平,其特点是人们首先有一个公平的期望结果,可是,却无法设计一个保证实现这一目标的程序,这方面最典型的例证就是司法审判。在司法过程中,“人们期望的结果是:只要被告犯有被控告的罪行,他就应当被宣判为有罪”。可是,审判程序并不能经常保证宣判被告有罪,而且在有些时候还可以有宣判无罪的人有罪。第三种程序公平是纯粹的程序公平,在这种程序公平中,不存在一个有关正当结果的独立标准,而只能预先设定一个正确的和公平的程序,这一公开化的程序最终决定着分配的结果,这方面最典型的事例便是赌博。确实地说,现实生活中的价值分配不可能像分蛋糕那样简单,如果把社会成员各自心理的、物质的需求以及个人察赋、机遇等偶然因素考虑进去,完善的程序公平在很多情形下是不可能的。事实上,我们只能依赖于公平的程序去决定分配的结果。我们甚至可以说,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一种分配结果之所以是可以接受的,其全部的理由都在于它产生于一个合理的程序,否则,一种分配结果无论被怎样解释为公平的,都将是人们无法接受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程序公平的重要性。公平的社会生活是在一个有效的制度管理下,按照制度的规范分配社会合作的全部成果来实现的;同样,公务员考录的公平是依靠公正的制度安排和公平的操作程序来实现的。可以说,在公务员考录公平的实现上,程序公平是实质公平得以实现的载体和前提。这也是本文从程序公平的角度研究公务员考录的原因所在。 (责任编辑:南粤论文中心)转贴于南粤论文中心: http://www.nylw.net(南粤论文中心__代写代发论文_毕业论文带写_广州职称论文代发_广州论文网)